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有三種權利要受到限制,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如果有黨內職務的,其黨內一切職務自然撤銷。留黨察看的一年或者二年期滿,恢復黨員權利。但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沒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但是這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如果堅持不改正錯誤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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