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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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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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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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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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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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guī)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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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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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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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guī)定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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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guī)定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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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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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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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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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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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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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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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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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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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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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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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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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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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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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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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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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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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賬簿管理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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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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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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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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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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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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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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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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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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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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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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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納稅申報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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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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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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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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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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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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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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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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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行為。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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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劾U義務人采取前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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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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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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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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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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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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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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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為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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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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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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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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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條和《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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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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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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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和《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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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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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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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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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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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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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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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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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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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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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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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下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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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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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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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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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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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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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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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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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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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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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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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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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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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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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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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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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發(fā)票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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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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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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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和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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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guī)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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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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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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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guī)定印制發(fā)票或者生產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為按規(guī)定領購發(fā)票的;未按規(guī)定開具發(fā)票的;為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的;未按規(guī)定保管發(fā)票的;未按規(guī)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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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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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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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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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收繳發(fā)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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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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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fā)票,私自制作發(fā)票監(jiān)制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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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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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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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發(fā)票管理法,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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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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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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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發(fā)票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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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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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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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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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發(fā)票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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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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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shù)量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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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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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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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較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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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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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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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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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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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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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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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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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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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構未能協(xié)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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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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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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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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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構未能協(xié)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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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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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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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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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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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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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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