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民事案由應適用的規(guī)則
□潘金民 確定正確的案由,有利于引導當事人準確選擇訴因,有利于法官在庭審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tǒng)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利于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從而更好地為審判規(guī)范化建設服務,為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法發(fā)[2008]11號)的有關精神,法院在確定案件案由時應遵循以下規(guī)則: 競合適用規(guī)則。在當事人請求權如違約和侵權發(fā)生競合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jù)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適用相應的案由。 主從適用規(guī)則。在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且法律關系之間屬主從關系的,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然,如果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確定案由。 并列適用規(guī)則。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且法律關系之間并不屬于主從關系的,法院應當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以上案由。 變更適用規(guī)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時,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的,法院應當以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jù),并決定是否變更案件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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