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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企業(yè)取得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 遼寧天行健的日志 - 網易博客

       洛陽稅務農民 2011-03-22

      房地產企業(yè)取得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疑難問題解答 2011-03-21 22:50:13 閱讀9 評論0   字號: 訂閱

        房開企業(yè)政府返還土地款計入收入風險點提示
      土地增值稅清算如火如荼,一個非常突出的爭議問題是:開發(fā)商取得政府返還土地款如何計稅問題。很多開發(fā)商將返還款計入營業(yè)外收入中,先繳納了所得稅,但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稅務機關要將返還款沖減土地成本。當年想以不沖成本,計收入,從而加計20%扣除的籌劃方案落空。
      目前基層稅務機關普遍認可的是沖減的處理方法。這樣處理,可能與很多專家的意見不太相同。建議開發(fā)企業(yè)認真對待。沖成本是合法以的,也是合理的。分析如下:

      房地產企業(yè)取得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肖宏偉

       

      由于土地招拍掛制度約束,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資中,通過各種名義和方式,對開發(fā)商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

      雖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可以減少土地增值稅的支出。但此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一般不認可。

       

      一、會計處理

       

      返還款名義上屬于政府補助的性質,但從政府土地出讓業(yè)務實質來看,企業(yè)按照招拍掛確定金額全額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取得了全額票據,計入土地受讓成本,而后政府給予的返還,是轉讓土地發(fā)生的銷售折扣或折讓行為。如被稅務機關認定認為是返還業(yè)務,應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而不應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財會[2006]3號的規(guī)定,作為營業(yè)外收入進行處理。

       

      二、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由于政府土地返還款,不符合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guī)定,不是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因此,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如被稅務機關認定認為是土地款返還業(yè)務,無論企業(yè)會計上如何處理,所得稅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所以,此土地返還款應當沖減土地成本,如果企業(yè)開發(fā)產品已經完工,按實際成本原則,對完工產品分攤土地成本,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當然,如果企業(yè)將返還款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提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務機關也不會拒絕。

       

      三、土地增值稅處理

       

      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征收?!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這里所稱“地價款”,應為實際支付的價款,應為扣除政府返還后的土地實際價款。

      這是實際發(fā)生原則在稅收征管中的具體應用。

      政府返還土地款,沖減土地成本,在各地稅務機關具體文件解釋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8 188號(一)關于土地使用權價款的扣除問題

      納稅人應當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下發(fā)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讓金繳費證明》以及財政、土地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金繳納收據、土地使用權購置發(fā)票、政府或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等合法有效憑據計算“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凡取得票據或者其他資料,但未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購置土地使用權價款或支付土地出讓金、購置土地使用權價款后又返還的,不允許計入扣除項目。

      再如:青島地方稅務局:《青島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青地稅發(fā)[2008]100號》第二十二條

      對于開發(fā)企業(yè)因從事拆遷安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原因,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償以及財政補貼款項,抵減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金額。

       

      基層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上,大多認同政府返還土地款,直接沖減土地成本的處理方法。不能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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