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編組列車 (1)一般要求 一、列車 1.定義 列車是指按有關規(guī)定將車輛編成車列,并掛有機車及規(guī)定的列車標志。 2.單機、動車、重型軌道車的開行 單機是指單機運行(包括附掛車輛),但不含軌道起重機。 動車是指本身有動力的車輛,如輕油動車、重油動車并包括其附掛車輛。 重型軌道車,是指車體自身較重(一般在1t以上)或發(fā)動機在16 180W(22馬力)及其以上不能由隨乘人員隨時撤出線路的軌道車,亦包括其附掛車輛。 單機、動車、重型軌道車的編組內容簡單,因此發(fā)往區(qū)間時可不完全具備列車條件,但在辦理閉塞、接發(fā)列車手續(xù)、在區(qū)間被迫停車后的防護及服從調度指揮等方面,均應按列車運行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3.列車的分類和等級 在運輸生產工作中根據需要和服務對象,每列列車分別擔負不同的運輸任務,從而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運輸任務的輕重緩急,列車又分為不同的等級。在行車工作中,正常情況下必須依照列車的等級順序放行列車、調整列車運行秩序。在編制列車運行圖、制定日常列車運行計劃及進行調度調整時,亦須統籌兼顧,妥善安排。 為適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不同需要,按照運輸的性質和用途,列車分類及等級順序如下: (1)旅客列車 旅客列車是指以客車(包括代用客車)編組的,為運送旅客、行李、包裹、郵件的列車。 (2)混合列車 混合列車是指以乘坐旅客的車輛為基本組,與裝載貨物的車輛編成的列車,或者是貨物列車中編掛有乘坐旅客的車輛達到10輛及其以上的列車。 旅客列車、混合列車統稱為客運列車。 (3)行包快運專列 (4)軍用列車 軍用列車是指按規(guī)定條件運送軍隊和軍用物資的列車。 (5)貨物列車 貨物列車是指以運送貨物的車輛編成的列車。 如果列車重量達到或超過5000t的貨物列車稱為重載列車。由二或三列列車聯掛在一起組成的列車,稱為組合列車。 (6)路用列車 路用列車是指專為運送鐵路自用物資或設備而開行的列車,如運送石碴、枕木、鋼軌、橋梁等。 除上述五種列車外,當發(fā)生災害、設備故障或行車事故時,開往事故現場的救援、搶修、搶救列車應優(yōu)先辦理,不受上述列車等級的限制。 由于特殊目的制定開行列車,還包括專列及先驅列車、除雪列車、回送入廠列車、試運轉列車等,也應優(yōu)先辦理,次于救援、搶修、搶救列車。 (4)列車中機車的編掛 第183條 工作機車應掛于列車頭部,正向運行(調車和牽引小運轉、路用、市郊旅客列車的機車除外);無轉向設備的,可逆向運行。 機車(設雙向操縱臺的除外)逆向牽引貨物列車時,牽引定數按正向減少15%。 工作機車是指擔任牽引列車任務的機車,包括本務機車及補助機車,為保證工作機車的司機瞭望信號、標志和線路狀況,保證行車安全,充分發(fā)揮機車最大牽引效能,工作機車應掛于列車頭部,原則上正向運行。 調車機車和牽引小運轉、路用列車、市郊旅客列車的機車,由于路程短、牽引定數少、運行速度低,可以逆向運行;對某些區(qū)段列車,若始發(fā)、終到站未設轉向設備的,也可逆向運行。 機車逆向牽引運行時,由于乘務員瞭望條件不好,牽引定數按正向減少15%。 雙機牽引時,本務機車的職務由第一位機車擔當。 補機原則上應掛于本務機車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區(qū)段或需途中返回時,經鐵路局批準,可掛于列車后部,如后部補機不接制動軟管時,由鐵路局規(guī)定保證安全辦法。 為增加全區(qū)段牽引重量,提高本區(qū)段通過能力或適應全線的牽引定數,可使用雙機或多機牽引列車。雙機牽引時,兩臺機車應重聯掛于列車頭部,本務機車的職務由第一位機車擔當,第二位機車應根據第一位機車的要求進行操縱。 為了不減少全區(qū)段的牽引重量,列車在困難區(qū)間,可加掛補機。補機原則上應掛于本務機車的前位或次位,便于聯系、配合、防止發(fā)生擠壞車輛或拉斷車鉤。對于不加補全區(qū)段而在中途站摘下的補機,為便于作業(yè),補機最好掛于本務機前面,此時由補機執(zhí)行本務機的職務。在特殊區(qū)段,如受橋梁負重的影響,或補機需途中返回時,經鐵路局批準,補機可掛于列車后部,如后部補機不接制動軟管時,由鐵路局規(guī)定保證安全運行的辦法。 第184條 鐵路局所屬的機車跨牽引區(qū)段回送時,原則上應有動力附掛貨物列車(電力機車經非電化區(qū)段回送時除外)。在所擔當的區(qū)段外單機運行時,應派線路指導人員添乘。雜小型及狀態(tài)不良的,可隨貨物列車無動力回送。 快速旅客列車禁止附掛回送機車。其他旅客列車遇特殊情況須附掛跨鐵路局的回送機車時,按鐵道部命令辦理。 因機車配屬、局間調撥或入廠、段檢修完畢后返回本段等原因,產生機車回送。 鐵路局所屬的機車跨牽引區(qū)段回送時,原則上應有動力附掛貨物列車(電力機車經非電化區(qū)段回送時除外)。在所擔當的區(qū)段外單機運行時,由于乘務員不熟悉該區(qū)段線路的坡道、曲線及有關行車設備情況,須由擔任該區(qū)段機車運用的機務段,派出線路指導人員添乘帶道,及時介紹線路、信號及其他行車設備情況。 快速旅客列車禁止附掛回送機車。其他旅客列車遇特殊情況須附掛跨鐵路局的回送機車時,按鐵道部命令辦理。 第185條 單機掛車的輛數,線路坡度不超過12‰的區(qū)段,以10輛為限;超過12‰的區(qū)段,由鐵路局規(guī)定。 單機是指未掛車輛而在線路上運行的機車。掌握機車運用的調度人員為充分利用機車動力,準許順路機車聯掛車輛,即單機掛車。但考慮到單機在防護、瞭望、交接等方面諸多不便,又要照顧單機運轉時分、用煤標準、油和水的消耗及機車運用情況等因素,在區(qū)段內作業(yè)不宜過多。單機掛車的輛數,線路坡度不超過12‰的區(qū)段,以10輛為限;超過12‰的區(qū)段,由鐵路局規(guī)定。 (6)列車中關門車的編掛 第188條 列車中的機車(蒸汽機車包括煤水車)和車輛的自動制動機,均應加入全列車的制動系統。 貨物列車中因裝載的貨物規(guī)定需停止制動作用的車輛,自動制動機臨時發(fā)生故障的車輛,準許關閉截斷塞門(簡稱關門車),但主要列檢所所在站編組始發(fā)的列車中,不得有制動故障關門車。編入列車的關門車數不超過現車總輛數的6%(尾數不足一輛按四舍五入計算)時,可不計算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不填發(fā)制動效能證明書;超過6%時,按第187條規(guī)定計算閘瓦壓力,并填發(fā)制動效能證明書交與司機。關門車不得掛于機車后部三輛車之內;在列車中連續(xù)連掛不得超過二輛;列車最后一輛不得為關門車;列車最后第二、三輛不得連續(xù)關門。對于不適于連掛在列車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車輛,經列車調度員準許,可掛于列車尾部,以一輛為限,如該車輛的自動制動機不起作用時,須由車輛人員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不致脫鉤。 旅客列車不準編掛關門車。在運行途中如遇自動制動機臨時故障,在停車時間內不能修復時,準許關閉一輛,但列車最后一輛不得為關門車。 關門車是指關閉制動支管上的截斷塞門,只能使主管通風而自動制動機不起作用的車輛。 確認關門車時,可根據制動支管上截斷塞門手把位置來進行判斷:手把與支管相互垂直時,是關門車;手把與支管平行時,不是關門車。在截斷塞門無把手時,則可根據截斷塞門螺帽上的劃槽來判斷:劃槽與支管平行時,不是關門車。 為了保證列車在施行制動時有足夠的閘瓦壓力,以確保列車在規(guī)定的制動距離內停車,列車中機車、車輛的自動制動機,均應加入全列車的制動系統。編掛關門車時,應滿足貨物列車每百噸列車重量的閘瓦壓力,最小不得低于280kN的限制。列車牽引試驗證明,在制動主風管壓力達到規(guī)定標準時,列車在限制下坡道上遇有緊急情況,施行緊急制動,能在距離限值內停車。 1.關門車數量的限制 貨物列車中因裝載的貨物規(guī)定需停止制動作用的車輛,自動制動機臨時發(fā)生故障的車輛,準許關閉截斷塞門(簡稱關門車),但主要列檢所所在站編組始發(fā)的列車中,不得有制動故障關門車。編入列車的關門車數不超過現車總輛數的6%(尾數不足一輛按四舍五入計算)時,可不計算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不填發(fā)制動效能證明書;超過6%時,應按規(guī)定計算閘瓦壓力,并填發(fā)制動效能證明書交與司機。 2.關門車位置的限制 為保證列車在緊急制動時能確保列車及時緊急制動,對關門車編掛位置也有嚴格限制。 (1)關門車不得掛于機車后部三輛車之內。機后三輛車之內編掛關門車,雖然能通風,但進行緊急制動時,由于風管路長,不能產生或延遲緊急制動作用,從而延長制動距離,容易發(fā)生危險。 (2)在列車中關門車連續(xù)連掛不得超過二輛。因為當列車制動時,在列車尚未全部停輪前,各車輛產生瞬時沖動、沖擠現象,關門車本身不制動,沖擠比較激烈,如關門車連續(xù)聯掛過多,就可能因制動沖擠而造成脫軌、斷鉤、脫鉤等事故,故在列車中以連續(xù)兩輛關門車輛為限。 (3)列車最后一輛不得為關門車。 (4)列車最后第二、三輛不得連續(xù)關門。列車尾部的車輛當制動時,其沖擠程度比中部更厲害,尾部車輛前聯掛關門車超過一輛,就可能因沖擠而出現尾部車輛脫軌。 對于不適于連掛在列車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車輛,經列車調度員準許,可掛于列車尾部,以一輛為限,如該車輛的自動制動機不起作用時,須由車輛人員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不致脫鉤。 (7)列車中車輛的連掛 一、聯掛狀態(tài)的確認 編成的列車需要確認機車車輛之間的聯掛狀態(tài),以保證列車運行的安全。 第190條 列車中相互連掛的車鉤中心水平線的高度差,不得超過 列車中相互連掛的車鉤中心水平線的高度差(簡稱車鉤的高度差),不得超過 車鉤的高度差,主要由于車輛的空重、彈簧的強弱、車輪圓周磨耗、軸頸的大小、軸瓦的厚薄和在運行中彈簧的振動以及線路的狀態(tài)等原因所造成。如果車鉤的高度差超過規(guī)定,列車運行至道岔、路基松軟地段時,車輛上下顛動,尤其在陡坡線路上,容易發(fā)生脫鉤造成列車分離。并且高度差大時,車鉤鉤舌牽引面過小,易發(fā)生斷鉤事故。因此,當車鉤的高度差超過75mm時,要查明原因,進行調整。如仍不能達到要求時,應將車輛摘下。 第191條 列車中車輛的連掛,由調車作業(yè)人員負責。連結制動軟管,有列檢作業(yè)的始發(fā)列車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yè)的,由調車作業(yè)人員負責。 第192條 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連掛,由機車乘務組負責。連結制動軟管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yè)的列車,由機車乘務組負責。 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車鉤、制動軟管摘解,由列檢人員(不包括車輛乘務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yè)的列車,由機車乘務組負責。 無客列檢作業(yè)的旅客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制動軟管連結由車輛乘務員負責,制動軟管的摘解由機車乘務員負責。 列車本務機車在車站調車作業(yè)時,無論單機或掛有車輛,與本列的車輛摘掛和制動軟管摘結,均由調車作業(yè)人員負責。 (8)列車中車輛的檢查 第19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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