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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黃金第一案

        2012-07-15

              2006年6月到7月,張某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tǒng),通過電話委托的方式,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獲利2100多萬元。隨后,賬面上的巨資很快被開戶銀行以利用交易系統(tǒng)漏洞“不當得利”為由劃走,雙方因此對簿公堂。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進行的126筆交易。這是銀行業(yè)第一起因為“紙黃金”系統(tǒng)漏洞引發(fā)的訴訟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

        2006年5月30日,張某從外地攜款2.7萬出差到濟南,看望大學同學劉某。因身份證已過期,張某用同學劉偉的身份證,在濟南某銀行開設黃金買賣賬戶,采用電話銀行方式做黃金買賣交易。
        6月底,張某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進行電話委托。當時黃金價為每克160元左右,張某輸入了參考價145元。5天后,張某從外地歸來后發(fā)現,自己的委托成功了。于是,張某開始輸入遠低于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格,并逐漸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買入交易65筆,賣出交易61筆,獲利21930382.24元。兩人用了僅十天的時間,從窮小子變成了千萬富翁。
        沒過幾天銀行就找到了張某及其同學,銀行認為張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其交易獲利款項劃走,并請求法院撤銷上述126筆黃金買賣交易。然而,張某卻認為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tǒng),按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輸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統(tǒng)認可,并不存在違規(guī)現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銀行歸還其被劃走的2100萬余元交易所得。[1]

      案件審理

        二審主審此案的濟南中院民二庭褚飛法官稱,如銀行拿不出關于開展該業(yè)務合法性的證據,這項業(yè)務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業(yè)務,其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合同也就屬于無效合同。最終,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確定銀行開展的“紙黃金”業(yè)務的合法性。
        通過對所有交易記錄進行調查分析,褚飛發(fā)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張某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只有兩個當事人,即銀行和張某本人,雙方之間是直接發(fā)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xié)助完成。這個細節(jié)讓褚飛判定,銀行是這126筆“紙黃金”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張某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于買賣合同。
        就在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時,褚飛法官發(fā)現了一個重要的細節(jié)。被告張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托”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托買入價均低于當時的銀行報價。
        在審理中褚飛發(fā)現,按銀行“紙黃金”交易的規(guī)則,客戶以止損委托方式,設定低于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tǒng)應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于該系統(tǒng)存在漏洞,計算機沒做出正確判定。張某進行買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時黃金價格5到22元不等的價格買入黃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時黃金報價的正常價格賣出,賺取其中的差價,反復進行操作,最終獲利2100余萬元?!罢业铰┒春?,進行這么多次連續(xù)、重復的操作,充分說明張某是故意為之?!痹隈绎w看來,這些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案件轟動

        由于這是當時銀行業(yè)第一起因為“紙黃金”系統(tǒng)漏洞引發(fā)的訴訟案件,且涉案金額巨大,引起了關注,并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而該案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很大轟動,人們議論紛紛,有人還將其與發(fā)生在深圳的“許霆案”相提并論。
        有人說,“利用銀行系統(tǒng)的漏洞得利,都是不當得利,都應追繳所得,甚至當事人可能還要負刑事責任,就像‘許霆案’一樣?!币灿腥苏J為,“這是一筆一筆的交易,經過了一個受理、審查、確認的過程。我委托買,你給我買;我委托賣,你給我賣,我獲利了,難道就是不當得利?那么我如果賠了,銀行也會負責嗎?”[2]

      終審判決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銀行關于撤銷張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被告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審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2010年9月濟南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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