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條約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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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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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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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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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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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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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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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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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布楚條約 |
1689年 |
尼布楚 |
中國 |
俄國 |
兩國以格爾必齊河、額爾古納河和外興安嶺往東至海為界,外興安嶺以北,格爾必齊河、額爾古納河以西屬俄國;外興安嶺以南,格爾必齊河、額爾古納河以東屬中國,條約肯定了黑龍江和烏蘇里江流域包括庫頁島在內(nèi)的廣大地區(qū)都是中國的領(lǐng)土。 |
中法新約 |
1885年夏 |
天津 |
李鴻章 |
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 |
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tǒng)治。 |
馬關(guān)條約 |
1895年4月 |
日本馬關(guān) |
李鴻章 |
日本首相伊藤博文 |
清政府割讓遼東、臺灣、彭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白銀2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shè)工廠。 |
辛丑條約 |
19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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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 |
英、俄、德、法、美、日、意、荷 |
清政府賠款白銀4.5億兩,以海關(guān)等稅收作保,清政府保證禁止人民反對外國侵略,拆毀大沽炮臺允許帝國主義派兵住扎北京到山海關(guān)鐵路沿線重要地區(qū)。 |
中英南京條約 |
1842年8月 |
南京城外長江江面的英國軍艦上 |
清政府 |
英國 |
清政府割香港給英國,賠款2100萬元銀元,開放廣州、夏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國在五處通商口岸派駐領(lǐng)事;英國有“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和片面“最惠國待遇”在中國通商口岸有租地建房的特權(quán)。 |
天津條約 |
1858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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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 |
俄、美、英、法 |
外國公使可以進駐北京;增開漢口、九江、南京、牛莊(后改為營口)、登州(后改為煙臺)、臺南、淡水、潮州(后改為汕頭)、瓊州十處為通商口岸;外國傳教士可以到內(nèi)陸自由傳教;外國人可以在內(nèi)陸游歷、經(jīng)
商;外國商船、軍艦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航行;賠償英法軍費200萬兩白銀、賠償英商白銀200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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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條約 |
185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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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 |
英、法、俄 |
《天津條約》繼續(xù)有效;增開天津為通商口岸;割九龍司地方一區(qū)給英國;對英法賠款各增到800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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