羽戈 7月15日,杭州飆車案開庭審理。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 這個判決充滿了中國式的司法智慧。但多方勢力苦心權衡的結果卻不能使任何一方滿意。判決一出,受害人譚卓的父親譚躍說很失望,被告胡斌的母親哭訴“太不公平了”,公眾更是質疑聲乃至罵聲如潮。 我一直認為,此案首要的問題,不在量刑,而在入罪,即到底定什么罪: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前者,那么一審判決胡斌獲刑三年,倒也挑不出什么大錯。稍有爭議之處在于,此案是否具有《刑法》第133條所規(guī)范的交通肇事罪之加重量刑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譚躍委托的律師認為有,法官卻認為沒有,其依據(jù)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定義了三種“特別惡劣情節(jié)”: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在杭州飆車案里的確找不到與此相符的細節(jié)。 但是,需要注意,第一,對“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司法解釋,僅僅集中于犯罪所造成的惡果,譬如死傷了多少人;卻忽略了犯罪的過程和手段——既然說“情節(jié)”,怎么可能不予強調后者呢?就像故意殺人罪,都是一個死,一刀致命與將受害者大卸八塊、肢解分尸,后者手段殘忍之極,便屬于“情節(jié)嚴重”,要加重刑罰。所以說,這一條司法解釋本身存在嚴重的漏洞。 第二,此解釋立定于2000年,距今近十載,遠遠滯后于犯罪手法的狂飆突進:十年前的中國有多少飆車族,現(xiàn)在有多少,更何況敢于在鬧市飆車? 當然,我們不能以立法的缺陷苛責此案的審判者,希望他們像一些判例法國家的法官那樣利用重大案件的審理之機來補法、造法。特別是遇到舉國矚目的大案要案,更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讓他們做出一個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判決近乎癡人說夢。這不是法官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司法機制——如法律傳統(tǒng)、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司法權的獨立性等的問題。 這就可以理解受害人家屬為什么對此判決結果很失望。受害方的失望之情不僅表達于此案,更指向殘缺而滯后的立法。 一言以蔽之,杭州飆車案的一審庭審與判決,足以呈現(xiàn)交通肇事罪的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老牛破車的一面,因此必須對其進行“與時俱進”的修繕。否則,不僅會縱容下一個胡斌的孳生,而且,下一個譚卓的父親的臉上仍將寫滿對中國法治的失望。 被告方認為一審判決不公,不外乎兩點考慮,一是胡斌有自首情節(jié),二是積極賠償了受害者家人。但這兩點在司法實踐之中皆備受爭議。此案的審判長說,被告人肇事后及時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屬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義務。換言之,你應該這么做,假如你反其道而行之,逃逸等,則要加重處罰。 至于“賠錢減刑”,只能說是一條在大多數(shù)法院通行無阻的潛規(guī)則,立法上并無充足的依據(jù)。此案的審判者倒是考慮到了胡斌家人的“賠錢”,但他們同時認為:“(此案)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從重處罰。故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理由尚不足以減輕其罪責。”這可以打消被告方的質疑??蓡栴}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jié)嚴重”是不是“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婉轉表達呢,否則按一般量刑即可,為何還“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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