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8月,馬某駕駛重型罐式貨車與李某父親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某父親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3年8月20日死亡。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父親、馬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父親的意外死亡,給李某家庭帶來了極大的痛苦,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李某打算到法院起訴馬某。 問:李某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嗎?賠償數(shù)額是如何計算的呢? 答: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李某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 至于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來看,應綜合以下幾方面的內(nèi)容考慮: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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