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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通史,第四節(jié) 限制莊田

       荷香月暖 2014-09-30
       

       
      莊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來的。由于它的不斷擴充,嚴重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百姓利益,侵吞國家田租,變“公產(chǎn)”為“私業(yè)”。從而大大加劇了中央財政困難,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強烈不滿。所以,又不得不對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減少社會沖突,維護皇朝生存的物質(zhì)基礎(chǔ)。
        明代的莊田,如前所說,種類很多。有皇莊、諸王莊田、公主莊田、勛戚(功臣與貴戚)莊田、大臣莊田、中官(太監(jiān))莊田、寺觀莊田等。其中,于國計民生影響最大的是皇莊、諸王莊田、勛戚莊田和中官莊田。
        皇莊皇莊,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監(jiān))經(jīng)營,并以其租入歸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產(chǎn),是皇帝制度的產(chǎn)物。
        皇莊,在中國已有長久的歷史。漢代稱“苑”,唐代稱“宮莊”。明代起初亦稱“宮莊”,最早建于永樂末年,地點在順天府豐潤縣境內(nèi),名為仁壽宮莊。據(jù)嘉靖時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頃、水泊地九百八十頃、蘆葦?shù)匾磺俣?。建立宮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宮中的費用。
        宣德時,又陸續(xù)建立清寧宮莊和未央宮莊。這兩個宮莊,占地廣袤。自北直隸東北部豐潤縣起,向西南經(jīng)寶坻、武清、靜海,直至河間等府縣①。以上仁壽、清寧、未央三宮莊田,經(jīng)過長期擴展,迄嘉靖初年已達六十三處,合計有地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又四十七畝②。
        天順三年(1459)四月,因諸王尚未就藩之國(即進居封地),宮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縣湯山莊、三河縣白塔莊、朝陽門外四號廠宮莊為東宮(皇太子朱見深)莊田;北京西直門外新莊村并果園、固安縣張華里莊為德王(朱見潾)莊田;德勝門外伯顏莊、鷹坊莊和安定門外北莊為秀王(朱見澍)莊田③,成化三年(1467)德王離京進居山東濟南王府;成化六年(1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寧,二王的莊田才歸官府。
        天順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見深即皇帝位,是為明憲宗,改元成化。憲宗登位以后,將原先朝廷所沒收的太監(jiān)曹吉祥的莊田改為皇莊。明代皇莊之名,由此開始。其后莊田滿天下,皇莊遍畿內(nèi)。曹吉祥的莊田,在北直隸順義縣安樂里板橋村,共三十五頃。改為皇莊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頃,總計七十五頃。
        繼而,又增立順天府寶坻縣王甫(浦)營皇莊一處(此地原為會州之草①參見李洵:《明史食貨志校注》,第45頁。
       ?、谌f歷《大明會典》卷十七《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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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
        明孝宗弘治時,立順天府豐潤縣、保定府新城縣和雄縣等三處皇莊。
        至是,正式名為皇莊者五處,總計占地一萬二千八百余頃。此時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民田合計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五頃,皇莊與四府民田之比為1∶12.9。
        明代自永樂帝遷都北京,即以北京為京師(國都)。由于皇莊建于遷都以后,而其管莊之人又是太監(jiān),因此,皇莊除南方湖廣安陸皇莊之外①,都集中于天子腳下的京畿地區(qū)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明代京師(北直隸)共轄八府。除去順天等四府,還有順德、廣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順天四府,距京城最近。這樣皇莊設(shè)于順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對管莊人戶太監(jiān)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銀的解進、使用。這也可以說是明代皇莊地理分布上的一個重要特點。
        皇莊創(chuàng)設(shè)之初,尚有章法,未釀成民害?!盎是f之始,先朝畿內(nèi)空閑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種,而收其入。其地廣狹有定界,其入有定額,非以病于民也?!雹诤髞?,朝廷失控,規(guī)制混亂,不是利用空閑之地,而是占奪民田。是時,皇莊不僅侵占民田,而且租額頗重,如,河間府東光縣皇莊有每畝收租三斗者。加之管莊人戶橫行不法,皇莊遂成民害。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激化了社會矛盾,而且也威脅到封建國家的稅糧收入。由此引起了廣大官民的不滿和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0)五月,戶科給事中齊莊(章)就上書朝廷,說:“天子以四海為家,何必置莊田與貧民較刀錐之利哉。
        且財盡則怨,力竭則懟。今東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賦斂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數(shù)。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盜,亦可知矣?!雹勖鲬椬诓宦牎;是f占奪民業(yè)的現(xiàn)象日益嚴重,管莊人戶有恃無恐,以致民情騷動,延臣紛紛上疏反對。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戶部尚書李敏等人以皇莊日多,管莊人戶恣行不法,趁災(zāi)異發(fā)生之機,上疏亟言皇莊之種種危害:臣惟災(zāi)異之來,率由民心積怨所至。竊見畿內(nèi)之地,皇莊有五,共地一萬二千余頃。勛戚、太監(jiān)等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一百余頃。比來管莊官校人等,往往招集無賴群小,稱為莊頭、伴當、佃戶、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斂民財物,奪民孳畜,甚者污人婦女,戕人性命,民心傷痛入骨。少與分辯,輒被誣奏,至差官校構(gòu)拿,舉家驚憾,怨聲交作。災(zāi)異之興,皆由于此。且皇莊之設(shè),在祖宗時未有。正統(tǒng)間,以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①在今湖北鐘祥、京山、天門、潛江縣等地。明世宗入京繼統(tǒng)之后,由王府莊田升為皇莊。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萬零六百十一頃,明末農(nóng)民大起義時廢。詳見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陸皇莊》,《明史研究》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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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彼時地廣民稀,因其閑地立莊,以資公用。諸王之國,地仍歸官。其后因襲,遂有皇莊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為皇莊,則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莊之人,撥付小民耕種,每畝征銀三分,當可得銀三萬八千余兩,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猶多。以此銀收之內(nèi)帑,充各宮用度,則不顯立皇莊之名,而有實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納其言,曰:“皇莊留與朕弟諸王?!钡睢敖窈蠊芮f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聽巡按御史指實參奏,從重治之”①。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論皇莊之害,明孝宗迫于輿論,才勉強下詔罷革仁壽宮莊,以其地歸還草場,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還其舊。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請明孝宗命官往勘皇莊地面,從實丈量,造冊繳部,歲收其入,以備經(jīng)費。若遇水旱,與民田一例開除。既不失本莊之賦,亦不病近莊之民,畿甸之內(nèi)庶無侵奪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為避賦役而將土地“投獻”給官豪勢要之家的風氣進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納稅田土日益減少,才被迫下令嚴禁軍民僧道人等將土地投獻,充為莊田。違者究治。是時,尚膳監(jiān)奉御趙瑄獻保定府雄縣的土地為皇莊,戶部尚書周經(jīng)劾其違制,趙瑄被逮下詔獄。然而,由于整個政治、經(jīng)濟形勢每況愈下,土地兼并日益嚴重,這類禁令往往是一陣風,像趙瑄那樣受到懲治的不過是個別人,無濟于事,投獻土地者有增無減,皇莊照樣大肆擴充。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繼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壞,社會風氣更加腐敗。于時宦官劉瑾擅權(quán),群小為奸,巧立名色,乘機進獻官民田土,皇莊也因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僅僅一個月,即在順天府大興縣境內(nèi)十里鋪、大王莊、深溝兒、高密店、石婆婆營、六里屯、土城莊等地,分別建立皇莊?!白源酥螅O(shè)立漸多,而皇莊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06)設(shè)立的皇莊,有:順天府昌平州蘇家口皇莊,三河縣白塔皇莊;真定府寧晉縣鋪頭村皇莊、大柳村皇莊,隆平縣大灰窯皇莊,新河縣仙汪莊皇莊,南宮縣南莊村皇莊。
        正德二年(1507)設(shè)立的皇莊,有:順天府東安縣南葛里皇莊,寶坻縣李子沽皇莊,通州神樹皇莊,武清縣灰蝸口皇莊、王頭陀皇莊;河間府靜??h四當口皇莊。
        正德四年(1509)設(shè)立的皇莊,有順天府大興縣三里河皇莊二處。
        正德五年(1510)設(shè)立的,有六里屯皇莊。
        正德七年(1512)設(shè)立的,有順天府武清縣尹兒灣皇莊,大直沽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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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德八年(1513)設(shè)立的,有:順天府昌平州樓子村皇莊;河間府靜??h衛(wèi)河兩岸皇莊、孫兒莊皇莊;保定府安州騸馬廟皇莊,清苑縣閻莊社皇莊。
        正德九年(1514)設(shè)立的,有保定府安肅縣龍花祉皇莊。
        皇莊由是遍布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與民爭地,數(shù)量大增。以上各皇莊,計占地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①。若按前述弘治時北直隸順天、河間、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五頃計算,則此時北直隸四府皇莊與民田的比例,已由原來1∶12.9上升為1∶4.4。明臣秦金說:正德元年以后,“奸猾無籍之徒,乘時射利,沾恩冒賞,多將畿內(nèi)逋逃民田,投獻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輔重地,獻諂取說,乃遂奏為皇莊。弊源一開,無有窮極”②。
        明初沒有皇莊。明中葉以后皇莊的出現(xiàn),說明了國家經(jīng)濟形勢已經(jīng)潛伏著某種危機?;适乙惨螂S意高消費而感到難以滿足,于是建立皇莊,收取租稅,剝削民力。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貪婪本性,又透視出封建統(tǒng)治集團爭奪地租分割的激烈斗爭。從皇莊的不斷擴充還可以看出,明代皇莊的實質(zhì)就是利用皇權(quán)占奪土地,蠶食國家的稅糧。土地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會農(nóng)民與封建地主階級矛盾沖突的根本原因?;是f創(chuàng)立之初,多利用空閑之地,招民耕種。而后多數(shù)系占奪民業(yè),遂成民害。如此,則皇莊越建越多,交納稅糧的民田必然越來越少,國家的稅糧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權(quán)的物質(zhì)基礎(chǔ)為之動搖。于是引起了統(tǒng)治者的驚懼,開始意識到對皇莊必須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為緩和民情立即把這個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首下明詔,“將管莊人員盡數(shù)革回”。同時,委官清查畿內(nèi)皇莊。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給事中夏言將調(diào)查所得的真實材料,寫成《勘報皇莊》一疏,進呈明世宗。疏中,詳細說明皇莊的建立過程、數(shù)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來所產(chǎn)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議取消皇莊,還田于民,以消除由皇莊所引發(fā)的各種社會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蓋莫不以土地、農(nóng)人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國之初,檢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糧,具有定額,乃令山東、河南額外荒地,任民盡力開墾,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隸地方,比照圣祖山東、河南事例,民間新開荒田不間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統(tǒng)六年,則令北直隸開墾荒田,從輕起科,實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尋亦追復(fù)洪武舊例,再不許額外丈量起科。至今所當遵守,..夫何近年以來,權(quán)幸親昵之臣,不知民間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聽奸民投獻,輒自違例奏討,將畿甸州縣人民奉例開墾永業(yè),指為無糧地土,一概奪為己有。①參見夏言:《勘報皇莊》,《明經(jīng)世文編》卷二○二。
       ?、谇亟穑骸墩摶是f疏》,《明經(jīng)世文編》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莊田,逾鄉(xiāng)跨邑,小民恒產(chǎn),歲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莊田,祖宗以來未之有也。惟天順八年以順義縣安樂里板橋村太監(jiān)曹吉祥抄沒地一處,撥為宮中莊田。..此則宮闈莊田之始。而數(shù)十年間,侵占之數(shù),過于原額已十倍矣。..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jiān),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來,權(quán)奸用事,朝政大壞。于是有符驗之請,關(guān)文之給。經(jīng)過州縣,有廩餼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財物,又有語言不能盡者。及抵所轄莊田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駕(架)搭橋梁,則擅立關(guān)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guān)防。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土地,則展轉(zhuǎn)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虐,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余。由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里分減半,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生理寡遂;閭閻之間,貧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將見十數(shù)年后,人民離散,土地日蹙,盜賊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為國,此可為太息流淚者也。..祖宗以來,宮闈一切供用,自有成規(guī)。況九重之內(nèi),錦衣玉食,何欲不遂。顧可屈萬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畝之業(yè);辱宮壺之貴,雜于閭閻,以爭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訓(xùn)后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嘗有此。..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為至尊莫大之稱。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奪民田,則名其莊曰‘皇莊’,..足以傳笑天下,貽譏后世。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雹倜魇雷诮拥较难缘淖嗍?,下旨曰:“各宮莊田子粒銀兩仍辦納解部,年終類進應(yīng)用。頃畝數(shù)目,止照新冊改為官地,不必稱皇莊名目?!雹佟盎是f”改為“官地”,名稱不同,實質(zhì)一樣。田歸于官,而不還于民;皇莊租銀照數(shù)解進內(nèi)府應(yīng)用,于國用無補。而且在征收和解進的過程中,多為管莊太監(jiān)克扣、私吞,租銀拖欠至數(shù)十萬兩,百姓沒有得到半點實惠。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戶部清核畿輔莊田。尚書孫交呈上各宮莊田數(shù)目,與舊籍所記不同。世宗責問其故,孫交曰:“舊數(shù)多者,以奏乞投獻數(shù)多妄報也。新數(shù)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間原數(shù),向他奏明。從此之后,正德以來投獻侵牟之地,有一些歸還于官。但由于太監(jiān)、勛戚屢屢從中作梗、漁利,清理難以進行下去。不僅如此,各宮仍置皇莊,遣官校分督。戶部侍郎秦金為此進言:兩漢盛時,以苑囿賦貧民,今奈何剝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間額外侵占者,悉歸其主,而①夏言:《勘報皇莊》,《明經(jīng)世文編》卷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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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盡撤管莊之人②。世宗令從其議,命清還正德以后額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說,正德以前可以不動,正德以后非“額外”者亦可保留。結(jié)果相當一部分莊田都沒有歸還百姓?;是f的數(shù)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質(zhì)沒有改變。而此時其他各類莊田,更是紛紛劫奪民業(yè),兼并由地。
        諸王莊田諸王莊田,即王府莊田。它的產(chǎn)生緣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為了“慎固邊防,翼衛(wèi)王室”,或者叫做“外衛(wèi)邊陲,內(nèi)資夾輔”,“上衛(wèi)國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舊制,于洪武元年(1368)首定“國本”,立皇長子朱標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詔定諸王國邑與官制,開始分封宗室。從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繼選擇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諸子為親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個兒子。皇長子朱標立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1393)生,“逾月殤”,未封。其余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親王中①,除第九子趙王朱杞、第二十子韓王朱松未之國而死,其他二十二位親王均在永樂六年(1408)以前就藩之國。因為古時稱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為“藩”,稱分封之國(即封地)為“藩國”(蕃國),所以人們又稱親王為“藩王”、王府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憲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親王五十五國。親王嫡長子(十歲立為王世子)嗣位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孫封為郡王、鎮(zhèn)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以及鎮(zhèn)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者,將近三萬人②。
        明太祖眾建藩國的視點,在于維護皇權(quán)的最高統(tǒng)治地位。而其實質(zhì)則是皇室內(nèi)部矛盾互相調(diào)和的結(jié)果,是一種權(quán)力分配與財產(chǎn)分配。諸位親王不僅擁有特別豐厚的經(jīng)濟待遇,而且擁有相當?shù)恼?、軍事特?quán)。經(jīng)濟上,除常祿外,有的還直接撥給田土,或者讓其經(jīng)營商業(yè)活動。親王長大就藩之國(進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會得到朝廷撥給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優(yōu)質(zhì)田,作為養(yǎng)贍之用,時稱“王府莊田”,或“王莊”。
        洪武五年(1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賜諸王莊田。是月,賜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晉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又賜給江西湖池漁課歲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晉王、燕王各三千石①。洪武五年②《明史》卷一九四《秦金傳》。
        ①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謙,系其從孫、朱文正之子,“祿視郡王,官屬親王之半”。不稱親王。②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隸盛事》。
       ?、佟睹魈鎸嶄洝肪砥呷?。
        六月,賜第五子周王朱橚②、從孫靖江王朱守謙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賜第六子楚王朱楨、第八子潭王朱梓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③。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賜。
        不過,這時所賜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質(zhì)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祿。與后來由王府直接經(jīng)營管理的王府莊田不同。
        親王,物質(zhì)生活優(yōu)裕,廣納妻妾,從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產(chǎn),始終呈現(xiàn)直線上升的態(tài)勢,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時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樂時上升為一百二十七人。經(jīng)過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間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譜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計者之外,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時,又比洪武、永樂年間增加一百五十余倍。嘉靖八年(1529)為八千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升為一萬余人。?。☉c)、萬(歷)之際,宗室繁衍,“可謂極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晉王朱的后裔、慶成王朱濟炫,“生一百子,俱成長,自封長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鎮(zhèn)國將軍。每會,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識”①。萬歷二十三年(1595),見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為十五萬七千人②。明末復(fù)增為數(shù)十萬人,達到“千古所未有”的驚人程度。
        人口與消費成正比。宗室人口驟增,而且生活奢華,花費勢必巨大。除國家追加祿米,主要是依靠撥給大量土地,充作王府莊田,以莊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維持。否則,何以為計。明代,自洪武至萬歷親王五十五國,雖然有死有廢,情況不盡相同,但王府俱有數(shù)額多少不等的莊田。全國王府莊田之多,也就不難想象了。
        今據(jù)《明實錄》提供的有具體數(shù)字記載的資料(當有遺漏),將歷年賜給(包括皇帝主動賜予和經(jīng)奏討被動賜予、少數(shù)王府遺田轉(zhuǎn)賜)各地王府的莊田之數(shù),整理統(tǒng)計于下:洪熙元年(1425)至弘治十八年(1505)的八十年間,共計賜莊田三十次,一萬二千四百五十五頃。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順八年(1464)賜六次,計為一千六百八十九頃;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計賜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頃;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十八年(1505)賜十五次,計七千七百十九頃。正德元年(1506)至萬歷四十二年(1614)福王之國河南洛陽之前的一百多年間,共賜十次,計六千八百四十八頃。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計賜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頃。
       ?、诤槲淙攴鉃閰峭?,洪武十一年改封為周王。
       ?、邸睹魈鎸嶄洝肪砥咚?。
       ?、偻跏镭懀骸稄m山堂別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慶成王百子》。
       ?、凇睹魃褡趯嶄洝肪硭木哦?。
        嘉靖元年(1522)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頃。
        隆慶元年(1567)至隆慶六年(1572),一次,六百零一頃;萬歷元年(1573)至萬歷四十一年(1613),二次,計二千八百十四頃。以上數(shù)字顯然只是一小部分。但從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賜予王府莊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時,徽王(朱見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國河南鈞州)、興王(朱祐杬,憲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國湖廣安陸),岐王(朱祐■、憲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國湖廣德安)、衡王(朱祐楎,憲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國山東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頃”①,平均每人近二千頃。崇王(朱見澤,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國河南汝寧),“歲有常祿萬石”,又有“賜地二千五百余頃”②。明代從整個社會風氣演變過程來說,土地兼并之風主要是從正、嘉以后開始的。而上述王府莊田的發(fā)展歷程說明:在社會上土地兼并之風盛行之前,宗室已經(jīng)開始瘋狂兼并土地。這個事實證明:有明一代土地兼并之風,首先是由最高統(tǒng)治者皇帝刮起來的。
        皇帝以皇莊與國家爭奪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費。王府莊田的性質(zhì)與皇莊相同,也是與國家爭奪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額費用。其結(jié)果都是威脅中央政府的稅糧收入,引起軍國費用困難。弘治十三年(1500),為了限制王府莊田的大肆泛濫,不斷擴充,明孝宗曾經(jīng)發(fā)出一道詔令:“凡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nèi)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fā)邊衛(wèi),永遠充軍?!雹儆至睿褐T王輔導(dǎo)官,凡導(dǎo)王奏請土地者,罪之。
        然而,這道詔令,形同一張廢紙。其后照樣是“奏獻不絕,乞請亦愈繁”②。尤其是到了嘉、萬以后,所賜王府莊田數(shù)額越來越大。
        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載圳之國湖廣德安以后,“多請莊田”。世宗寵愛,無視祖宗規(guī)矩,概予賜給,莊田多至數(shù)萬頃③。嘉靖四十四年(1565),景王病死,無子可嗣,景府遂廢。
        萬歷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镠,在京時“王店、王莊遍畿內(nèi)”。萬歷十七年(1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衛(wèi)輝以后,又多請贍田(養(yǎng)贍之田,即莊田),神宗俱予允準。景王府所遺下之莊田皆歸其所有,“多至四萬頃”。
        而在明代歷史上,王府莊田問題鬧得最兇的,當推福王莊田。
        福王朱常洵,生于萬歷十四年(1586)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為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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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偃f歷《大明會典》卷十七《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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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明史》卷一二○《諸王五》。
        皇貴妃鄭氏所出。萬歷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國河南洛陽。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戶部每年支給祿米三千石④。還允許他在北京崇文門外開設(shè)官店,經(jīng)商牟利,每年可獲利潤一萬余兩銀子。萬歷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陽福王府建成。當天,禮部上疏請擇期令福王之國。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遲遲不肯離京,明神宗和鄭氏也想讓他在身邊多住些日子。于是父子兩人便在莊田額數(shù)上大做文章。由于廷臣反復(fù)奏請,明神宗無奈下詔應(yīng)付,說萬歷四十一年(1613)春天令其出京。后來,明神宗言而無信,以種種理由改變?nèi)掌?。由于明神宗出爾反爾,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國的日期一改再改。萬歷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請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難題,令:按福王的請求,撥給福王府的莊田,“務(wù)足四萬頃之數(shù)”,并由王府“自行管業(yè)”。詔曰:覽王所奏,比例請給養(yǎng)贍地土。前已屢有明旨,著照景、潞二府事例撥給。今經(jīng)已久,該地方官尚爾不遵,推諉支調(diào),稽誤大典,爾部里還行文與河南、山東撫、按等官,即于各地方細查各府所遺及應(yīng)撥地土,務(wù)足四萬頃之數(shù),不得將荒蕪搪塞,著歸今府自行管業(yè),以資養(yǎng)贍。還著上緊作速具奏,不許再有遲延①。
        對此,廷臣無不大吃一驚。當時全國田土總計大約只有七百余萬頃。四萬頃,約占全國總數(shù)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萬頃,小府只有一二萬頃。特別是由于土地兼并現(xiàn)象嚴重,“非但百姓無田,即朝廷亦無田”。四萬頃之數(shù)從何而出?況且這個數(shù)字也嚴重違背祖制:“明初,親王歲祿外,量給草場牧地,間有以廢壤河灘請者,多不及千頃?!雹谠诟M踔?,由于情況不同,唯有景王、潞王莊田超過數(shù)萬頃,其外概無先例。所以從此開始,福王的莊田數(shù)額,遂成為廷臣爭論的焦點之一。
        爭莊田頃畝,核心是爭奪地租。明神宗無視祖宗法度,不顧現(xiàn)實,令福王莊田非四萬頃不可,意在為私其子,與國家爭奪地租收入,企圖將向國家納稅的大量土地,轉(zhuǎn)變?yōu)楦M醯乃綐I(yè)。因此,四萬頃之詔一出,各地為爭占地租,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紛紛上疏反對。閣部大臣亦輪番進言,極力抗爭。目的也是為保障國家的稅糧收入。在抗爭福王莊田的廷臣中,萬歷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內(nèi)閣首輔葉向高所言最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會典》的記載,親王祿米萬石,所謂養(yǎng)贍名目,已是添加,豈可過多!各省直田土之數(shù),惟大郡方有四萬頃、小者僅一二萬頃。自祖宗以來,封國不少,假如親王都各割一大郡,則天下土地必盡。今日非但百姓無田,即朝廷亦無田。圣子神孫源源不斷繁殖,哪有土地撥給。列圣相傳,遵守家法。每一個都想愛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后萬世可常行。福王所請,不過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廢府田地尚多,未嘗括及民④《明神宗實錄》卷三九一。
       ?、佟度f歷邸鈔》。
       ?、凇睹魇贰肪硪欢稹吨T王五》。
        間。如今田地已盡,而福王租銀之入已超過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于景王久不之國,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時,就常懷危疑,其后皇祖世宗皇帝斷然勒令他之國,人心始安。景府屢請湖廣地土,幾至激變,當時皆譏訕皇祖太過寵愛,不是愛護他,此亦前事之鑒。臣以為祖制當遵,吉典當舉。福王方建維城之固,與國同休,不當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葉向高還進一步從當時的土地關(guān)系狀況出發(fā),尖銳批評明神宗和福王無視祖宗法律,說:假使福王莊田必足四萬頃,則之國無日。福王奏稱祖制,《皇明祖訓(xùn)》有這樣的規(guī)定嗎?《大明會典》有這樣的規(guī)定嗎?歷朝功令有這樣的規(guī)定嗎?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么。如系援引景王府,則自景府以前,諸王莊田從未超過數(shù)千頃之數(shù)的。唯獨景府以皇祖寵愛超過分數(shù),致壞祖制。這是由于皇祖一時沒有采納忠言的緣故,至今仍追其過錯。
        福王為何引以效尤。況且今日河南、山東等省撫、按官,已將土地搜括殆盡,如復(fù)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獻”為名,挾仇報怨。如果這樣,中州、齊、楚之間,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從此多事①。
        其后,葉向高又多次上疏抗爭。其他廷臣也一再力爭。明神宗才被迫同意減半,改為二萬頃。最后總計實給一萬九千余頃。
        因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撥給一萬一千余頃。差額由山東、湖廣二省各劃給四千余頃,予以補齊。福王才于萬歷四十二年二月之國洛陽。
        在明代封國河南的諸王中,福王府莊田最多?!罢\為迥逾常格”,“偏愛而私之”。據(jù)《萬歷邸鈔》萬歷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條載,是月戶部奏中州諸王欽賜莊田之數(shù):周王府五千二百余頃;趙王府九百九十余頃;唐王府一百四十余頃;鄭王府三百六十余頃;崇王府八千五百頃;伊王府、徽王府遺地三千余頃。
        明神宗“賚予過侈,求無不獲”,后繼者起而效尤。天啟七年(16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漢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潤之國荊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進居衡州府,所賜莊田,“動以萬計”②。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莊田與皇莊比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分布廣?;是f除了南方有湖廣安陸皇莊以外,均設(shè)在京師地區(qū)的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而王府莊田則遍及全國各地。在兩京十三省中,河南、山東、山西、陜西、湖廣、江西、廣西等省都設(shè)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個王府。有王府必有莊田。唯有南北兩京和浙江、福建、云南等省沒有設(shè)立王府?!皡窃讲灰苑?,以其膏腴;閩、廣、滇、僰不以封,以其險遠”①。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樂遷都以后,北京亦不再設(shè)立王府。①以上綜合葉向高:《請減福藩莊田疏》,《明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六二;《明神宗實錄》卷五○八。②此為《明史·食貨志》的籠統(tǒng)估計。據(jù)《明熹宗實錄》卷七六、七七兩條記載:瑞、惠二王各請給莊田三萬頃,后因無田可給,瑞府莊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遠。①于慎行:《穀山筆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云南。未之國,即可見不設(shè)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財源重地,即經(jīng)濟重心,三是邊遠地區(qū)。說明明太祖在分封諸子為王的時候,在政治上和經(jīng)濟上都有一些考慮,既擔心他們妨礙政治、經(jīng)濟要地,又要防止鞭長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區(qū)是河南。因為它和北直隸毗鄰,距離北京不遠不近。洪、永以后,列圣相承,都以吳越、閩廣等地為禁區(qū),不設(shè)王府,自然也就沒有王府莊田。
        第二,數(shù)量多。皇莊,包括起初的宮莊、湖廣安陸皇莊和畿內(nèi)陸區(qū)的皇莊,總計為七萬六千余頃左右。而王府莊田,有數(shù)字可考的,總計達數(shù)十萬頃之多。僅設(shè)在河南省內(nèi)的潞王府(衛(wèi)輝)、福王府(洛陽)以及早先的周王府(開封)、趙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陽)、伊王府(河南)、鄭王府(懷慶)、崇王府(汝寧)、徽王府(鈞州),合計即有莊田七萬七千余頃,比全國皇莊多出一千余頃。萬歷六年(1578),全國官民田土總計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河南田土七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九頃。上述河南九個王府莊田占全國田土總數(shù)的1%、河南的10%左右。王府莊田之多,由此可見一斑。
        第三,規(guī)模越來越大?;是f始創(chuàng)于永樂,至三十多年后的天順朝方正式命名,且發(fā)展緩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處,直到弘治中也僅再增三處。正德時進入高峰,新建三十一處。其后,除湖廣安陸興獻王莊田改為皇莊外,再沒有擴張,并改名為“官地”。而王府莊田的發(fā)展過程則大不一樣,與國相始終。從洪武朝開始,不斷直線上升。“仁、宣之世,乞請漸廣”。至英宗時,諸王所在多占奪民田。成化、弘治年間發(fā)展尤其迅速。正德以后,由于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祿米供應(yīng)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當皇莊在嘉靖以后漸趨衰落之時,當朝皇帝世宗、神宗卻逾制偏寵愛子,大量賜田,動以萬計,使王府莊田的數(shù)量日益增多,規(guī)模不斷擴大,直到明亡?!睹魇贰吩唬骸爸腥~以后,莊田侵奪民業(yè),與國相終?!边@里所說的“莊田”,王府莊田當是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內(nèi)容。
        勛戚莊田和中官莊田這兩類莊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性質(zhì)與王府莊田無異,都是為了侵奪國家稅糧。從地理分布青,與皇莊基本相似,主要集中于北直隸地區(qū)。它們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同樣是中國皇帝制度造成的惡果。
        勛戚,即勛臣和皇親國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夠奪得天下,建立新皇朝,與一幫文武能人的幫助是分不開的。朱明皇朝誕生以后,這些人都成了開國功臣、新興貴族。其中一些人還與朱家聯(lián)姻。明太祖為了表彰他們的功勞,調(diào)節(jié)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的利害關(guān)系,同時也為了防止這幫新貴居功自傲,影響他因故被廢為庶人,徙福建漳州,復(fù)徙武岡。此后再沒有封國于云南的。
        的最高統(tǒng)治地位,在洪武三年(1370)四月分封諸王之后,立即大封功臣,進李善長、徐達等人為國公;湯和、唐勝宗等人為侯;汪廣洋、劉基等人為伯,并分別賜予不等量的莊田和佃戶。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亂世,為了盡快治理國家,凡事比較注意權(quán)衡利弊。因此,在對待勛戚的問題上,他又無時無刻不懷著復(fù)雜的心理,既給予各種特殊待遇,積極爭取、利用他們,又處處加以防范和限制。明太祖這種雙重的情感心態(tài),在賞賜勛戚莊田的過程中,也充分地表現(xiàn)出來。
        首先,是賞賜的數(shù)量有限。洪武四年(1371)三月,賜李善長等六國公、湯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參政等臨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頃①。不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過十數(shù)頃。同年八月,賜大都督府僉事沐英(西平侯)蘇州府吳江縣田十二頃,歲計租一千石②。后又賜給銅陵縣田十二頃有余,歲計租五百四十八石③。四年十二月,賜中山侯湯和田一百頃。并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賜鞏昌侯郭子興④。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賜江夏侯周德興田二十七余頃⑤。可見,所賜莊田少者只有十余頃,“多者百頃”。其次,是嚴禁私自奏討。洪武二十五年二月,潁國公傅友德奏請懷遠等縣官地九頃六十余畝,以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嚴厲訓(xùn)斥:你貴為上公,食祿數(shù)千石而猶請地,獨不聞公議休事耶?于是傅友德慚而退①。不僅如此,還在作風上嚴格要求他們。當時諸勛臣多放任莊佃之家胡作非為。明太祖對此非常氣憤,立即戒諭諸勛臣,曰:古人不虧小節(jié),故能全大功;不遺細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貴終身,聲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節(jié),正當留意。而莊佃之家倚汝勢,挾汝威,以凌暴鄉(xiāng)里。卿等何不嚴戒約之。彼小人耳,戒之不嚴,必漸自縱,自縱不已,必累你德也。②在這段話的字里行間,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對那幫新貴的不滿情緒。
        再次,歸田于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賜勛臣莊田,多為江南官田地。
        當時正是他進行南北征戰(zhàn)的特殊時期,對勛臣的經(jīng)濟優(yōu)惠,只是為了完成統(tǒng)一大業(yè)、鞏固皇權(quán)統(tǒng)治而臨時采取的一種權(quán)宜之計。所賜的莊田,勛臣們不得永久占有,實際是賜租,以田租之入充其歲祿。在那幫開國的勛臣宿將漸次凌遲殆盡之時,隨著國家政治經(jīng)濟形勢的變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祿制度,由賜田收稅充祿的間接供給形式,改為歸賜田于官③、由國①《明太祖實錄》卷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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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邸睹魈鎸嶄洝肪戆硕?。
        ④《明太祖實錄》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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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佟睹魈鎸嶄洝肪矶涣?。
        ②《明太祖實錄》卷七○。
       ?、邸睹魇贰肪砣短婕o三》?!睹鲿分^:賜勛臣公侯莊田始于洪武十年,復(fù)公侯歲祿、歸田于官,家提供歲祿的直接供給形式。是月,魏國公、宋國公、曹國公、信國公、江陰侯、靖海侯、永平侯、蘄春侯,“各歸舊賜田于官”④。
        當然不排除有些勛戚由于各種原因,或以種種借口,當時沒有將全部賜田歸還官府。但應(yīng)該承認從總體上說,洪武朝對勛戚莊田的限制還是比較嚴格的。而且不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樂朝和宣德朝執(zhí)法仍是頗為嚴厲的。永樂八年(1410)十二月,有人告發(fā)隆平侯張信強占丹陽縣練湖八十余里、江陰縣官田七十余頃。明成祖以“貪縱厲民”命三法司雜治之①。宣德五年(1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強奪滄州南皮縣民十七家田土,拆毀民居,置立莊屋;天津右衛(wèi)指揮呂升阿附權(quán)勢,侵奪官軍屯田一千零九十余畝送給郭玹,以致軍民失業(yè),嗷嗷怨嗟。事發(fā),明宣宗下詔曰:勛戚之家,正當謹守禮法,庶幾長享富貴,乃敢縱恣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過;呂升及玹家人,皆執(zhí)而治之②。
        另外,此時也尚未出現(xiàn)中官(太監(jiān))莊田。
        自明英宗開始,皇帝多宮生內(nèi)長,且年幼登基,而輔佐者又罕有賢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漸弛廢,導(dǎo)致國是日非。中官勢力因此迅速發(fā)展、膨脹,貪婪心理滋長擴張,開始涉足經(jīng)濟領(lǐng)域,插手土地,明代莊田的類別,于是增加了“中官莊田”的新名目,與皇莊、王府莊田、勛戚莊田一起,組成一股強大的勢力,共同撲向農(nóng)村,侵占民田,掠奪官田,私吞國家稅糧。
        正統(tǒng)二年(1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發(fā)現(xiàn)中官、外戚所占據(jù)的田地已達六百余頃③。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寧侯、駙馬都尉宋琥,太監(jiān)王安、王謹,崇信伯費,都督劉廣、史昭等六人,共計占田六百余頃①。
        正統(tǒng)六年(1441)三月,御馬監(jiān)已故太監(jiān)劉順的家人奏言:先臣(劉順)存日,欽賜并自置莊田、塌房、果園、草場共二十六所,其薊州草場等十所,計地四百六十八頃,謹進入官。余十六所,乞留與臣供祀②。
        明英宗詔準其奏。明代田土進獻之風,從此開始。
        正統(tǒng)九年(1444)閏七月,明英宗賜其所寵之尚膳監(jiān)太監(jiān)尹奉莊田三百十畝。十二年(1447)二月,御用監(jiān)太監(jiān)喜寧奏乞河間府青縣地四萬一千五百余畝。因內(nèi)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閑之地七千九百八十畝賜之③。明代中時在洪武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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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明英宗實錄》卷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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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莊田,自是正式創(chuàng)立。
        從此以后,中官莊田與勛戚莊田,“遍郡縣”,競相發(fā)展,愈演愈烈,占地越來越多。其途徑有三種:或是皇上賜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強行霸占。
        正統(tǒng)十二年(1447)四月,駙馬都尉王誼縱其家奴在河間府肆逞橫暴,占種軍民田地④。同年六月,該府青縣奏言:英國公張輔看莊閽者別有莊田一百余頃,又侵占民田二十頃⑤。
        景泰元年(1450)七月,錦衣衛(wèi)指揮汪瑛奏乞順天府寶坻、昌平所屬南鄉(xiāng)等處草場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頃,并果園、莊屋之類。景泰帝詔令戶部賜之⑥。次年三月,給事中林聰?shù)茸嘌裕褐熊姸级礁蠖级酵羧?,以后親怙威,縱家奴楊俊等人先后占奪順天府武清等縣官民田地計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余頃①。數(shù)量之多,令人吃驚。
        物極必反。由于勛戚、中官侵奪官民田地的胃口越來越大,成為一種社會經(jīng)濟公害,終于引起了各界的強烈不滿,紛紛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1452)四月,戶科都給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彈劾中軍都督僉事石彪,先令家人張政在保定府慶都縣強占民田,事發(fā)恐怕連及自己,飾詞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無家法,縱容為非,家人附勢凌人,俱應(yīng)處以重罪。請戶部轉(zhuǎn)行公、侯、駙馬、伯、都督、都指揮以及勛戚大臣之家,不許令家人侵占民田。并通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不許容令占民田土。違者一體治罪。而景泰帝卻對石亨采取包庇、保護態(tài)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于亨無與,免逮問。”②景泰五年(1454)三月,給事中林聰?shù)热嗽俅紊鲜瑁窖詢?nèi)外官員侵占田地的嚴重情形,要求禁勢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賦,所以供國用而養(yǎng)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祿以養(yǎng)之,豈可逾制而請求乎。近年以來,內(nèi)外官員多有恃寵挾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勢虐人,侵占倍數(shù)。如武清侯石亨,食祿千鐘,乃稱養(yǎng)馬艱難而求田地芻牧。指揮鄭倫,俸祿亦厚,乃謂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戶唐興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頃。其田地既多,一家豈能盡種。詢訪其實,多是在京奸詐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勢占田,害人肥己,可不為之限乎。乞命正統(tǒng)以來,凡勢要所求田地,立為限制,少不過五頃,多不過十頃,其余侵占者,悉令還民耕種。違者治以重罪。庶豪強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實惠①。
        景泰帝口頭上嘉納其言,行動上照樣慷慨賜予。景泰七年(1456)七月,④《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三。
       ?、荨睹饔⒆趯嶄洝肪硪晃逦?。
       ?、蕖睹饔⒆趯嶄洝肪硪痪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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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從尚膳監(jiān)左少監(jiān)劉祥奏請,賜予直隸真定府冀州并寧晉縣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余頃②。
        景泰之后,奏討之風益盛。
        天順元年(1457)正月,明英宗“奪門”復(fù)位,封武清侯石亨為忠國公。五月,監(jiān)察御史楊瑄進言:忠國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間縣唯一可耕的鄉(xiāng)里“立標為界,悉占為己有”③。同月,又賜太監(jiān)劉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頃。十一月,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樹藝養(yǎng)贍。經(jīng)戶部復(fù)視有六百七十頃間隙地可以賜給,明英宗命給一百頃④。
        天順二年(1458)三月,從惠安伯張琮之奏請,賜給順天府武清縣空地五十余頃⑤。當年,鑒于民情騷動,令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官民田地,違者治以重罪”。話是這么說,實際并不這么做。勛戚中官們也不懼怕這一套,因為當時他們已經(jīng)變換手法,多數(shù)都是采用“奏請”的合法形式,去達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欲望。
        天順三年(1459)二月,賜太監(jiān)張輝保定府新城縣空地一百五十余頃①。八月,復(fù)從后軍都督府帶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兒之奏請,賜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余頃②。繼而,后軍都督府帶俸左都督馬克順奏求直隸真定府隆平縣空地牧馬,詔賜一百頃③。是年九月,從錦衣衛(wèi)帶俸都指揮使錢僧護的祖母陳氏之請,賜給河南歸德州寧陵縣黃河退灘地一百頃④,又從奏,賜給順德府巨鹿縣田一千三百余頃。稍后,再賜錢僧護真定府新樂縣地一百頃⑤。十一月,戶部奏劾忠國公石亨私役官軍占耕直隸懷來等處地一千七百余頃。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復(fù)辟有功,宥其罪,命沒其地于官⑥。同年十二月,賜錦衣衛(wèi)帶俸指揮僉事阿討剌真定府趙州寧晉縣地五十頃⑦。
        天順四年(1460)七月,賜達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揮使賽弗剌直隸新樂縣地,各一百畝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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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順六年(1462)七月,賜廣義伯吳琮沒官地八十頃⑨。同月,錦衣衛(wèi)都指揮使錢僧護祖母陳氏奏乞抄沒莊田一百頃。這次明英宗沒有允準,曰:“貴戚之家當知止足,僧護賞賜地千余頃,已足耕種,何得復(fù)求?!雹饷饔⒆谒篮?,明憲宗繼位。皇位易新主,風氣仍照舊。勛戚、中官繼續(xù)求討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應(yīng)。成化元年(1465)八月,左軍都督府都督僉事、皇太后之弟、慶云伯周壽奏求河間等縣田四百四十八頃。明憲宗命如數(shù)照給①。
        當時,勛戚、中官們往往以“空地”、“退灘”地為名,奏求賜給。其實并非如此,多數(shù)都是已經(jīng)開墾的熟地。成化三年(1467)三月,戶科給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說:固國本在于厚民生,厚民生在于抑兼并。惟洪武、永樂年間,北直隸、山東地方土廣人稀,太祖、太宗屢渙綸音,許民盡力耕種,永不起科。蓋欲地辟民聚,以壯基圖,圣慮神謨,深且遠矣。夫何近年權(quán)豪勢要專利病民,或稱為退灘,或指為空地,往往朦朧奏請。..雖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請,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無厭。承行者受其囑托,雖知非所當?shù)茫詿o執(zhí)辨之詞;勘報者畏其權(quán)勢,雖明知有租稅,亦作空閑之數(shù)。原其所由,是皆無籍之徒,竊以投獻而漁獵其中,奸狡者投為管業(yè)而囊橐其內(nèi)之所致也。況地逾百頃,古者百家之產(chǎn)也,豈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奪百姓之恒產(chǎn)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還給下民。仍敕該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幾警懼,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憲宗表面上下詔禁求莊田,曰:“繼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許,著為令”②。詔令說得非常堅決、動聽,實則全是騙人的官樣文章,乃至詔書墨跡未干,即于同年四月詔賜周壽順天府涿州莊田六十三余頃。時方下詔禁求莊田,明憲宗為了自圓其說,以周壽為皇太后之弟,雖冒禁以請,亦“不得已與之”,只是說了一句下“不為例”①。事實證明,過后還是言行不一,沒有停止賜予。
        將納租稅的熟地指為“空地”、“退灘”地而加以奏討,名為奏討,實則強占。國家的田土成為勛戚、中官的家業(yè),稅糧自然而然大量流失,為他們所侵吞。國家的收入受到損失,百姓遭受更為殘酷的經(jīng)濟剝削。
        成化五年(1469)八月,戶科給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經(jīng)下旨,今后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權(quán)豪親幸猶復(fù)恃恩,恣橫不已。如錦衣衛(wèi)帶俸指揮同知、周壽之弟長寧伯周彧,詡圣夫人劉氏,屢蒙圣恩,賜給的田土已經(jīng)不計其數(shù)。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強、武邑二縣田共六百余頃;詡圣夫人劉氏又求討武清縣地三百余頃,俱蒙允準?;噬现荒罴坝H親保佑之⑨《明英宗實錄》卷三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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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憲宗實錄》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從所請,殊不知其貪欲無厭。畿內(nèi)田地有限,而小民賦稅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奪之,何以為生。且入皇朝以來,于今百年,民生日眾,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閑田,名曰求討,實則強占。望陛下法祖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廢公議。特敕有司,將給賜二家之地,還民為業(yè)。今后敢有投獻者,悉發(fā)戍邊;奏求者許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則豪強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憲宗見疏,以為“所言良是,但已給賜者置之,余待勘報區(qū)處”②不僅已給賜者置之不問,而且繼續(xù)大方給賜。成化十四年(1478)九月,賜錦衣衛(wèi)千戶邵宗直隸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頃①。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賜內(nèi)官陳顯定興縣莊地三百九十余頃②。成化二十年(1484)二月,賜錦衣衛(wèi)帶俸千戶姚福員青縣地一百四十頃,從姚福員奏求也③。勛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奪。如成化十六年(1480)六月都給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親、錦衣衛(wèi)指揮王源,“受賜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頃,四至分明,版冊可考。今其家奴別立四至,吞占民產(chǎn)乃有千二百二十頃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頃,中多貧民開墾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請,并以賜之”④。
        到了弘治年,奏討之風仍無底止。
        弘治元年(1488)五月,明孝宗準茂陵神宮監(jiān)太監(jiān)陸愷奏討,賜給保定府定興縣等處田地二百頃。不久,又分別賜給該縣地一百七十二頃余、武清縣莊田一百四十頃⑤。
        弘治二年(1489)三月,賜駙馬都尉黃鏞順天府東安、良鄉(xiāng)二縣田六十余頃。同時,以黃鏞原受賜之永清縣田二百又八頃轉(zhuǎn)賜皇親、錦衣衛(wèi)指揮紀貴⑥。七月,戶部尚書李敏奏曰:今畿內(nèi)勛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二處,總計占地三萬三千一百余頃⑦。
        弘治三年(1490)四月,賜瑞安伯王源順天府固安縣莊地二百二十五頃,復(fù)賜其母肅寧縣洋東淀田二百頃⑧。三年閏九月,明孝宗從刑科給事中胡金之請,下詔禁宗室及勛戚勢要之家“無故奏討”土地,以及受人投獻;妄自②《明憲宗實錄》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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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邸睹鲬椬趯嶄洝肪矶木?。
        ④《明憲宗實錄》卷二○四。
       ?、莘謩e見《明孝宗實錄》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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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唷睹餍⒆趯嶄洝肪砣?、九三。
        投獻者發(fā)邊衛(wèi)充軍①。可惜也是套話,而且“無故”一詞更妙,因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種種借口,上疏奏請。
        弘治六年(1493)九月,皇親慶云侯周壽變換個手法,請“承買”寶坻縣官地一千二百頃。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買,準令于內(nèi)撥給五百頃與管業(yè)”,繼之,干脆將其余七百頃“悉以賜之”②。
        弘治十二年(1499)十二月,賜皇親、壽寧侯張鶴齡肅寧縣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頃。其可常耕者,每畝征銀五分③。十六年(1503)二月,賜皇親、建昌侯張延齡涿州等處田七百五十余頃④。同年三月,賜錦衣衛(wèi)帶俸指揮使邵英三河縣莊田二百一十五頃多⑤。
        勛戚之家,不僅大肆占奪官民田地,而且他們之間為此互相角斗,紛爭不止。例如,皇親、會昌伯孫忠原受賜永清縣義河、寶坻縣把門、老鴉口等處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頃。后來孫氏寵衰,把門城田一千二百頃被轉(zhuǎn)賜給太監(jiān)辰保。及辰保死,皇親周壽貴幸走紅,乘勢奏乞,并改變四至,將孫氏之田占為己有。當周壽稍失勢時,皇親張延齡又與之爭利。孝宗以二家俱為皇親,于弘治十七年(1504)四月,再賜給周壽田地八百頃,同時將更多的田賜給張延齡。最后,周壽得二千頃,而張延齡得一萬六千七百余頃①。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qū),土地的數(shù)量總是有限的。“皇親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貪虎噬,漫無紀極”。當他們看到,在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等處“皆有莊田”,皇莊、勛戚、中官之田連成片,在這些地方可以隨意占奪的田地已經(jīng)不多,而相互競爭又日趨激烈,小民怨聲驚天動地,不絕于耳的時候,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來個“既極于北,又轉(zhuǎn)于南”,沖出北直隸,把爭奪的范圍進一步擴展到南方。例如,皇親、建昌伯張延齡奏請?zhí)┲莨庑⑺旅窦Z田土,以致“道路喧傳,民心驚駭”②。
        明人況鐘說: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蘇州府,“民無糧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戶,止有小戶”③。
        何良俊在談到蘇、松一帶官僚發(fā)家過程時說:“憲、孝兩廟以前,士大夫尚未積聚”,“兩世通顯,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門閥甚高,其業(yè)不過中人十家之產(chǎn)”?!爸琳麻g,諸公競營產(chǎn)謀利”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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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邸睹餍⒆趯嶄洝肪硪晃迤?。
        ④《明孝宗實錄》卷一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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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谝陨弦姟睹餍⒆趯嶄洝肪硪痪拧?。
       ?、蹧r鐘:《況太守集》卷七。
       ?、芎瘟伎。骸端挠妖S叢說》卷三四《正俗一》。
        顧起元說: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問舍之事少”⑤。
        陳鴻說: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議,歸來宦囊皆淡,無豪強兼并之風”⑥。
        根據(jù)明人的這些論述,對照上面皇莊、諸王府莊田、勛戚與中官莊田發(fā)展歷程的簡單勾畫,可以得出一個比較明確的結(jié)論:即明中葉以后,社會上刮起的那股強烈的土地兼并之風,并不是由那些科舉出身的士大夫們首先刮起來的。而是風起京城,源在皇家?;实奂捌浠首踊蕦O、皇家親戚和帝后身邊的太監(jiān),才是這股邪風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由進士、舉人之類步入官場的官僚們,作為一個群體來說,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后,由于風氣污染,才慢慢撕下臉皮,不畏清議,“起而效尤”,“營產(chǎn)謀利”,“求田問舍”,投身于劇烈競爭的旋渦中,從而加大了“風”力,擴大了“風”區(qū),使之愈刮愈烈。
        據(jù)《明實錄》的不完全記載,從正德元年(1506)到明末天啟七年(1627)的一百二十多年間,朝廷新欽賜(包括奏討)給勛戚、中官的莊田,計為二萬七千九百余頃。弘治二年(1489)以前,北直隸地區(qū)已有勛戚、中官莊田三萬三千一百余頃。兩者相加,合計六萬一千余頃①,占當時北直隸八府田土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以上②。
        正德以降,由于京師內(nèi)外,“民間田土搜括殆盡”,莊田的社會危害已經(jīng)暴露無遺,“地方騷然,民不堪命”,加之軍國之用難以維計,于是莊田問題便成為社會普遍關(guān)注的一個熱點,要求限制莊田的呼聲步步高漲。
        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順天府通州知州劉絳奏曰:近京地方,若皇莊及皇親、駙馬、功臣田土,大為民害,..其勛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舊額頒賜,聽令管業(yè),照依舊制,每畝起稅銀三分,此外不許絲毫侵剝佃戶。若系近來包占奪買等項,責令退還①。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大學士楊一清等人,眼見“近畿八府土田多為各監(jiān)局及戚畹勢豪之家乞討”,以憂國憂民之心,上疏進言:“愿陛下自今以來,凡勢豪請乞,絕勿復(fù)許;小民控訴,亟賜審斷,庶使畿內(nèi)之民有所恃以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則四方安矣?!雹诩尉赴四辏?529)四月,戶部左侍郎王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勛戚莊田的辦法,曰:⑤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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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倨渲杏行┮蛩劳龌蚴鹿?,賜田被收回,但數(shù)量不多,對總數(shù)影響不大。②據(jù)《后湖志》卷二《黃冊事產(chǎn)》條載:北直隸田土總數(shù),弘治十五年(1502)計為二十七萬四千四百三十三頃,嘉靖二十一年(1542)計為二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六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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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奉命清查各處莊田,見勛戚之家,多者數(shù)百千頃,占據(jù)膏腴,跨連郡邑。此后勛戚日增,有限之土豈能應(yīng)無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隨其官之品級而定擬多寡,別其世之親疏而量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報納糧差者,俱追斷如功臣田土律,庶幾為經(jīng)國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戶部議處。尚書梁材在王建議的基礎(chǔ)上,進一步提出具體辦法:成周班祿而有土田,蓋祿以田出也,非于常祿之外復(fù)有土田之賜。今勛戚高爵厚祿,已逾涯分,而陳乞田畝,動以數(shù)千,誠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詔旨,不許妄為奏討,侵漁小民。其已經(jīng)欽賞有成命者仍與管業(yè);中有世遠秩降,或非一派相傳者,量存三之一,以為墓祭之費。余皆入官,以備邊儲。
        至此,明世宗才明確表示態(tài)度,諭曰:已賞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強占者,俱給原王。自今勛戚大臣務(wù)各安分,以保祿位,不許妄行陳乞①。
        清查勛戚莊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開。
        嘉靖三十九年(1560),遣御史沈陽清奪隱冒莊田,計二萬六百余頃。
        內(nèi)中,退還民戶者一萬六千余頃,沒官田二千五百余頃,絕戶田一千九百頃。隆慶二年(1568)四月,戶部復(fù)御史王廷瞻奏:“勛戚莊田,請乞太濫。或本宗已絕,為異姓所冒;或身后陵夷,為勢家所奪,使國家優(yōu)恤之典,為奸宄射利之資,甚無謂也。宜于初給時酌為定數(shù),不得過多,仍詔以世次遞為裁減。其無宗無爵者,悉歸之官。”明穆宗準如議,令酌擬遞減則數(shù)②。于是,戶部奉旨議裁革勛戚冒濫莊田,并定出四條具體規(guī)定:勛臣傳派五世者限田百頃;戚畹限田七百頃至七十頃;宗支已絕及失爵者奪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復(fù)稍加修改:“元勛世裔限以二百頃,勛戚半者限百五十頃?!雹鄣搅巳f歷十六年(1588)十二月,戶部復(fù)御史劉霖題:“戚臣莊田,除皇后之親,傳派五世,準留一百頃為世業(yè);駙馬傳派五世,準留十頃供主祀;其諸妃家傳三世,即盡數(shù)還官。庶尊卑有別,而皇仁可永?!泵魃褡谝詾榭尚?,但對妃家一條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賜田原在百頃以下者準留?!雹偃f歷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莊田之數(shù):皇后家派傳五世,留一百頃。
       ?、僖陨弦姟睹魇雷趯嶄洝肪硪弧稹?。
        ②《明穆宗實錄》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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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神宗實錄》卷二○一。
        皇貴妃并貴妃家派傳五世,留七十頃,以為香火地。
        后家不論旁枝別派,永遠給付遵守。妃家無正派,傳至三世,不論多少,盡數(shù)還官。
        駙馬傳至三世,準留十頃,以為公主香火地,永遠給付遵守,余著還官。以后養(yǎng)贍、香火莊田遞減,都照今規(guī)則,永遠為例。②由于賜額有所限制,雖欽賜和奏乞者仍絡(luò)繹不絕,但莊田之為民害,自是還是逐漸有所減輕。
        除上述皇莊、王府莊田、勛戚及中官莊田之外,明代還有為數(shù)不少的公主莊田、大臣莊田和寺觀莊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敘及。
        明代莊田的性質(zhì)和特點所有這些名目繁多的莊田,都是中國皇帝制度的副產(chǎn)品。如果沒有皇權(quán)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這些占奪官民田地、蠶食國家稅糧的社會公害。封建皇帝準許建立這些莊田的本意,原是為了通過運用君主專制主義的政治特權(quán),干預(yù)經(jīng)濟,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鞏固皇權(quán)的物質(zhì)基礎(chǔ),維持皇統(tǒng)“萬世不易”。但結(jié)果卻適得其反。不僅破壞了皇權(quán)的尊嚴,而且加劇了皇朝的財政困難。這可以說是明代各類莊田的一個共同點。
        另一個特點是,各類莊田的數(shù)量多而來源同一,都是以掠奪官民田地為基礎(chǔ)建立起來的。大部分都是已經(jīng)納稅的開墾田、成熟地,真正屬于荒地者為數(shù)不多。而且莊田數(shù)量巨大。如前所述,皇莊至嘉靖初年已達七萬余頃;勛戚莊田和中官莊田六萬余頃;王府莊田,僅萬歷時河南省內(nèi)的王府莊田即有七萬余頃。它們的構(gòu)成,不外賞賜、奏討、投獻、強占。依仗權(quán)勢,輔以金錢,“自置田宅”者,為數(shù)極少。投獻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監(jiān)劉瑾得勢時,“受獻為莊田者不下千頃”①?;是f也有不少是投獻的。例如,劉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將軍民屯種地土誣捏荒閑及官田名色投獻,立為皇莊,因而蠶食侵占,靡有界限”②。但最主要的,則是來自皇帝的賞賜(包括奏乞與賜予)。茲舉一條典型材料,以為證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戶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張鶴齡、延齡順天等府莊田,原系節(jié)年欽賞者二十四處,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頃,責令原佃人戶照舊承種,征子粒銀解部,許每年一次關(guān)領(lǐng),以為家口食費。原系奏討者九處,共一千四百余頃,盡數(shù)追沒入官。其自買順義縣莊田一處,計四百十七頃,許令變賣。詔可③。
        張氏為皇親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間得幸之時,紅得發(fā)紫,勢力大得很。②《明神宗實錄》卷二四三。
       ?、佟睹魇雷趯嶄洝肪硭?,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條。
       ?、凇睹魇雷趯嶄洝肪砣?,正德十六年六月。
       ?、邸睹魇雷趯嶄洝肪矶灰?。
        其莊田的構(gòu)成比例為:欽賞者占73%;奏討者占26.2%;自買者占0.8%。這個材料對于了解明代各類莊田的來龍去脈,無疑是很有意義的。
        第三個共同特點是,各類莊田的要害和實質(zhì),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權(quán)力,進行經(jīng)濟利益分配。換句話說,就是占奪、蠶食國家稅糧(田租)。結(jié)果造成“奸偽百出,私門日富,國計日虧”①。因為:其一,這些莊田往往是“名為欽賜莊田,而冊籍不載者”②。冊籍不載,就是隱占,租糧收入自然全歸隱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為了復(fù)興社會經(jīng)濟,改變農(nóng)村生產(chǎn)面貌,規(guī)定在山東、河南等處允許農(nóng)民盡力開墾,凡“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③,永遠不納租稅,即所謂“永不起科田”。這部分田地,后來不少被侵奪,成為莊田地土。農(nóng)民的血汗田變?yōu)闄?quán)貴者免納租稅的家業(yè)。
        其三,勢要之家“所奏請,多指民間墾田為之荒地”④。原來已經(jīng)納稅的成熟田,被捏稱為“荒地”,然后奏求強占,稅糧也就成為他們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種者,在其所種的田土被強奪或進獻以后,往往是照舊“納無地之稅”,而莊田主則“得收有田之租”⑤。
        其五,各類莊田,由于“倚勢兼并”,數(shù)額巨大,“田連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軍士耕種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數(shù)都是出租給佃民耕種。于是他們就在租額上絞盡腦汁,大做文章,花樣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租額征收?!叭绺魍醺鶢I謀增置莊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奪,或托為官業(yè)而奏討,縱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強佃官地,召民轉(zhuǎn)種,倍數(shù)收租。及民居既久,輒詭稱造府,威逼遷移,小民惜費懼威,倍加租利”①。于“舊正額外,多方掊克,苛暴萬狀”。按規(guī)定:一般是每畝征子粒(租稅)八升,而過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②。過取之數(shù),亦無疑俱流入他們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規(guī)定:各種莊田,“除皇莊外,無不出辦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數(shù),即皇親勛臣之家亦無全免之理”③。王府莊田、勛戚莊田、中官莊田等等,凡“欽賜田地,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送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guān)領(lǐng),不許自行收受”④。而且必須同時出①《明孝宗實錄》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條。
        ②《明穆宗實錄》卷二七,隆慶二年十二月丁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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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堋睹魇雷趯嶄洝肪硪蝗?,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條。
       ?、荨睹魑渥趯嶄洝肪砣?,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條。
       ?、佟睹餍⒆趯嶄洝肪硪痪拧?,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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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明神宗實錄》卷三五三,萬歷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條。
       ?、堋睹魃褡趯嶄洝肪砦宥牛f歷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條。
        辦徭役,即使是“宗室買田不輸役者,沒官”。后來,各類莊田多令“自行管業(yè)”,“自收其課”,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預(yù),且有“盡免其徭”者,致令“軍國費用靡所出”。
        其七,管莊之人額外科索。皇莊,由太監(jiān)經(jīng)管?!肮芮f內(nèi)官(太監(jiān))假托威勢,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額”,“使利歸群小”⑤。王府莊田的官校也從中大肆貪污?!巴醺氩贿^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①。勛戚莊田,“管莊之人,誅求無厭”,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②。關(guān)于各類莊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經(jīng)營方式及其地租形態(tài),因本書另有賦役制度專章敘述,故這里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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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佟睹魇雷趯嶄洝肪硪蝗?,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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