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稅務機關檢查出來的免稅收入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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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您好:稅務機關檢查出來的免稅收入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因為企業(yè)少申報免稅收入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會影響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所以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非常重要,請總局領導給予答復。 謝謝!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wǎng)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首先,免稅所得可以彌補虧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34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yè)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fā)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其次,查補的所得,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56號)規(guī)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shù)。” 因此,您說的情況中,稅務機關檢查出來的免稅收入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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