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囚犯制度 (一)系囚 根據(jù)囚犯的貴賤分類關押,是早在唐代之前就已經出現(xiàn)的一種監(jiān)獄管理制度。及至唐代,監(jiān)獄當中有實行“囚徒貴賤男女異獄”,并別有關專家評價為“初步實行了分房分居的制度”。[1]元代承襲唐宋獄制,有輕重異處和男女異室的規(guī)定,《元史》記載:“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參雜”。[2]及至明代,系囚制度進一步細化,對于“老小廢疾,鎖禁散收,輕重內外有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3]即“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輕重以類分”[4]。 洪武元年,規(guī)定“凡牢獄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5]對于女性罪犯,《大明令》規(guī)定:“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jiān)禁?!?/span>[6]《大明律》則規(guī)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雜犯”,“不許一概監(jiān)禁”。[7] (二)憫囚 為了體現(xiàn)監(jiān)獄“推恕行仁”和“感化”之意,朱元璋要求監(jiān)獄官吏能體恤罪犯,做到“不分囚之輕重,常以善言以妥之,苦寒則置溫之,炎暑則置涼之,飲食則節(jié)之,病則醫(yī)之”[8]。 洪武元年,規(guī)定“凡牢獄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并要求“枷杻常須洗滌,席薦常須鋪置。冬設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食米 根據(jù)明代律令的規(guī)定,“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輕重以類分,枷杻薦席必以時飭,涼漿暖匣必以時備,無家者給之衣服,有疾者予之醫(yī)藥,淹禁有科,疏決有詔”,正是憫囚的表現(xiàn)。 《明史》記載:“獄囚貧不自給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給米日 (三)錄囚 明朝在囚犯制度上的一個重要的特色就是審錄制度的復雜性和完備性。錄囚是 明代的錄囚制度相對成熟,也比較復雜。《明史》記載,“會官審錄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逼鸪酰煸啊坝写螵z必面訊”。洪武十四年,“命法司論囚,擬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后覆奏論決。至是置政平、訟理二幡,審諭罪囚。”[12]查 朝審制度出現(xiàn)在明英宗天順三年,當時“令每歲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歷朝遂遵行之?!?/span> 熱審始于永樂二年,但是“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尋并寬及徒流以下?!毙露晡?、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系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余人?!毙缕吣炅?,因為天氣炎熱,明宣宗“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fā)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背苫觊g,熱審開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嘉靖十年,“令每年熱審并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span> 大審創(chuàng)立于明憲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當時憲宗“命司禮太監(jiān)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審錄”,但是稱之為大審。并且從自稱為定例,每五年舉行一次大審?!睹魇贰贩Q,“初,成祖定熱審之例,英宗特行朝審,至是復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于熱審時?!?/span> 寒審在明朝并無定制,崇禎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碑敃r的尚書鄭三俊提及洪武、永樂、宣德、世宗、神宗等歷朝的例證,指出“寒審雖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于是皇帝在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慶赍璽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系囚以聞,不分輕重?!薄睹魇贰贩Q:“此寒審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詳也?!?/span>另外在 二、戒具制度明朝的“獄具”有以下諸種:[14] (一)笞 其具體的尺寸為“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長三尺五寸。”制作的材質和使用方法:“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jié)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span> (二)杖 “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長三尺五寸?!敝谱鞯牟馁|和使用方法: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jié)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三)訊杖 “ (四)枷 “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span> 制作的材質和使用方法:“以干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志其上?!?/span> (五)杻 “長一尺六寸,厚一寸?!?/span> 制作的材質和使用方法:“以干木為之,男子死罪者用鈕,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六)鐵索 “長一丈”,“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span> (七)鐐 “連環(huán),共重三斤”?!耙澡F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一)獄官設置 明代的監(jiān)獄官員制度可以分為中央和地方兩類,由于封建時代的官吏管理權限上尚未有明確的分化,所以地方官吏實際上也就是監(jiān)獄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1.中央 明代的三法司與監(jiān)獄司法事務都有一定的聯(lián)系,因而都設置了與監(jiān)獄管理相關的官職。其中,刑部、督察院都設有司獄司,負責管理監(jiān)獄事務。《明史》記載,刑部尚書“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span>[15]刑部又設“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逼渲械摹八惊z司,司獄六人,從九品”,“司獄,率獄吏,典囚徒?!?/font>[16] 刑部還設有提牢廳,《明史》記載,“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他的職責是“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囚病,許家人入視,脫械鎖醫(yī)藥之。簿錄俘囚,配沒官私奴婢,咸籍知之。官吏有過,并紀錄之?!?/span>[17] 《明史》記載:“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僉都御史一人,司務、經歷、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獄二人?!?/span>[18] 明代的大理寺設置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大理寺卿負責“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并由少卿、寺丞“贊之”。同時大理寺又設“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的獄訟案件都“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由左、右寺寺正根據(jù)其負責范圍進行覆審。 明初朱元璋曾設左評事四名,分管在京諸司及直隸衛(wèi)所、府州縣刑名,又設右評事八名,分管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衛(wèi)所、府州縣刑名。到了萬歷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獄?!?/span>[19] 在詔獄方面,錦衣衛(wèi)下設立鎮(zhèn)撫司,“鎮(zhèn)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wèi)等。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zhèn)撫司,于是北司專理詔獄。”[20] 2.地方 明代的省、州、府、縣等地方都設有監(jiān)獄,而“從中央到地方監(jiān)獄的獄官都是各部、院、省、府、的行政長官,掌有統(tǒng)轄、監(jiān)督的權力?!?/span>[21]省級單位在各省提刑按察司設置司獄一人,專門負責監(jiān)獄事務,布政使司也設有司獄,協(xié)同管理監(jiān)獄。州、縣一級的監(jiān)獄管理,從人員上,有官、吏、卒之分。官主要包括州吏目、縣典史,他們是“管獄官”專門負責監(jiān)獄事務,但“他們沒有決定和處置監(jiān)獄事務的權力,所有事務都必須向本州島縣的正官——知州、知縣請示”。吏是操辦具體事務的人員,州、縣主管監(jiān)獄事務的吏是刑房的司吏和典吏。另外,明代州、縣監(jiān)獄還設有數(shù)量不等的獄卒負責看管犯人。[22] 軍事監(jiān)獄的管理問題,主要由五軍都督府的“五軍斷事官”管理,洪武十七年(1384),“五軍各設左、右斷事二人,提控案牘一人,并從九品二十三年,升五軍斷事官為正五品,總治五軍刑獄。分為五司,司設稽仁、稽義、稽禮、稽智、稽信五人,俱正七品,各理其軍之刑獄?!?/span>[23] (二)獄官管理制度 “早在秦朝就有了相當詳細的獄吏獎懲制度”,如“獄吏故意殺死所捕獲的貲罪犯人,吏應判'完為城旦’?!倍鴿h宣帝時期也曾經下詔規(guī)定獄吏的考核制度,“凡是獄囚掠辜、饑寒、疾病而死的,每年將死者姓名、居地、爵位上報,丞相御史考核獄吏優(yōu)劣,上奏皇帝?!碧拼鷦t規(guī)定,“獄吏故縱囚犯逃亡,'即以其罪罪之’,犯'失囚’罪的減等判刑?!?/font>[24] 明代的獄官管理制度進一步得到了完善。關于獄官的不法行為,《明史》當中有記載:“嘉靖六年,給事中周瑯言:“比者獄吏苛刻,犯無輕重,概加幽系,案無新故,動引歲時。意喻色授之間,論奏未成,囚骨已糜。又況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獄為市,或扼其飲食以困之,或徙之穢溷以苦之,備諸痛楚,十不一生?!?/span>[25] 早在朱元璋時代,上層統(tǒng)治者就對監(jiān)獄的弊端有清醒的認識,他曾經指出:“其為司獄、獄典、獄卒,不觀是囚之貌態(tài),不度囚之憂心,又不以己推之,是致囚買生而離死。其主典者見利忘害,徑受財而趨死焉。所以趨死者,教囚翻異,接受贓私,縱囚自在,走泄獄情,縱囚在逃,令服毒藥,獄殺囚徒”[26]為此他加強了對監(jiān)獄管理者的管理和監(jiān)控,洪武元年規(guī)定:“司獄官常切拘鈴,獄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官不時點視。違者,禁子嚴行斷罪,獄官申牒上司究治”。[27] 因此,《明律》當中制定了關于獄官的禁止性義務。《大明律》關于監(jiān)獄制度的規(guī)定多從官吏責任出發(fā),例如斷獄律中直接關系到監(jiān)獄管理的就有囚應禁而不禁、凌虐罪囚、與囚金刃解脫、主守教囚反異、獄囚衣糧、功臣應禁親人入視、死囚令人自殺、婦人犯罪等8條。捕亡律中則有獄囚脫監(jiān)及反獄在逃、主守不覺失囚等2條。《大明律》斷獄律“凌虐罪囚”一條中規(guī)定:“凡獄卒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斗傷論??藴p衣糧者,計贓以監(jiān)守自盜論,因而致死者絞。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28] 明代的司法制度當中,對于權限有明確的規(guī)定,《大明令》當中規(guī)定:“凡犯罪,六十以下,各縣斷決;八十以下,各州斷決;一百以下,各府斷決;徒、流以下,申聞區(qū)處。”[29] 明朝在監(jiān)獄管理方面一個重要的特色是形成了“提牢點視制度”。所謂提牢點視就是由負責監(jiān)獄管理的官員稽查罪囚管理、押解、行刑狀況,查點人數(shù),預防囚犯脫逃的制度。根據(jù)《明史》,刑部的提牢廳有專人負責提牢,并且“月更主事一人”,他的職責是“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囚病,許家人入視,脫械鎖,醫(yī)藥之。簿錄俘囚,配沒官私奴婢,咸籍知之。官吏有過,并紀錄之。歲終請湔滌之。”[30] 關于地方的提牢點視制度,《大明令》刑令規(guī)定,“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如有本府不準,直申憲司。各衙門不許差占。府、州、縣牢獄,仍委佐二官一員提調。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jiān)禁,司獄官常切點視。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碧崂喂賳T的負責范圍涉及:罪囚患病,由提牢官驗實,并給予醫(yī)藥治療;除了死罪囚徒,對于領受徒、流、杖刑的罪犯,如果病重,可以“開疏枷杻,令親人入視”。對于笞罪以下的,可以準許“保管在外醫(yī)治”。[31] 有學者指出,提牢官的職責范圍包括“獄囚關防出入、監(jiān)督獄官獄卒職責、晝夜巡邏稽查,收支月糧煤油、修理監(jiān)房獄具什物、發(fā)放囚糧囚衣、查理病囚醫(yī)藥、每日點視封監(jiān)開鎖等”。[32] [1] 《新唐書?百官志?獄丞》,《中國監(jiān)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75頁。 [2] 《元史?刑法志》 [3] 《中國監(jiān)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jiān)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39頁。 [4] 《明史?刑法》 [5] 《大明令?刑令》 [6] 《大明令?刑令》 [7] 《大明律?斷獄》 [8] 《明大誥續(xù)編?再誥刑獄第四十一》 [9] 《大明令?刑令》 [10] 《明史?刑法》 [11] 《明史?刑法》 [12] 《明史?刑法》 [13] 《中國監(jiān)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jiān)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頁。 [14]《問刑條例》,參見懷效鋒點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頁。 [15] 《明史?職官》 [16] 《明史?職官》 [17] 《明史?職官》 [18] 《明史?職官》 [19] 《明史?職官》 [20] 《明史?刑法》 [21] 《中國監(jiān)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jiān)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36頁。 [22] 參見柏樺:《明清州縣的監(jiān)獄》,《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23-125頁 [23] 《明史?職官》 [24] 鄭偉軍:《說說我國古代獄制的進步方面》,《教學與探索》1988年第1期,轉引自梁民立編:《中國監(jiān)獄史文集》,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干部學院內部印刷,第134頁。 [25] 《明史?刑法》 [26] 《明大誥續(xù)編?刑獄第四十》 [27] 《大明令?刑令》 [28] 《大明律?斷獄》 [29] 《大明令?刑令》 [30] 《明史?職官》 [31] 《大明令?刑令》 [32] 《中國監(jiān)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jiān)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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