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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主憑啥沒錯、占理也賠錢?

       ligang998 2011-08-25

      機動車主憑啥沒錯、占理也賠錢?



      引子


      最近,被稱為第二個“彭宇案”的許云鶴案引起軒然大波,王老太太翻越道路護欄應面對怎樣后果,許云鶴究竟是“撞人”還是“救人”,爭議紛紛。但除了關(guān)注案件本身的證據(jù)認定、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外,越來越多的車主也開始疑惑:相比于行人,中國的民事、交通法律究竟把機動車車主置于何種地位?為什么很多時候機動車主沒啥錯、占著理也要賠錢呢?這合適么?


      也許越是在出現(xiàn)熱點問題時,平時不受人關(guān)注的法律細節(jié)才越是顯出重要,那就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是咋說的吧。


      一、車主的“無過錯責任”——法律怎么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

       ?。ǘC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說明,在機動車一方無過錯(同時行人不是“故意碰瓷”)的情況下,即使行人有過錯(比如存在疏忽、過失等情況),我國法律也強行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10%以內(nèi)的賠償責任。不論對錯,賠錢沒商量,這種歸責原則霸氣外露不?這就是所謂的“無過錯責任”。


      二、車主的“無過錯責任”——合適么?


      要判斷某條法律規(guī)定是不是說的過去,一般要考慮三方面:(1)是否有足夠授權(quán);(2)目的是否合理;(3)方式是否適當。所以,對車主的法定“無過錯責任”,也可以如此審視。


      (1)授權(quán)充分性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guī)定: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說明,民事領(lǐng)域的基礎(chǔ)性法律——《民法通則》——確認:有錯才擔責的“過錯責任”是原則,而“無過錯責任”則屬例外。因此,雖然《民法通則》允許其他法律(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某種“無過錯責任”,但其必須足夠合理、適當,然后才能成為“過錯責任”的例外。


      2)目的合理性

      一般來說,因為“無過錯責任”屬于歸責原則的例外,所以僅應在很少的情況下適用,比如產(chǎn)品缺陷致人損害這種受害人既不了解生產(chǎn)設(shè)計過程也不清楚行業(yè)發(fā)展水平因此很難說清的事情,或是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電力、燃氣、易燃易爆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這種出來混就是給人類增加危險的行為。那開車算哪種呢?


      有人認為,開車上街也屬于某種程度上的危險行為,特別是當機動車與行人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主人身安全基本不會有事,但卻會給行人帶來很大危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應該適當偏向行人,給他們更多保障。


      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目的應該為了給“相對弱勢”的行人更多保障呢?還是應該為了減少交通事故、降低各方(不論車主還是行人)的損失呢?很明顯,僅僅保障行人,并非合理目的。交通安全的意義并不在于“弱勢群體”被撞后獲得更多賠償,而應該是盡量讓事故不發(fā)生,由此任何一方都可避免無妄之災、無謂之失。很多時候,事后補償再多也不如防患于未然。


      于是,下一個問題也就緊隨而至,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目的是盡量減少交通事故,那么即使行人有過錯也要給車主施加“無過錯責任”,這種方式能否適當、有效的實現(xiàn)減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呢?


      (3)方式適當性

      有種觀點認為,讓機動車主沒過錯也得賠償、讓行人有過錯也能止損的無過錯歸責原則,會逼著車主們更謹慎駕駛,盡可能避免危險、減少損害。這會很好的實現(xiàn)減少事故的目的??晒嫒绱嗣??


      這里,我們也許可以借鑒一下美國侵權(quán)法的經(jīng)驗,看看著名的漢德法官(Learned Hand)所發(fā)明的“漢德公式”。


      在美利堅合眾國訴卡羅爾拖輪公司一案中,法官漢德提出了漢德公式:B<P×L;其中B是指預防事故的成本;L是指一旦發(fā)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P是指事故發(fā)生的概率。此公式的意思是:只有在潛在的致害者預防未來事故的成本小于預期事故的可能性乘以預期事故損失時,他才負過失侵權(quán)責任。(詳見百度百科:漢德公式【http://baike.baidu.com/view/996494.html?fromTaglist 】)


      從漢德公式可以推出的歸責原則是,在分配侵權(quán)責任時,如果當事哪一方能夠以較低的成本(B)來避免事故的發(fā)生(P)或減少事故的損失(L),那么就應該讓該方承擔起這一“防微杜漸”的工作,并對因工作不力而導致的損失予以賠償。此種安排下,把避免事故、減少損失的責任施加給最容易做到這件事的人身上,既公平又具實踐性,這才是更好的“減損”方法。


      理解完漢德公式,回頭再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無過錯責任”,該規(guī)定會造成機動車主沒過錯也得賠償、行人有過錯也能止損的結(jié)果。在這種情況下,究竟哪一方對避免事故、減少損失做起來更容易、成本更低呢?應該讓哪一方去承擔“減損”不力的賠償責任呢?


      結(jié)合許云鶴案的基本案情,我們可以做出很明確的判斷。假設(shè)許云鶴的汽車和王老太太真的發(fā)生了碰撞,造成了損失和傷害,那么誰更容易避免它?是王老太太不違反交通規(guī)則、不翻越道路護欄、不把自己置身險境、老老實實過馬路更容易呢?還是許云鶴在正常高速行駛的快車道中也要時刻提防、并隨時準備避開在完全不該出現(xiàn)險情的地方跑出來的老太太更容易呢?我想答案已經(jīng)顯而易見了。


      三、小結(jié)


      綜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所規(guī)定的“無過錯責任”,并非實現(xiàn)其目的(避免事故、減少損失)的適當方法,特別是在行人有過錯的情況下仍然強求無錯車主也要擔責,這是不合理也低效的規(guī)定,期待未來對該條款的修訂能夠糾偏、矯枉。


      最后,我想說,如果有更多人愿意了解判斷法律條文正當性與合理性的基本方法和邏輯,愿意參與到是非取舍的討論中,那我們每個人就是這國家追求更好法治的堅實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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