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門 提醒:有以下內容的合同千萬別簽 隨著年味的越來越淡,勞務市場又熱鬧起來了。很多人已經開始通過人才中心以及其他方式尋找工作單位,而簽訂勞動合同 則成了關乎雙方利益的大事。昨日,記者采訪有關法律部門的人士時了解到,作為一個打工的個體在與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時,常常被認為是弱勢群體,因此經常被一些帶有明顯“侵權”意向的條款所困惑。 為了避免在簽勞動合同時落入“陷阱”,法律部門提醒廣大從業(yè)者,有以下內容或字樣的勞動合同千萬別簽,以免一旦將來出現(xiàn)問題,只能吃個啞巴虧。
一是“單方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條款中處處體現(xiàn)“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等,使得求職者處于被動從屬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以種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 、抵押金等,如果合作期間打工者有意離開,這筆錢肯定要不回來。
三是“幕后合同”。一些民營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xié)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將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擺在第一位,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對于這樣的合同,由于其約定的條款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所以,應當是無效的條款。
四是“性命合同”。一些從事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應有的責任,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這對于用工者來說如果簽下協(xié)議,無疑是拿自己的生命當作兒戲。
五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提出: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yè)的公司工作,或求
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了勞動者應有的權利。
六是“備份合同”。為了躲避勞動部門的檢查,個別用人單位私下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而在勞動過程中并不實際執(zhí)行,真正執(zhí)行的是另一份合同。 法律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職工誤入了用人單位所設置的勞動合同陷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由仲裁委確認勞動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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