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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展開 1 基本釋義 編輯本段2 不可忽視 編輯本段在房屋拆遷案件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實力不對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即使在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拆遷人也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來阻礙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實現。在這里有必要就產權調換中的幾個問題,提醒被拆遷人加以注意。 第一個問題: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的面積。在商品房價格普漲的今天,調換房屋的面積對于拆遷當事人雙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響。這中間有兩種情況應加以注意,一是對于人均居住面積不到本地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可直接依據政策的規(guī)定,要求調換房屋的面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二是調換房屋的面積原則上是以被拆遷房屋面積來確定,而不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除非被拆遷人主動放棄面積上的利益。當前一些拆遷人以拆遷補償貨幣化為借口,在產權調換時,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最終還房的面積,實際上是變相剝奪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第二個問題:原地還房。不同級別的地段,房屋價值會出現明顯的差異,同一級別的地段,也可能會因為房屋的所處的具體位置、朝向、樓層等因素,而出現巨大的差異。原地還房中的原地,應當作何理解,這實際上在《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關于產權調換規(guī)定的章節(jié)中已有明確,原地,應當就是被拆遷房屋的原址。實際生活中,一些拆遷人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會對原地作出與規(guī)定不相一致的理解 第三個問題:產權調換協議。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于無名合同,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為一部專門用于規(guī)范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guī),對協議的名稱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當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而不應以其他名稱不替代,協議的內容中,也應當明確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等內容?,F實生活中,我們注意到一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的協議名稱五花八門,其中有一種叫著《商品房置換合同》。表面上看,協議的內容都是產權調換,但是協議形式不同,所獲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用房的,應予支持。該條司法解釋實際上是賦予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優(yōu)先效力,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與其他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生沖突時,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予以特別保護。正是因為司法解釋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賦予的特別效力,才使得被拆遷人有權優(yōu)先于第三人獲得約定的房屋,可以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抗第三人,從而在實體利益上得到保障。如果忽視這一點,將本應為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搞成了《商品房置換協議》,其優(yōu)先權可能因此而喪失,最終房屋被拆遷,約定的房屋無法取得,鬧得雞飛蛋打。另外,國家針對房屋拆遷所獲得產權調換房屋在稅收上是給予優(yōu)惠的,而針對商品房置換所獲得房屋是沒有優(yōu)惠的,這也是事關被拆遷利益的一個方面。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是拆遷條例規(guī)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的兩種補償安置形式,選擇哪一種補償安置方式是被拆遷人的權利,而非拆遷人的權利。被拆遷人一旦選擇產權調換,自然會面臨還房面積、還房地點、還房用途、還房期限的問題,這些問題最終都需要通過與拆遷人訂立協議來明確,這些協議是否可以阻止拆遷人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則取決于協議的名稱與性質。因此,從拆遷實務的角度出發(fā),對于產權調換中經常面臨著的三個問題,有必要加以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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