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就有關問題聽取當事人評論意見,同時予以說明解釋的制度。聽證制度被公認為現(xiàn)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對于行政程序的公開、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聽證制度包括三種形式: 1.公聽行政機關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或訂立行政計劃時,所涉及的行政相對人眾多而不確定,召開公眾參加的聽證會以聽取代表各方面、各階層的公眾意見。這種聽證通常稱為“公聽”。 2.陳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若涉及單個或相互無爭議的多個當事人,則可進行個別聽證。即給予當事人陳述自己觀點及理由的機會。這種聽證一般稱之為“陳述”。 3.聽訊當行政行為涉及互相有爭議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行政機關須同時或反復聽取各方對立的觀點和理由,并允許雙方或各方提出證據(jù)與反證、互相諸詢辯論,而由行政機關基于筆錄作出決定。這種形式又被稱為“聽訊”。主要適用于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行為。 聽證方式又分為口頭與書面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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