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被非法濫用 全國人大常委建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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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單位被指濫用勞務派遣方式,未實現(xiàn)同工同酬。 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作了嚴格限定,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合同法》執(zhí)法檢查報告顯示,勞務派遣在部分單位被濫用,派遣工合法權益被損害問題比較突出。 10月27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這一報告時,許多常委會委員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F(xiàn)將把這些審議聲音原汁原味地呈現(xiàn)給讀者。 烏日圖委員:為什么在2008年以后,勞務派遣被濫用,比以前更加嚴重?我認為很多企業(yè)是為了規(guī)避用工成本的提高,想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獲取低廉的勞動力。在對勞務派遣公司進行調查時發(fā)現(xiàn),勞務派遣人員集中在20~40歲之間,年紀大的,勞務派遣公司不要。如果企業(yè)只使用勞動者的最佳職業(yè)年齡期,今后出現(xiàn)大量的“40、50”人員則只能由政府來安置?,F(xiàn)在的勞務派遣形式,造成勞資雙方脫節(jié),使得勞資雙方關系復雜化,也造成了法律關系的模糊和混亂。另外,這種用工形式也造成了企業(yè)財務制度的不規(guī)范,工資總額不能反映真實情況。而且,把勞動者分成三六九等,有的企業(yè)里有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外包工,不同的身份,帶來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保障、同廠不同福利等問題。 陳斯喜委員:許多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都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沒有限定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范圍之內,而是在主要、長期性崗位上。勞務派遣工使用過濫,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一是勞動關系不穩(wěn)定,即利用派遣工比較年輕的這段時間,不想長期使用;二是勞務派遣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得不到保障;三是勞務派遣工職業(yè)發(fā)展空間很小,很難得到應有的培訓??傮w來講,勞務派遣工不管是非公企業(yè)使用還是國有企業(yè)使用,濫用以后都是弊大于利。 胡彥林委員: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職工同工不同酬的現(xiàn)象相當普遍,勞務派遣工勞動報酬低于正式員工,不能正常享受社會保險。比如,廣東省的一些勞務派遣公司在廣州、深圳等地招收并派遣職工,卻通過其在廣東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qū),甚至到江西、廣西等外省區(qū)設立的分支機構與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在當地參保,以此來減少參保的費用。也有的單位干脆不給勞務派遣工繳納保險費。 蔡昉委員:相當多的企業(yè)用勞務派遣來規(guī)避對職工的責任,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上基本社會保險。理論上,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派遣工的合同問題,負責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但是,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派遣工是被企業(yè)直接雇用的,給派遣公司交一筆管理費,算到了派遣公司頭上。 鄭功成委員:盡管修改《勞動合同法》不能太急,但至少應該有相應的法規(guī)和政策來明確勞務派遣的確切含義及適用范圍,什么崗位才能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不能再拖延了。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單位應該起模范帶頭作用。另外,要強化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監(jiān)管。不是什么人、什么機構都可以辦勞務派遣公司,辦勞務派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具備保證被派遣勞動者各種權益的資信與實力?,F(xiàn)在看起來,問題還不少,一些派遣公司并不具備相應資質,被派遣勞動者得了職業(yè)病或者工傷事故、領不到工資時,權益得不到維護,所以,應該加強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監(jiān)管。 吳曉靈委員:工會是代表工人利益的,省、市、縣都有工會,應該由工會承擔起監(jiān)督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在法不責眾的情況下,指望把勞動派遣工真正落實到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是不現(xiàn)實的,工會應該有對勞務派遣單位監(jiān)督的權力,對不能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派遣單位,工會可以向工商部門提出注銷其法人資格。既然勞務派遣單位是企業(yè),應該是由工商管理部門和工會聯(lián)手加強管理,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利益。 汪恕誠委員:在世界范圍內都存在勞務派遣的問題,各個國家的觀點截然不同,美國、日本、歐盟,國際勞工組織的觀點都不同。全國那么多勞務派遣公司猶如雨后春筍般出現(xiàn),而且性質完全不同,大小規(guī)模也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勞務派遣制度應該怎樣確立?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不要認為就是在鉆法律空子,勞務派遣之所以存在,發(fā)展得這么快,一定有它的特點,不要輕易地一棍子打下去。作為主管部門,一定要抓緊研究,在理論上統(tǒng)一思想認識,之后再制定具體辦法。 楊志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列席會議)人社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勞務派遣管理規(guī)定或專門法規(guī);進一步對派遣公司進行規(guī)范管理,不具備相關經營條件、違法派遣、損害勞務派遣人員權益的勞務派遣單位,要依法清理和取締。勞務派遣單位是經營勞動力的特殊用人單位,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都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我們也將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辦法。同時,開展勞務派遣用工的執(zhí)法檢查專項行動,切實保障勞務派遣人員派遣有合同、上崗有培訓、報酬有保障、參保有辦法、崗位有安全、維權有渠道。開展勞務派遣法律法規(guī)知識的教育培訓,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務用工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增強經營者守法和履約的自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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