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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登記制改革系列談⑩ 立案登記制使立案不再“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許尚豪 歐元捷

       昵稱1288665 2015-05-06

          《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的登記立案程序規(guī)定:“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這里的“當場登記立案”,就是要求各級法院對當事人之訴當場案號立案。這既符合立案登記制的司法實質(zhì),亦使“立案難”在訴訟程序上失去生存空間。

          當場接受訴狀,當場登記,當場分配案號,完成立案手續(xù),從“訴”到“案”無縫銜接,不留模糊空間,不定“土政策”,不設法外自由裁量權限,有訴必登記,登記即有號,有號即立案,這一做法既符合立案登記制的司法實質(zhì),亦使“立案難”在訴訟程序上失去生存空間。

          一、案號是登記立案的標志

          如果說立案是訴訟程序的大門,那么案號則是區(qū)別程序門里門外的門檻。一個“訴”只有獲得人民法院的案號,才可轉(zhuǎn)變?yōu)檎桨讣?,進入訴訟程序。因此,立案的標志在于取得案號,案號既是法院案件的身份證,也是“案”與“訴”相區(qū)別的程序標簽。

          立案是通過訴狀登記這一具體的行為方式來進行的,訴狀進行登記的過程即為立案的過程,訴狀登記的完成即意味著立案的完成,登記與立案之間存在著表象與實質(zhì)、行為與結(jié)果的一體兩面關系。登記如欲達到立案的客觀效果,法院在接受登記訴狀的同時,應當給予案號,使“訴”變“案”,在訴訟程序上實現(xiàn)登記——案號(立案)的自然銜接與功能合一。唯有如此,立案登記制才能脫離立案審查制的羈絆,成為保障訴權及解決“立案難”的利器。

          正是看到了案號與立案在程序功能上的等同關系,《意見》否定了將接受訴狀、訴狀登記、立案三者相區(qū)分的不當做法,將接受訴狀與立案等同起來,要求“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很顯然,這里的“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在訴訟程序上表現(xiàn)為自然前進的過程,具體的程序內(nèi)容表現(xiàn)為訴狀登記、取得案號,程序結(jié)果即是通過案號將 “訴”變“案”,完成立案。

          二、登記立案程序的關鍵在于當場

          為徹底實現(xiàn)登記立案,不給審查留下生存的程序空間,《意見》基本否定了立案審查制下的審查期限規(guī)定,在登記立案程序上實行“當場登記立案”。登記立案的所有程序工作,皆在當事人面前當時、當場進行,不給實質(zhì)審查、不當干預以時間及空間,更不給不予登記立案以尋找理由的時間及空間。

          同時,還應當看到,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在程序形式上最明顯的區(qū)別就在于當事人提交訴狀之后,能否直接立案。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場立案還具有強化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之間區(qū)別的特殊效果,使得立案登記制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更為突出。

          隨著立案登記制的推行,訴狀登記即立案的門檻已大幅度降低,甚至可以說是有門無檻,正常之訴均可輕易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立案條件,法院對立案不再進行實質(zhì)審查,對訴的形式審查亦僅僅限于訴狀的表面觀察,因而,在實質(zhì)立案條件上“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實屬罕見,甚至可以說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xiàn)。總之,先行登記立案,然后解決疑問與難題,應當是立案登記制下法院處理立案過程中實質(zhì)問題的一個基本立場。

          三、補正訴狀不影響登記立案

          對于訴狀的補正與登記,《意見》要求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對此,筆者認為,盡管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為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實質(zhì)定位,更不能成為法院不予登記立案的當然理由。由于“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認定權在法院,為避免個別法院在實踐中以此為由變相不予登記立案,法院有義務明確告知當事人應當補正的材料,只要當事人按法院的要求進行補正的,法院就應當?shù)怯浟?。同時,法院的“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意味著當事人只需對照法院的書面要求一次補正即可,此項規(guī)定,可有效避免在補正問題上產(chǎn)生爭議,防止出現(xiàn)因“補正難”而產(chǎn)生新的“立案難”。

          對于當事人初次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是否進行登記,《意見》并未明確。筆者認為,訴狀是當事人訴權的形式化表現(xiàn),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影響法院登記立案。因為在訴狀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仍需要出具相關的法律文書予以駁回,而法律文書則必須具有案號,只有對起訴進行登記、分配案號,駁回的法律文書才具備正當?shù)陌柑杹碓础?/P>

          四、有“訴”必有書面裁決回應

          長期以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主要指向并非是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等形成案件的情形,而是當事人的起訴、自訴和提出的相關申請等無論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案規(guī)定,均無法進入司法的軌道,既交不上材料,也得不到答復,更不要說法定程序的回應。這次《意見》并沒有將視野僅僅局限于合法訴求,而是將當事人所有的訴求均納入司法領域,給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對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實質(zhì)要件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法院可以不作為“可審案”予以程序?qū)徖?,但不能不予以司法回應。因此,我國立案登記制下,無論“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均不影響其成就一個案件,即便是那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實質(zhì)要件之訴,法院亦應當給予案號,登記立案后再駁回。

          五、立案標準法律化

          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立案的具體條件,但受制于行政、地方干預等各種原因,立案標準一直 “法外有法”, 地方化、行政化、政策化、潮流化等因素侵入立案標準之中,致使司法實踐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該立不立”現(xiàn)象,這也是形成“立案難”的重要原因之一。為解決這些問題,《意見》明確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立案“土政策”。可以說,只有嚴格執(zhí)行法定的立案標準,真正做到“法外無法”,一些單位和個人才能失去阻撓法院受理案件的所謂的法外“正當”借口,立案登記制才能真正落到實處,立案程序方能公開、透明、高效地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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