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業(yè)務的一般操作程序如下:(1)買賣雙方在進出口貿易合同中規(guī)定采 用信用證業(yè)務方式支付。(2)買方向銀行申請開證,并向銀行交納保證金或提供擔保。(3)開證行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業(yè)務,并寄交賣方所在地通知行。(4)通知行核對無誤后,將信用證業(yè)務交給賣方。(5)賣方審核信用證業(yè)務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業(yè)務規(guī)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業(yè)務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議付行按信用證業(yè)務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賣方。(6)議付行議付后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要求索匯償付。(7)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銀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8)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風險,是指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波動性,如未來收益、資產或債務價值的波動性或不確定性”。信用證業(yè)務從買方向銀行申請開出信用證起,直到開證行付款后向買方收回墊款為止,其間經過多道環(huán)節(jié),涉及到多個當事人,處理程序繁雜。從事信用證業(yè)務的銀行面臨的金融風險也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銀行信用支持的債務人不能遵照合同按時償還本息的可能性。一般而言,信用證的信用風險取決于開證申請人的償付能力和開證行信譽水平。信用證業(yè)務中,按照信用風險的來源,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客戶信用風險、開證銀行信用風險、國家風險。 1.1客戶信用風險 當銀行開立進口信用證時,進口商一般需要大量流動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當進口商無法全額提供保證金時,對于資信較好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銀行會給予一定的信用額度(即開證授信額度)。若進口開證保證金以外的資金不落實,當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時企業(yè)賬戶無足額資金,開證銀行只能對外墊付。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有著為企業(yè)墊付貨款的風險。這種風險通常是由客戶的經營狀況和還款意愿決定的。 當銀行為客戶辦理信用證項下的出口融資時,出口方銀行也面臨著客戶信用風險。銀行敘做信用證項下的打包放款時,受益人將貸款挪做它用不從事相關的信用證業(yè)務,或不如期發(fā)貨、交來的單據瑕疵等眾多因素都會使打包放款無法收回。在出口押匯業(yè)務中,在開證銀行無力付款時,押匯銀行可以憑借匯文件向受益人追索還款,一旦受益人經濟狀況轉壞、清盤或破產,押匯銀行就無法收回款項。此時,押匯銀行的信用風險主要是由受益人的償付能力決定的。 1.2開證行信用風險 根據國際商會UCP500第9條的規(guī)定,不可撤銷信用證構成開證行的確定承諾。也就是說,即只要在單單、單證相符的情況下,開證銀行擔負著第一性付款責任,必須償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但當開證銀行信譽較差或經營情況不佳、出現(xiàn)被接管、破產倒閉等情況時,也會導致收匯困難。例如,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串通、開證銀行答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無理對沒有不符點的單據拒付、開證銀行自己無理拒付、開證銀行倒閉破產無法付款,都可能使已辦理押匯或打包放款的銀行面臨著無法收匯的風險。 1.3國家風險 國家風險是指當債務人所在國采取某種政策,如外匯管制、致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義務時造成的損失。在信用證業(yè)務中主要是政治風險和轉移風險。政治風險是貿易國家發(fā)生的政治事件,如戰(zhàn)爭、革命、聯(lián)合抵制等,使出口商無法履約出口貨物或無法退回預付款項。轉匯風險是由于國內的外匯管制、付款或轉匯禁令、發(fā)動延遲付款等限制,使出口商無法將外匯預付款退還給進口商。 從出口方銀行的角度來看,如果出口商與其代理行不在同一國家,可能會受到不同國家對貨款償付、外匯轉移等方面的法規(guī)限制。對于加保的信用證,政治風險和轉匯風險是由于開證行和保兌行不在同一國家,如果開證行所在國規(guī)定外匯管制或禁止外匯轉移,保兌行將受到開證行國家政策的影響。 在進出口押匯業(yè)務所涉及的國家或地區(qū)發(fā)生以下幾種情況會引起銀行面臨國家風險:政治突變/國家內部動蕩不安,實施外匯管制、付款或轉匯指令,突然宣布限制某類商品的進出口,發(fā)生戰(zhàn)亂等。 2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在信用證業(yè)務中由于銀行不完善或失靈的內部程序、人員、系統(tǒng)或外部事件導致的損失發(fā)生的可能性。按照導致操作風險的不同因素,操作風險可被分為四類,人員因素導致的操作風險(如操作失誤)、流程因素導致的操作風險(如流程執(zhí)行不嚴格)、系統(tǒng)因素導致的操作風險(如系統(tǒng)失靈)和外部事件導致的操作風險(如外部欺詐、突發(fā)事件等)概括起來,銀行從事信用證業(yè)務主要面臨的操作風險主要有操作失誤風險、信用證條款風險和欺詐風險: 2.1操作失誤風險 在信用證業(yè)務中,操作失誤風險主要指銀行由于人員操作失誤、未按流程執(zhí)行或操作流程本身缺陷等原因而致使損失發(fā)生的可能性。例如:審單疏忽出現(xiàn)單據不符,銀行從業(yè)人員專業(yè)訓練不足,對UCP500理解力不同,審單人員的外語程度,審單角度不一致,部門分工欠明確、內部溝通欠佳導致出現(xiàn)處理業(yè)務失誤脫節(jié)、未能提供提單而提貨,出現(xiàn)主證與背開信用證之間若干條款不一致等情況,都會增加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 2.2信用證條款風險 信用證條款風險,又稱“軟條款”風險。如果信用證中的條款受益人無法控制,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那么這種條款就叫“軟條款”,也叫“陷阱條款”。信用證是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保證,對于出口方來說,能否獲得開證行付款,關鍵在于能否提供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有些進口商或開證行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性,故意在信用證中設置一些某些條款,使受益人很難甚至不可能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不符點,為開證申請人拒付貨款尋找理由或爭取有利的貿易條件。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大大地降低了信用證的銀行保證作用,出口商以及辦理了打包放款或押匯的銀行風險大幅度增加,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商業(yè)信用。如果出口商接受帶有這種陷阱條款的信用證,將會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行和進口商在接到單證不符的單據后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拒絕付款。 信用證中典型的軟條款有:第三者檢驗單據,即買方派代表或委托他人來對貨物的數量、質量進行檢驗,出具檢驗證書作為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就算出口商的貨物質量很好,如果受益人由于各種無法控制的原因,沒有拿到檢驗證書,也就無法滿足信用證的條款。再如,貨到驗貨條款,信用證規(guī)定貨到目的港后,還要開證申請人復驗,復驗結果是開證行付款的條件之一,那復驗結果也是受益人在交單時無法控制的。此外,常見的軟條款還有:暫不生效條款、某些單據由特定人會簽、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等等。 2.3欺詐風險 信用證的欺詐,即指信用證交易中的當事人,就信用證本身或信用證交易中的某個環(huán)節(jié),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而使銀行或其他當事人遭受財產損失或使其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并使自己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為’‘。信用證欺詐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銀行可能遇到的欺詐而遭受損失的情況,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單據欺詐,單據欺詐是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的單據中,有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的情形,其目的是希望通過提示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的相符的單據,不正當地獲得信用證項下的貨款。這主要因為信用證處理的是“純單據業(yè)務”,銀行只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表面上”相符,以決定是否履行付款責任,而不管實際貨物如何。單據欺詐種類主要有:偽造提單、受益人以保函換取提單、用無提單的方式提貨、預借提單、倒簽提單、偽造檢驗證和保單等。 2、假信用證,是進出口商合謀欺詐開證銀行或議付銀行使之遭受損失的一種方式。通常假信用證欺詐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由進口商通過開證行向出口商開出一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這個信用證從銀行方面審核均無瑕疵,表面上具有真實性,也無陷阱條款。出口商于是以這個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申請打包放款,表面上出口商貸款的目的是為了履行信用證而去采購貨物,但他從銀行取得貸款后根本不去采購貨物,而是與進口商瓜分貸款,出口商根本不提交單據,進口商也不催促出口商交貨,發(fā)放打包放款的銀行收不到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也就根本無法向開證銀行索償。 二是進出口雙方制造假交易,出口商收到開證銀行償付的貨款后,進口商立即見不到蹤影,開證銀行無處追償對外的付款。 3、開證申請人以破產的方式欺詐開證銀行 根據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開證申請人的破產不能導致開證行對受益付款的責任有任何變化,并不解除開證行的責任。因此,開證銀行不得不在開證申請人破產的情況下仍然向受益人付款。雖然開證行有權獲得進口貨物的所有權,可以自由處分貨物,但銀行不得肯定提單代表的貨物的真實價值與信用證金額是否有差異,并且要承擔進口商所要承擔的一切風險。如果貨物不足以彌補損失,銀行還要參與到破產的程序里去,從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特別是當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合謀在騙取開證行付款后以宣布開證申請人破產的方式逃避債務,銀行就可能會面臨被欺詐的可能580 3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為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和表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根據導致市場因素的不同可將市場風險劃分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匯率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市場風險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3.1匯率風險 在單一的進出口業(yè)務中,除非是使用本地貨幣或主證與背開信用證均使用同種貨幣,否則都會冒匯價波動的風險。進口交易在開證后贖單前,出口交易在買單/墊款之后收匯之前一旦匯價波幅過大,客戶無法支付價差時,銀行就會可能遭到損失。在我國特別是對商業(yè)銀行,在出口業(yè)務中貿易項下或非貿易項下款項大部分要結匯,匯率的波動性會對收匯金額的多少有影響。在進口業(yè)務中,開證后贖單前的匯率變化也會對增加或減少付匯金額。例如,結匯10000美元,結匯價是827. 26,而第二天結匯價是827. 20,那么第二天結匯,以人民幣代表的資產就減少了6元人民幣。由于我國一直執(zhí)行的是有 管理的盯住美元或一攬子貨幣的匯率制度、商品價格風險,匯率浮動微小,匯率波動對收付匯金額影響較小,價差將不是拒付和違約的直接風險因素。 3.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產生于銀行存貸的期限、形式不一致。由于調息或高息存款的影響,造成商業(yè)銀行籌資成本過高,處于存款利率高于貸款利率的情況。在我國,因為實行外匯管制,進出口非貿易項下的外匯都要由外匯局審批,在國外資本項下套利基本上已無利可圖。對于經常項目下信用證結算業(yè)務來說,利率風險只是一種間接風險。 3.3商品價格風險 商品市場千遍萬化,一旦由于季節(jié)性因素、供需大幅變化、或出現(xiàn)廉價優(yōu)質替代品等原因,導致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價格大幅下跌,貨物滯銷,就會使銀行面臨著進口商拖延贖單或不贖單、付款時百般刁難、要求減價、拒付,造成銀行無法按時收匯的風險。此外,在出口押匯業(yè)務中,縱使銀行可以將信用證下之貨物出售以償還墊款,也會因手續(xù)繁雜及商品價格變動而使之遭受一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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