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讀六十二:用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ǘ└嬷慌汕矂趧诱叩墓ぷ饕蠛蛣趧訄蟪辏?/SPAN> ?。ㄈ┲Ц都影噘M、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ㄋ模υ趰彵慌汕矂趧诱哌M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ㄎ澹┻B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解讀】本條規(guī)定了用工的單位的義務。 為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本條規(guī)定了用工單位要履行的義務。 派遣單位和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的用工單位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以防止出現爭議時出現推諉現象。為使派遣過程透明、公正,三方當事人應對此協議的內容有知情權,以防止其中有欺瞞行為,尤其是防止出現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互相串通從而盤剝勞動者的情形。在三方權利義務明確之后,三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各自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按照約定規(guī)定承擔責任;約定不明確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用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 ?。ㄒ唬﹫?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必要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工作場所、勞動經費、技術資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是指用工單位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的發(fā)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wèi)生的因素,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勞動保護規(guī)則,以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勞動保護方面,凡是國家有標準規(guī)定的,用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執(zhí)行,合同約定只能高于國家標準;國家沒有標準的,合同約定的標準以不使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身體健康受到侵害為前提條件。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對勞動者的能力和績效要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力價值的表現形式,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后享有的勞動權利,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形式。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得到的回報。被派遣勞動者對此享有知情權,尤其是勞動報酬的多少、支付方式等,因為這直接關系到被派遣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的保護,是關乎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在生產經營中,用工單位應當均衡地組織生產和科學地安排工作,國家一般不鼓勵加班加點,但由于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意外事故、特殊事件或突擊性的勞動任務,為保證生產經營的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加班加點現象。可見,加班加點往往是突發(fā)性的,因此其往往不能在三方地已有協議中得到體現??冃И劷鹗侵敢勒談趧诱邉趧涌冃Ф嬎恪l(fā)放的獎金。職工福利,又稱職業(yè)福利、集體福利,是企、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團體在工資、社會保險之外免費為全體職工舉辦的集體生活福利設施、文化福利等設施以及給予職工各項補貼制度的總稱。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屬于職工福利范疇。應當強調,現在很多用工單位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的,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今后這樣的做法就是違法行為。派遣單位向被派遣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而作為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加班費、績效獎金、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則都是在具體勞動中的報酬內容,可以由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 ?。ㄋ模υ趰彵慌汕矂趧诱哌M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派遣符合后者要求的勞動者。但如果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后認為按照本單位的崗位需要須進一步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則由用工單位自己負責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該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ㄎ澹┻B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這主要是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長期過低的問題。據調查,有的被派遣工在同一用工單位工作近十年,工資從沒有調整。用工單位連續(xù)用工的,工資需要進行定期的調整,此調整機制用工單位須依法實行。 本條第二款是對禁止用工單位再派遣的規(guī)定。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雙方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各自義務。在用工單位方面,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這其中包括協議中已明確的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等。此外,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也就是說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接收被派遣勞動者必須是自用。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在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作了明確劃分,使得在出現勞動爭議時有法可依,避免產生責任推諉現象,從而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