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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應為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被保險機動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和其他車上人員)以外的所有人。 案情 2010年6月29日,無證駕駛人楊小霞駕駛楊昆強的粵KSG333號二輪摩托車回到自家屋前時,由于遇事措施不當,與楊昆強駕駛的登記為林文旭(實際支配人為李拔輝)的粵TC3639號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楊小霞受重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年7月12日,交警部門認定楊小霞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昆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死者楊小霞是教師,尚未結婚生育,楊昆強、何永群是其父母。李拔輝為粵TC3639號小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險惠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楊昆強、何永群另案起訴中財保險惠陽支公司在交通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損失12.2萬元,并已得到法院判決支持。楊昆強、何永群夫婦認為保險公司賠付標準過低,遂于2011年5月24日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 裁判 廣東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次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及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受害人楊小霞應承擔70%的民事責任,楊昆強應承擔30%的民事責任較為適宜。李拔輝與中財保險惠陽支公司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認定。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中財保險惠陽支公司請求賠償金。原告損失共533199.5元,除強制險賠償的12.2萬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外,按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及免責條款的相關約定,確定保險人在超出強制保險限額部分后再扣除免賠率5%,即還應賠償117191.05元給原告。駕駛人與受害人是家庭成員,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五條的約定,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條款約定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受益人(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該條款的約定無效,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按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及免責條款的相關約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17191.05元給楊昆強、何永群。 中財保險惠陽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根據《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本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死亡,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死者楊小霞是楊昆強、何永群女兒,楊昆強是侵權行為人,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昆強在本案中有雙重身份,既是侵權人,也是死者楊小霞的法定繼承人。在交通事故中,楊昆強負事故次要責任,楊小霞的另一繼承人何永群沒有要求楊昆強賠償。楊昆強和何永群以繼承人身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應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死者楊小霞是交通肇事者的女兒,是否屬保險合同的第三者。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笨梢?,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第三者的范圍是指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對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由于法律沒有對第三者范圍作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為了規(guī)避責任,保護自己利益,一般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對第三者作很多限制和規(guī)定很多免責條款,不利于第三者的保護。按照國際通行的保險規(guī)則,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險機動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員和其他車上人員)以外所有的人。考慮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初衷、投保人分散風險的投保目的以及公平原則,被保險人和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作為受害人,和通常情況下與其沒有親屬關系的其他第三者并無本質不同。《第三者保險條款》對第三者作定義時,并未將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家庭成員排除在外,但在第五條第(二)項責任免除條款中,將本機動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故以上兩個條款存在矛盾。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惫实谌邞獮楸kU人、被保險人以及被保險機動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和其他車上人員)以外的所有人,本案死者楊小霞應認定為第三者。 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中,由于《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五條的約定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受益人(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該條規(guī)定無效。故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1)高法民初字第614號,(2012)茂中法民三終字第42號 案例編寫人: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 艷 鄒輝球 崔偉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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