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忠梅系科創(chuàng)公司股東,出資額為12000元,占公司注冊資本(620800元)的1.933%。2008年9月5日,科創(chuàng)公司召開股東會,作出退款決議,內容包括:退款范圍為《匯報》中所列的超產獎、工齡工資、高新企業(yè)獎、領導班子獎、通訊費;2008年1至4月份工資,按科創(chuàng)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即新的工資標準發(fā)放,超出部分退還……根據該決議,張忠梅須退還的款項共計104578元。2009年6月10日,科創(chuàng)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作出關于2008年分紅事宜的決議,決議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涉及2008年9月5日股東會決議退款事項的人員暫緩分紅,等退款訴訟結果出來后再作處理。2010年6月28日,科創(chuàng)公司股東會作出關于2009年分紅事宜的決議,決議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已完清退款金額及利息的人員可享受公司股東正常分紅權益,尚未執(zhí)行上述股東大會決議的相關人員繼續(xù)執(zhí)行關于退款和緩分紅利的決議精神。張忠梅在以上兩份股東會決議上均未簽字,后訴至法院,要求科創(chuàng)公司給付紅利,并支付逾期利息。
[分歧]
本案審理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有權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本案中,既然股東會決議系按出資比例作出的利潤分配方案,那么該決議對于股東分取紅利設立前置性條件并無不妥,股東應當服從決議內容。第二種觀點認為,科創(chuàng)公司作出暫緩向張忠梅等股東進行分紅的決議,侵犯了張忠梅作為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科創(chuàng)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分紅及相應損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公司股東又系公司勞動者的情形十分常見,實踐中往往存在公司與勞動者產生爭議后,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為又系勞動者的股東設立義務的情形。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科創(chuàng)公司股東會是否有權作出暫緩向張忠梅等股東分配紅利的決議。
實際上,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公司利潤系所有者資產權益的重要內容,而用于分紅的利潤又是公司存續(xù)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于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因此,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系股東分紅權的根本基礎和唯一基礎。鑒于此,對公司法關于“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的理解應當是:一旦股東身份得以確認,那么分紅權則系股東的固有權利,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損害或者限制。
盡管股東會具有審批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權利,但其作出以股東義務為分紅前置的利潤分配方案,實際上否定了所有者資產權益以股東實繳資本為前提,系限制所有者資產權益,損害股東分紅權之行為,則該前置性條件對股東不發(fā)生效力,股東仍可按照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分紅。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