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閱讀: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的主要義務有股東出資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有限責任)的義務、不得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等。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更多] 《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yè)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因自……[更多] 董事長與總經理,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我國,特別是國有企業(yè)中,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職負責人(如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這是受到行政體制下的首長負責制影響的結果。所以,《公司法》在修改以前,從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就曾經明確規(guī)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年,第45條),有限責任……[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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