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因工資未漲欲辭職被判賠償公司154.6萬長江商報消息 航空公司索賠350萬法院判賠154.6萬 嫌工資低了,飛行員跳槽,航空公司索賠違約金、培訓費、停飛損失共350萬元。記者昨日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跳槽飛行員支付154.6萬元培訓費。 本報記者 沈右榮 飛行員:不漲基本工資要辭職 楊某是中國某航空公司飛行員,2008年1月,航空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約定楊某工作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或合同法定終止條件時止。合同還約定,楊某在職期間,航空公司出資對其進行培訓,如果楊某在約定服務期限內(nèi)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培訓費等費用。 入職時,楊某月基本工資1931元。入職后,航空公司先后送楊某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航空西澳飛行學院等地培訓,共出資172.8萬元。 工作幾年后,月基本工資未漲,楊某不滿,與公司溝通未果后決定跳槽。 航空公司:扣檔案索賠350萬 2011年7月,楊某向航空公司提出辭職遭拒。期間,航空公司未安排楊某飛行任務,楊某一直處于待命狀態(tài)。 隨后,楊某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航空公司同意自己辭職、交出檔案等相關(guān)手續(xù)。勞動仲裁部門裁決,解除合同,楊某支付違約金154.6萬元。 航空公司不服,向江漢法院起訴,索賠合同違約金77.3萬元、培訓費172.8萬元、損失100萬元等共350萬元。 對于索賠,楊某稱,未與航空公司簽培訓協(xié)議,違約金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是公司未安排自己飛行任務,100萬損失不存在。 法院:飛行員支付航空公司培訓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提前一月以書面形式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合同,不屬違規(guī)。因此,航空公司要求的違約金不合法。 楊某因個人原因辭職,航空公司根據(jù)合同要求楊某賠付培訓費合理,但具體數(shù)額應根據(jù)工作年限重新核算。航空公司為楊某支付培訓費172.8萬元,每年分攤4.5萬元,據(jù)此計算,楊某應賠償航空公司154.6萬元。至于航空公司索賠100萬元損失,無證據(jù)證明,楊某不用支付。 法院最后判決,楊某支付航空公司154.6萬元培訓費,航空公司交出楊某的檔案等相應手續(xù)。 (原標題:不漲工資 飛行員不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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