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積極發(fā)揮司法調解主導作用,全面推進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實施辦法
為貫徹仁壽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意見及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大調解工作意見,建立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實現本院司法調解與縣各調解中心調解工作有效對接,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經院黨組研究決定,依托我院立案調解中心,大力開展司法調解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機構
本院成立司法調解領導小組,由院長彭國成任組長、副院長郭超群、古力、陳繼兵、鄧扶君任副組長,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審監(jiān)庭、執(zhí)行庭、刑庭庭長、人民法庭庭長任小組成員;在本院設立立案調解中心,由分管院長任主任,立案庭庭長任副主任,配備四名審判員,一名書記員負責司法調解工作和指導各庭的司法調解工作。各業(yè)務庭、人民法庭負責本庭和本轄區(qū)內民事糾紛的司法調解工作;在交警隊成立交通事故案件調解中心,配備二名審判員,一名人民陪審員,負責交通事故案件糾紛的司法調解工作。
二、調解原則和回避制度
司法調解要堅持黨委領導下的協(xié)調配合原則;堅持各司其職的原則;堅持“調解優(yōu)先”的原則;堅持自愿、公正、高效的原則;堅持繼承發(fā)揚與創(chuàng)新統(tǒng)一的原則;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執(zhí)行的過程。司法調解實行回避制度,調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三、范圍和類型
司法調解包括案件立案審查階段的調解、立案后移送審判庭前的案件調解及業(yè)務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判決后不利于案結事了的案件的調解。涉及所有的民商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協(xié)調、執(zhí)行和解等。院機關立案調解由立案調解中心負責,各人民法庭負責各自轄區(qū)民事糾紛的司法調解、機關業(yè)務庭負責審判期間案件的調解。以下糾紛應當先行調解:1、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商事糾紛;2、倫理和人身關系較強的糾紛;3、技術性強、政策性強的糾紛如山林、土地承包、農村宅基地糾紛、房屋拆遷補償、相鄰權益糾紛、醫(yī)患糾紛、拖欠民工工資等;4、集團或群體訴訟、通過判決不利于矛盾化解的糾紛。
四、工作方法和步驟
1、加強訴前分流,對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涉及群體性的糾紛,如山林、土地承包、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及相鄰權益糾紛等民事糾紛,法院應勸導、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調解后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由當事人憑基層調解室出具的手續(xù)和相關調解材料到法院起訴立案。
2、對經過基層組織調解不成起訴、申訴或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專人負責調解可行性審查,對還應當調解的案件采取暫緩立案或立案后暫不移送審判庭的辦法,交立案調解中心處理;立案調解中心接收后,根據當事人訴狀或調解申請書統(tǒng)一編立( )年仁壽立調字第××號案件。采用信函或電話方式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參加調解。調解過程、結果記入調解筆錄;邀請有關人員參與調解的應記入筆錄;對業(yè)務庭在訴訟過程中委托有關部門調解的案件,或各人民法庭立案調解的案件應各自作好登記備查。委托調解的以仁壽縣人民法院名義制作委托調解函,送交受委托部門調解,同時報送院調解中心,所有資料待案件處理完畢后裝訂成卷,并按要求報送統(tǒng)計報表。
3、對立案調解的案件原則上20天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及時立案,移送相關審判庭。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告知當事人撤回訴訟或申請,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按已立案案號制作調解書。在立案調解期間調解結案的可收取50%的訴訟費,依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效力的免收訴訟費。
4、對經本院司法調解不成的案件,視情況報送縣矛盾糾紛“大調解”協(xié)調中心進一步調解。
五、考核辦法
各部門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年底根據調解案件的數量參加院目標考核,并按縣委確定的司法調解工作考核細則進行考評。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