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11日 09:44 居住證正面 近日,一份70年前日偽所發(fā)“山西省第40438號居住證”在運城露面。這是省人事廳退休干部杜世清在撰寫《董杜村志》時,從該居住證的主人岳祥娃后人岳通京的藏品中發(fā)現(xiàn)的,對研究當年社會治安等問題有一定的價值。 這份居住證為卡紙質(zhì),白色,全長14.5厘米,寬10.5厘米,對折后便于攜帶。居住證的正面左上角為編號,“第40438號”中的兩個漢字與正中“居住證”3個字,以及右下角的“山西省公署發(fā)給”幾個字皆為標宋、繁體字、鉛印、黑色。翻開居住證,分左右兩欄。左邊一欄正中間靠下貼有持證人岳祥娃的二寸免冠照,照片左下方蓋有警署的紅色印記。照片的上部印著岳祥娃的左右手食指紋印。照片左邊“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應(yīng)為發(fā)證時間,靠右邊還印有一行宋體黑字“發(fā)給此證分文不取”。右邊一欄又大致分成上下兩部分。上面從左到右依次排列著姓名、年齡、住址、職業(yè),4項皆為黑色鉛印,下面對應(yīng)著“岳祥娃”“三五”“董杜村”“農(nóng)”;下部有性別一項,還有兄弟姊妹排行情況等。最右邊是“填發(fā)機關(guān)”為“安邑縣警察所”。 居住證記載了每個成年人的相貌、年齡、職業(yè)等基本信息,便于掌控,是日偽時期日本侵略者和國民黨反動派奴役人民的工具之一。此證在設(shè)計上至少有兩點比較超前:一是指紋印在上,為日后警署破案提供了方便;二是將“發(fā)給此證分文不取”公開印出,對借發(fā)證盤剝百姓是一種制約。那時候一般百姓出門時帶著它,遇到軍警盤查出示之后即可作為“良民”安全過關(guān),所以村民不叫它居住證而叫“良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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