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瑕疵證據(jù)法院如何認定?
文/山東海那律師事務所 執(zhí)業(yè)以來,經手了許多民間借貸的案件。其中就不乏下文講述到的這樣具有代表性的案子。忙中偷閑,撰寫此文,一則自娛消遣,二來由衷的希望給大家一定的警示與啟發(fā)。
2004年2月12日,周XX與陳XX以登記結婚。2007年4月24日,陳要以向XXX法院起訴離婚。周XX提交了復印有陳XX身份證復印件的《借條》一張。《借條》:“今借到周XX人民幣共計陸拾陸萬圓整。66萬元整借款人陳XX2004.2.6”.陳XX承認借條上簽名是自己親筆簽的,但否認借款的存在。認為周XX是在其簽名的空白授權委托書上自己添加了借條內容。周XX則稱借條事先寫好的,后來陳XX才簽的字。XXX鑒定中心認為:《借條》內容的書寫時間與陳XX的簽名的行程時間不同,傾向認定內容書寫在2004.3月后,簽名時間為2004.3月前。一審法院判決離婚時,未對借款予以確認。周XX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另一司法鑒定中心認為因沒有樣本鑒定材料,無法進行對比檢驗。因兩鑒定中心鑒定結論有差異。中院又委托公安部對《借條》進行鑒定,結論為:《借條》內容與簽名的字跡成分檢出差異,無法對比是否同時書寫。中院維持一審離婚判決,并認為當事人可另行起訴借款糾紛。周XX遂訴至法院請求陳XX歸還此借款并支付利息。一審法院認為周XX已經完成舉證責任,陳XX舉證不能,故作出判決如下: 1、陳XX歸還周XX借款66萬元。 2、陳XX向周XX償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 3、駁回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后陳XX持原審答辯意見提起上訴。中院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得當。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陳XX堅持答辯意見申請再審。該中院認為: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借條主文、落款日期和簽名書寫時間的先后,該借條本身存在瑕疵,不能客觀完整地反映債務的事實存在,屬于瑕疵證據(jù),周XX作為瑕疵證據(jù)的持有人負有補強的證明責任以及證實債務關系的真實存在。周XX補強的三份證據(jù)均不能證實貨物或款項已經交付,且對于債務為貨款還是借款、款項交付方式及債務發(fā)生的時間、次數(shù)用途等問題在歷次訴訟中陳述并不一致。故不能證實債務關系的真實存在,證據(jù)不足,故法院依法駁回周XX的訴訟請求。陳XX主張本案系虛假訴訟,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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