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成都5月17日電
被保險車輛全損,理賠金該如何計算?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保險公司被判賠償原告曲先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50560元。
原告曲先生訴稱,2009年10月曲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財產(chǎn)保險合同,為其所有的轎車購買了機動車保險,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對該車價值評估為9.7萬元,并要求曲先生以此作為依據(jù)購買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曲先生繳納保費后,保險公司向其出具了保單。2010年4月,曲先生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定損員核損,保險公司認為修復已無必要,應當按全損報廢,但保險公司不同意按保險單確定的車輛價值9.7萬元核算保險賠償金。曲先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9萬余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因被保險車輛推定全損,保險公司愿意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以被保險車輛2000年新車購置價9.7萬元為基價賠償,按全損計算,至2010年4月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3萬余元,故請求以此金額予以賠付。
庭審中,雙方對被保險車輛按全損理賠沒有異議,但在計算方式上,相差很大。
曲先生認為既然保險合同中確定的保險金額為9.7萬元,就應當以該金額為理賠基價,從投保之日2009年10月起計算至出險之日2010年4月止共計5個月,按照0.6%/月折舊,保險公司應當賠付9萬余元。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金額9.7萬元為保險公司確定的2009年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jù)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即從被保險車輛2000年10月初始購買登記使用時起計算至出險之日2010年4月止共計114個月,按照0.6%/月折舊,保險公司應當賠付3萬余元。
經(jīng)查明,被保險車輛2000年的原始新車購置價為16萬元。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確定保險金額時明知保險金額大于該車的實際價值,依然以此金額簽訂保險合同并據(jù)此收取多余的保費,其行為違背了公平原則,按新車計價、舊車理賠的“雙重標準”造成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理賠風險。法院認定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等于新車購置價16萬元減去折舊所得,為50560元。
(賀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