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員工作要點 一、船舶保安員(SSO)的職責: 1、 貫徹執(zhí)行公司保安方針,熟悉船舶保安規(guī)定; 2 、保持和監(jiān)督船舶保安計劃(包括對該計劃的任何修正)的實施; 3 、與船上其他人員并與相關港口設施保安員協(xié)調貨物和船舶備品裝卸中的保安事項; 4 、對船舶保安計劃提出修改建議; 5 、向公司保安員報告在內部審核、定期評審、保安檢查和符合驗證期間確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項,并實施任何糾正行動; 6 、加強船上保安意識和警惕性; 7 、確保已為船上人員提供合適的培訓; 8 、報告所有保安事件; 9 、與公司保安員和相關港口設施保安員協(xié)調實施船舶保安計劃; 10、確保正確操作、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保安設備(如有)。 11、定期對船舶進行保安檢查,確保適當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12、在船長授權下代表船舶簽署并提交保安聲明。 二、船舶保安記錄,下列船舶保安活動應進行記錄: 1、培訓、演練和演習: 2、保安威脅和保安事件 3、保安狀況受到破壞: 4、保安等級的改變: 5、與船舶保安狀況有關的通信: 6、保安活動的內部審核和評審: 7、對船舶保安評估的定期評審: 8、對船舶保安計劃的定期評審; 9、對保安計劃任何修正的實施; 10、船上保安設備的保養(yǎng)、校準和測試包括對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的測試。 三、船舶保安薄弱環(huán)節(jié)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船舶保安組織不健全 2、船上人員保安警覺性不高 3、與船舶保安有關的人員對自己職責不明 4、因疲勞不能保持有效的保安警戒 5、不能有效控制和接近和進入船舶 6、不能有效監(jiān)控船內 、船周圍 7、不能及時獲得公司和其他外部支持 8、不能有效實施船舶保安應急程序 9、船舶保安計劃及措施不能適應船舶當時的運營環(huán)境 10、保安設備和系統(tǒng)(包括通信系統(tǒng))不能經常保持有效狀態(tài) 11、安全和保安措施之間的矛盾/保安培訓缺陷 確定、識別本船船舶保安薄弱環(huán)節(jié)方法:分析、現(xiàn)場保安檢查。 四、船舶限制區(qū)域包括但不限于: 1、駕駛臺、A類機器處所和《SOLAS公約》第Ⅱ-2 章(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中規(guī)定的其他控制站; 2、安裝了保安、監(jiān)控設備和系統(tǒng)及其控制、照明系統(tǒng)的處所; 3、通風和換氣系統(tǒng)和其他類似處所; 4、通往引用水艙、泵艙、總管的處所; 5、裝有危險貨物或財產的處所; 6、裝有貨物泵及其控制的處所; 7、貨物處所和船舶物料處所; 8、船員艙室; 9、其他CSO認為必要的區(qū)域,通過SSA確定受限區(qū)域以確保船舶安全。 五、船舶保安演習和演練: 1、演習和演練的目的是確保船上人員熟練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級所承擔的保安職責,發(fā)現(xiàn)需加以解決的任何與保安有關的缺陷。 2、為確保有效實施船舶保安計劃的規(guī)定,應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演練。此外,如果在任一時間有25%的船舶人員被換成了在前3個月內未曾參加過該船的任何演練的人員,應在變動后1周內進行演練。 3、所有完成的演習應記錄在航海日志中。該記錄應包括涉及到的人員、使用的設備和遭受到的任何問題的細節(jié),并由船長簽署。演習的有效性應在船上保安會議上正式評審,評審所產生的任何改進建議應盡快,并無論如何在下一港口,提交公司CSO。 4、可能有公司保安員、港口設施保安員、締約國有關機構以及船舶保安員(如有)參加的各類演習應至少每日歷年進行一次,兩次演習間不得超過18個月。這些演習應測試通信、協(xié)調、資源的可用性和反應。這些演習可以采用: (1)全方位或實況演習; (2)桌面模擬或討論會; (3)與其他演習(如搜救演習或應急反應 演習)合并。 5、主管機關對參加另一締約國政府演習的公司應予認可。 六、船舶保安審核的種類: (一)初次審核 1、目的:評定船上ISPS規(guī)則符合性,驗證SSP實施的有效性。 2、審核條件:船舶持有經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保安組織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 ;船舶保安計劃在該船上至少實施了二個月的客觀證據 ,包括內部審核證據;配員滿足《安全配員證書》; 3、審核范圍:SSP規(guī)定的所有保安活動;所有保安設備或系統(tǒng);船上人員在船舶保安計劃中規(guī)定需要承擔的職責和責任。 4、證書簽發(fā): 存在不合格項,不得發(fā)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 (二)中間審核 1、目的:驗證船舶保安計劃的保持有效實施,判定保安計劃的任何修改保持符合ISPS規(guī)則要求。 2、審核條件:配員滿足《安全配員證書》。 3、周期:證書的第2個和第3個周年日之間。 4、審核范圍:船舶保安系統(tǒng);所有相關保安設備保養(yǎng)和校準。 5、證書:簽署(有不合格項不得簽署)。 (三)換證審核 1、目的、審核范圍:同初次審核,并確認所有保安設備都按船舶保安計劃規(guī)定保養(yǎng)和校準。 2、新證書有效期:審核滿意后,簽發(fā)新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若存在不合格,糾正措施的跟蹤同初次審核,即簽發(fā)證書時不合格項已得到糾正。) (四)附加審核 1、船舶應在下列情況申請附加審核: (1)船旗國主管機關的要求; (2)船舶保安體系發(fā)生重大變更; (3)船舶配備的保安設備發(fā)生重大變更; (4)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發(fā)生重大改變; (5)發(fā)生船舶因保安缺陷導致被滯留、驅逐出港等情況 2、審核范圍:按上述提出的目的確定,但必須包括船舶相關保安設備按船舶保安計劃規(guī)定保養(yǎng)和校準的確認。 3、證書:簽署 (五)臨時審核 1、在 (1)在交船時或在投入營運或重新投入營運之前,船舶沒有證書; (2)船舶更換船旗國; (3)船舶的主管機關從非締約國變更為締約國; (4)當公司承擔了以前不是由該公司經營的船舶的經營責任時; 2、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不得展期。 如船舶有回避履行SOLAS XI-2和ISPS規(guī)則的責任的目的,不得簽發(fā)臨時證書。 臨時證書簽發(fā)之前船舶應申請臨時審核,并驗證下列項目: (1)船舶保安評估已業(yè)完成; (2)船上配備了SSP的副本,且已提交審批并在船上實施; (3)船舶配備了SOLAS XI-2章要求的保安設備(按時); (4)船舶配備了要求的保安員; (5)船長、船舶保安員和承擔船舶保安具體職責的人員熟悉各自的職責和任務,以及SSP有關規(guī)定,并提供了用船上人員的工作語言或其所懂得的語言所編制的船舶保安有關資料; (6)公司保安員已確保:對SSP與符合ISPS規(guī)則A部分的符合性進行評審; 該SSP已提交批準并正在船上實施; (7)船上有關訓練和演習,以及公司將在三個月之內進行內部保安審核計劃安排的證據,包括船舶將在6個月內完成ISPS規(guī)則要求的初次審核 (六)審核報告:審核完成后,審核員依據所收集的資料、船舶符合經批準保安計劃以及符合ISPS規(guī)則的實施的客觀證據編寫審核報告。審核報告應提交公司,公司應將相關審核報告的副本提供給船舶。公司與船舶應保持所有保安審核報告的記錄,保存期限與證書的有效期相同,或至少為5年。 (七)換證審核證書的簽發(fā)及其有效期: 1、在現(xiàn)有證書到期日之前三個月內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審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現(xiàn)有證書到期日起不超過五年。 2、 在現(xiàn)有證書到期日之后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審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現(xiàn)有證書到期日起不超過五年。 3、 在現(xiàn)有證書到期日之前的三個月前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審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換證審核完成之日起不超過五年。 4、 如果換證審核已完成,而新證書在現(xiàn)有證書到期日之前不能簽發(fā)或不能發(fā)放到船上,可以在現(xiàn)有證書簽注,簽注后的證書的有效期為在自到期之日起不超過五個月。 (八)證書展期:如果證書到期時,船舶不在可以實施審核的港口,如主管機關準許延長ISSC證書的有效期,船級社可以辦理ISSC展期。展期的三個條件: 1、至下一港口(只能以使船舶完成其駛抵進行審核港口的航次為限 ); 2、展期均不得超過三個月 ; 3、應提供主管機關準予展期的證明文件。 (九)ISSC證書失效:如遇下述情況之一者,ISSC證書將失效。 1、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相關審核; 2、證書未按規(guī)定(如適用)簽注; 3、持有ISSC證書的船舶實質性地更換了對該船承擔經營管理責任的公司 4、船舶變更船旗國后。 (十)證書重新簽發(fā):原在船級社取證的船舶,因ISSC失效而重新申請取證,按船舶保安初次審核的要求進行審核(包括對船舶保安計劃的審核),合格后重新簽發(fā)ISSC證書。當ISSC證書遺失或損壞,船舶應立即申請船級社補發(fā)ISSC證書.。 七、對于意圖進入港口的船舶,締約國政府可以要求擬進入其港口的船舶進港前向港口國提供以下信息: 1、ISSC證書及簽發(fā)機關; 2、船舶的保安等級; 3、以前掛靠港口的保安等級(前10個); 4、以前掛靠港口時采取的特別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個); 5、以前進行船到船活動期間維持了適當保安程序; 6、其他與船舶保安有關的信息,如: (1)連續(xù)概要記錄中包含的信息; (2)進行報告時的船位; (3)船舶預期抵達港口時間; (4)船員名單; (5)船上貨物的整體描述; (6)乘客名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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