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是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貸款條件,依據(jù)同一貸款協(xié)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其他授信業(yè)務。近兩年,我作為團隊成員之一,接受業(yè)主方某高速公路管理處的聘請,作為業(yè)主方的專項法律顧問,代表業(yè)主方與銀團洽談銀團貸款。境內銀團貸款的特點及其相關的法律問題非常復雜,本文主要說明如何在傳統(tǒng)的境內銀團貸款業(yè)務中發(fā)揮更多的作用。
一、法律分析 1.銀團的組成 銀團通常由多家銀行組成,個別也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但均有主要的牽頭行,就我參與的項目來說,牽頭行一開始就對貸款的額度和條件較為明確,參與行卻因內部的審批流程和貸款的政策不夠明確,具體的貸款承諾函遲遲不能發(fā)出,導致銀團會議一再延遲召開。但鑒于該高速公路工程的進度需要,各種相關的招投標工作已經有序展開。因此,如銀團會議不及時召開,銀團貸款合同不及時簽署,銀團貸款不及時落實,對于整個項目的實施,以及由此波及的整個項目的拆遷、建設以及對于公路沿線城鎮(zhèn)的民生和相關的施工單位都會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于是,項目管理處積極聯(lián)系各大銀行;我們團隊作為專項法律顧問,運用我所團隊的平臺優(yōu)勢,尤其是合伙人律師在銀行系統(tǒng)多年的工作經驗,向各大銀行推介該項目。 經過不懈的努力,我們律師接洽了一家本地銀行,業(yè)主方多次接觸銀行主辦人員,我們律師團隊對項目本身、還款來源、財務數(shù)據(jù)、工程預算及法律風險向銀行作了綜合分析說明會,該銀行順利通過了參與銀團的內部決議。由此,銀團及時組成,銀團會議及時召開,工程按照計劃如期實施。
2.參與銀團談判 作為項目管理處的法律顧問,在整個銀團磋商過程中,除力促相關合同的簽署,盡最大能力維護著委托方的切身權益外,還一定程度上充當了銀團會議聯(lián)絡人的角色,特別是協(xié)調各家參加行在會議期間的不同意見,平衡各參與行之間的利益訴求,以期達成項目融資目的。
我們團隊在銀團會議初期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將項目管理處最切身利益所涉及的提款先決條件、提款期限、擔保、銀團費用和成本等條款作為重點磋商內容,并就該等條款與銀團方面字字斟酌。為了更加高效地推進項目,珍惜每一次召開銀團會議的機會,能當場敲定的條款內容絕不拖延,促成各方盡早基本達成一致共識。除此之外,當各家參加行在銀團會議上因某些自身關切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我們律師團隊更利用自身熟悉銀行業(yè)務以及長期與相關銀行建立了良好溝通的優(yōu)勢,協(xié)調他們之間的溝通,發(fā)揮了項目“潤滑劑”的作用,令整個項目朝著既定的目標順利前進。在銀團成功組成后,我們律師團隊更是利用最短的時間修改好有關交易文件,從而確保了項目如期完成。 此外,我們也非常關注銀團各參與行對本次貸款項目的不同考量:其一,參與行依據(jù)國家貨幣政策、金融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結合自身市場定位,針對貸款項目的不同類別、額度及結構制定了一系列內部審批、授權程序以及前置或后續(xù)的風險管理機制,以保證其貸款發(fā)放合法合規(guī),因此,本次銀團貸款的各項要素均應符合各參與行的內部審批要求,同時須保證相關的銀團貸款法律文件已就授權額度、放款條件、本金及利息的計算和收取、擔保措施等關鍵事項進行落實;其二,由于各參與行在本次銀團貸款項目中地位、實力以及分工不同,在其各自滿足上述內部審批條件及盈利性目的的過程中,將不可避免的導致銀團內部產生利益沖突,使得各參與行無法在短時間內貸款相關結構、要素及銀團貸款法律文件中的關鍵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在理解本次貸款項目中項目管理處與銀團各參與行各自地位、目的及利益的基礎上,我們在銀團會議的談判及各項目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過程中,即為委托方爭取更為寬松的融資條件、降低融資成本及減少法律風險等;同時我們又以促成融資順利完成的目的協(xié)助各參與行梳理其內部審批條件及要求,適時提示各參與行的首要及劣后利益,使得各參與行在滿足其各自需求的前提下作出部分妥協(xié)與讓步,實現(xiàn)了銀團內部利益的平衡,并確保了法律框架以及擔保結構的設計具備實際操作性。 (三)法律文件的草擬 我們主要負責草擬、審核并修改《某高速公路項目人民幣資金銀團貸款合同》(下稱“主合同”)、被列為主合同附件的《賬戶監(jiān)管協(xié)議》、《年度借款合同》、《銀團貸款保證合同》、《銀團貸款質押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下統(tǒng)稱“從合同”)等一系列基礎性銀團貸款法律文件,并為該銀團貸款項目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以及法律風險提示函。 首先,主合同作為銀團貸款項目中最重要、最基礎的合同,其修訂關系到項目管理處與銀團各參與行、銀團各參與行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以及對相關風險的控制,故此,我們在“提款的先決條件”、“提款”、“支付”、“還款”、“銀團專用賬戶開立及賬戶管理”、“銀團會議”、“貸款人的義務和責任”、“借款人的義務和責任”、“貸款人的違約事件及其處理”及“借款人的違約事件及其處理”等重要條款中,明確界定銀團各參與行和項目管理處的權利義務范圍、細化提款和放款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從整個銀團貸款流程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出發(fā),并同時考慮到此次借款主體和借款用途的特殊性、資金使用的緊迫性等現(xiàn)實因素,為項目管理處設計了一個合法、合乎貸款目的的銀團貸款交易結構,實現(xiàn)項目管理處與銀團各參與行的共贏。 在談判和起草主合同的過程中,我們注意到銀團貸款項目的復雜性在于,除了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流程的可操作性以及主合同與一系列從合同的一致性外,還要考慮如何修訂關鍵性的合同條款以避免對項目管理處不利的格式條款的同時,對該類格式條款不做出重大修改以免銀行內部無法通過審批流程。例如,在“提款”的條款中,原牽頭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約定:“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前向貸款代理行提交書面申請且未按提款計劃提取全部或部分貸款額度的”,“各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將應發(fā)放貸款匯入借款人在代理行開立的銀團貸款賬戶,并按本合同約定計息。”這涉及到強制提款的風險,對項目管理處不利。故此,我們在代表項目管理處與銀團各參與行的談判中,在不改變該條款的框架及主要內容的前提下,增加銀團可選擇采取的措施,以銀團可取消部分貸款額度并收取較低額的違約金替代強制提款,從而保護項目管理處免受更大的損失。 其次,一系列從合同構成銀團貸款交易結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被列為主合同附件的《賬戶監(jiān)管協(xié)議》詳細約定了銀團貸款項目中各銀團專用賬戶的開立事宜,專用賬戶項下資金的提取、監(jiān)管及還款來源歸集方式,以及各銀團參與行就分任本次銀團貸款項目中貸款代理行、擔保代理行及結算代理行的權利、義務及職能分工等重要事項。由于銀團貸款項目中整個資金的流動方式與銀團各參與行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各參與行對貸款資金的放款流程、項目管理處還款的歸集流程高度關注:在《賬戶監(jiān)管協(xié)議》的起草及修改的談判過程中,銀團各參與行均傾向于通過在其經辦行設立各銀團專用賬戶、約定較長的放款審批時間的方式以更多獲得資金流動的掌控權,延長項目管理處的放款申請?zhí)峤缓蛯嶋H能夠支配貸款資金的周期,從而導致項目管理處利息負擔加重、融資成本增加。基于上述情形,我們作為項目管理處的法律顧問,積極爭取在主合同和《賬戶監(jiān)管協(xié)議》的框架內簡化貸款發(fā)放流程,促進各參與行和項目管理處在主合同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銀團各參與行在放款、歸集項目管理處還款資金的具體操作步驟,以增加銀團貸款交易框架的可操作性,從而有利于減少項目管理處的融資成本、促進貸款資金運用效率,并一定程度上規(guī)避了后期合同履行過程可能出現(xiàn)的不確定性及糾紛。第二,《年度借款合同》的重點在于明確約定了項目管理處于第一個貸款年度在銀團各參與行中合共及分別能夠提取的貸款額度以及對每筆被提取貸款所適用的借款利率,從而確保項目管理處的資金充足,為某高速公路的持續(xù)建設提供保障。第三,《銀團貸款保證合同》、《銀團貸款質押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則分別就保證擔保、股權質押擔保及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事項進行約定。上述從合同為主合同項下的銀團貸款交易框架及擔保措施進行了詳細約定,我們在確保從合同與主合同約定一致的前提下,細化從合同各類條款,增強其操作性,同時在可談判范圍內為項目管理處最大限度地爭取其利益,以達至交易框架內各方權利義務的相對平衡。 最后,我們就本次銀團貸款項目的交易結構為項目管理處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和法律風險提示函。首先,我們就銀團貸款的整體交易結構、主合同及從合同條款的合法合規(guī)性為項目管理處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其次,由于項目管理處與銀團各參與行就銀團貸款項目中各項關鍵條款進行談判的空間十分有限,項目管理處處于較為劣勢的地位,因此,我們就主合同和從合同中銀團因占談判優(yōu)勢地位而拒絕妥協(xié)的重要的部分條款在法律風險提示函中為項目管理處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說明。 二、總結 在常規(guī)銀團貸款法律實務中,銀團就貸款發(fā)放的先決條件、銀團與借款人相互間權利義務分配及擔保措施等一系列核心條款方面一般占據(jù)談判的優(yōu)勢地位,借款人為達成融資目的通常遷就銀團的要求,因此,借款人與銀團就上述事項的談判空間有限,相應的作為借款人一方的法律顧問對銀團貸款法律文件的修改力度、保護借款人權益方面的發(fā)揮空間也較小。然而此次作為項目管理處的法律顧問,除完成常規(guī)銀團貸款項目的律師角色及功能外,我們在銀團組成伊始以及銀團談判陷入僵局時,協(xié)助項目管理處引入了地方性商業(yè)銀行組成銀團,協(xié)調了牽頭行和參與行的利益平衡,為銀團的組成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我們利用這個契機與各行建立了良好互信和合作關系,深度參與了管理處與銀團的整個談判過程,有力地為項目管理處爭取較為寬松的融資條件,降低其融資成本,并藉此妥善安排某高速公路各標段結算工作分配,使整個銀團貸款結構更為務實、合理和高效。在本項目中,我們突破銀團貸款項目的常規(guī)法律服務范圍,充分為項目管理處爭取利益,促成了交易目的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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