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組發(fā)〔2011〕2號 關于印發(fā)《石景山區(qū)科級干部選拔任用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工委,各局、處(黨組),區(qū)機關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黨組,直屬黨總支: 現(xiàn)將《石景山區(qū)科級干部選拔任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委組織部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石景山區(qū)科級干部選拔任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科級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qū)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人大、政協(xié)、紀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和日常管理。 區(qū)委各部、委、辦、局,人大、政協(xié)、紀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由區(qū)委組織部負責審批,法院、檢察院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報區(qū)委組織部審核備案;區(qū)政府各委、辦、局,街道(魯谷社區(qū))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備案。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四條 科級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chǎn)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區(qū)、本單位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條 選拔任用科級領導職務,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提拔35歲以下科級領導職務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能力、素質和身心條件。 (三)提拔科級正職的,原則上應當擔任副科級職務兩年以上;提拔科級副職的,原則上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在規(guī)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五)符合任職交流、回避的規(guī)定。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六條 選拔任用科級非領導職務,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科級非領導職數(shù)限額內。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50%;不設科的單位,科級非領導職數(shù)不超過本部門科級以下干部人數(shù)的60%。 (二)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務的,應分別擔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 第七條 博士、碩士研究生轉正定級、任職: (一)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從各類學校應屆畢業(yè)生中直接錄用的沒有工作經(jīng)歷人員,獲得博士學位的,經(jīng)試用期滿后考核合格,可直接任命為正科級非領導職務;獲得碩士學位的,經(jīng)試用期滿后考核合格,可直接任命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二)辦理程序: 1.試用期滿時,新錄用人員對自己在試用期期間的德、能、勤、績、廉、學情況進行總結; 2.所在單位黨組織在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30日內,根據(jù)擬任職務的要求,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經(jīng)集體討論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3.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或審核備案。 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選拔任用程序 第八條 提拔科級干部,原則上應該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jīng)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一般由所在單位領導成員、中層干部、各內設機構(科、室)代表參加,參加人員一般應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單位全體人員參加。 (二)確定考察對象。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jù)民主推薦結果集體研究確定,推薦率較低的不能列為考察對象。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jù)之一,同時防止簡單以票取人。 (三)組織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所在單位進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學,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應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等方式,廣泛、深入地了解被考察對象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參加談話人員一般不少于10人,10人以下的單位要全員參加談話。 (四)醞釀。各單位黨組織在決定擬提拔人選前要充分醞釀。 (五)討論決定。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各單位黨組織集體討論,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提出擬任免意見。投票表決時,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成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棄權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成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六)公示。擬提拔的科級干部人選應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內容包括擬提拔干部的基本情況和擬提拔擔任的職務。 (七)審批或審核備案。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按干部管理權限,將相關材料報送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或審核備案。 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各單位上報的材料,按照職數(shù)管理的規(guī)定,予以審批或審核備案。 (八)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九條 提拔科級領導職務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jīng)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免去試用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不再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條 堅持逐級提拔的原則??剖覂任丛O置副科級領導職位的機關,由科員晉升科級領導職務的,應先晉升副科級職務,但正科級職位不能再設;再由副科級職位晉升正科級職位時,原副科級職位取消。 第四章 競爭性選拔 第十一條 提拔科級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領導職務)原則上應競爭上崗。科級領導干部輪崗也可采取競爭上崗方式進行。 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guī)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單位人數(shù)較少難以形成競爭的,在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可暫時不列入競爭上崗的范圍。 第十二條 競爭上崗工作在本機關內部實施。情況特殊的,在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后,可根據(jù)需要允許下屬機關、事業(yè)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以及競爭職位的要求。每個職位符合條件參加競爭上崗人員應不少于2人,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不能采取競爭上崗方式進行選拔。 競爭上崗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單位成立競爭上崗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單位黨政領導及組織(人事)、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競爭上崗的具體工作。 (二)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實施方案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公布實施。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人員自愿選擇競爭職位,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領導小組按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四)統(tǒng)一考試??荚噾扇」P試、面試等方式,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所競爭職位必備的政治理論、業(yè)務知識和相關的綜合知識。筆試合格者進入面試,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可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也可采取演講答辯等方式,演講內容主要包括敘述本人基本情況和在現(xiàn)崗位上主要工作成績,本人對競爭職位的工作思路、任職目標等。 (五)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一般由所在單位領導成員、中層干部、各內設機構(科、室)代表參加,參加人員一般應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單位應全員參加。 (六)組織考察。根據(jù)競爭人員筆試、面試成績以及民主測評結果,擇優(yōu)確定考察對象進行考察。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學等情況及其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 (七)討論決定人選。領導小組根據(jù)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擬任人選,報單位黨組織決定。 (八)公示。 (九)審批或審核備案。 (十)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十四條 加大科級干部交流輪崗力度??萍夘I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五年的,一般應輪崗交流。同一科室的正、副科級領導干部一般不同時輪崗交流。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科級領導干部公開選拔。為了吸引和凝聚優(yōu)秀人才,在專業(yè)性較強和緊缺專業(yè)科級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時,經(jīng)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并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可在全區(qū)以及全市范圍內進行公開選拔。 第五章 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實行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報告制度。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單位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在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上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jīng)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jīng)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科級干部的; (二)一批集中調整科級干部數(shù)量較大的; (三)擬提拔科級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四)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本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二)項所稱調整科級干部數(shù)量較大的,是指本單位科級干部職數(shù)20個以上的調整超過30%應報告,科級干部職數(shù)11-20個的調整超過40%應報告,科級干部職數(shù)10個及以下的調整超過50%應報告。 第六章 降職 第十八條 科級干部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第十九條 干部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出降職建議;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并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所在單位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四)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或審核備案; (五)辦理降職手續(xù)。 第二十條 降低職務,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一條 干部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二十二條 降職的干部,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突出,經(jīng)考察符合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務。 第七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按照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guī)必究的原則,對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在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與職務升降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編制、超職數(shù)、超機構規(guī)格或者自設職位選拔任用干部; (二)隨意放寬或者改變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扭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選拔任用與職務升降的情況; (四)違反規(guī)定程序決定干部的選拔任用與職務升降; (五)突擊提拔干部職務; (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打擊報復; (七)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八)其他妨礙干部選拔任用與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對違反本辦法作出的決定,由區(qū)委組織部、區(qū)紀委、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糾正,提拔任用的科級干部任職無效,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工資規(guī)范管理事業(yè)單位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qū)委組織部會同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干部管理 選拔任用 辦法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委組織部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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