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底聚餐摔傷公司拒認工傷狀告人保局 ![]()
年底聚餐似乎成了企業(yè)或者機關單位的慣例。如果在此期間單位員工摔傷能否算作工傷,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行為性質來判定。日前,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張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過程中不慎摔傷,被青浦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是張某所在公司對此認定不服,訴至上海市青浦區(qū)法院,狀告青浦區(qū)人保局,經層層分析,最終青浦法院維持了青浦區(qū)人保局對張某工傷的認定。 張某是某涂料銷售公司的銷售部總監(jiān)。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 工傷認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的聚餐活動中并未受傷,活動結束后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KTV,期間并無不適。即便是有摔傷,也是張某大量飲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保局的認定。 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青浦區(qū)人保局的認定并無不妥:張某作為原告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系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經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加以報銷,而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故事故發(fā)生當晚的聚餐活動并非私人聚會。公司員工楊某和趙某陳述了張某確系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區(qū)人保局依據(jù)所取的證據(jù)認定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而對于原告訴稱第三人摔傷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見,通過現(xiàn)有證據(jù)僅能說明張某當晚確有飲酒的事實,不足以證實張某在事故發(fā)生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 最終,青浦區(qū)法院維持了青浦區(qū)人保局關于張某工傷事故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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