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原因對于確認不動產物權至關重要2015-09-24 09:36:00
來源:
中國不動產
作者:肖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讓兩個舶來的新術語——“不動產單元”、“登記原因”逐步進入到人們的視野。不動產單元作為物的特定化、物權關系明晰化的一種法定方式,隨著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guī)則的出臺,已為人所熟知。而登記原因作為啟動不動產登記的具體事由和確定、審查登記申請材料的關鍵要素,則顯得熟悉又陌生,難以準確把握。為此,有必要對“不動產登記原因”作簡單剖析。 不動產登記的因果邏輯 正如俗語所說,“有車就有轍,有樹就有影”,不動產登記也有屬于自己的因果邏輯。任何一個不動產登記行為都是由當事人基于一定的原因而發(fā)起,由登記機構審查合格后記載到登記簿為終結。這個原因要么是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要么是繼承、法院判決等非法律行為。具體的原因須根據不同權利、不同登記類型具體確定。同一不動產權利申請的不同類型登記,登記原因往往不同;不同不動產權利申請的同一類型登記,登記原因可能相同。相對而言,登記類型對登記原因的影響更大,甚至起決定性作用,這也是《條例》實施細則為什么能夠對各種不動產登記類型的適用條件作出一般規(guī)定的理論基礎。 因此,不動產登記原因是不動產權利 (或事項)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等的具體原因,回答的是“權利從哪來”的問題。如因遺囑繼承取得房屋申請轉移登記的,登記原因為遺囑繼承;因法院判決取得房屋申請轉移登記的,登記原因為判決轉移;因集體土地征收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原因為征收。 登記原因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大進步。分散登記時期,相比“權利從哪來”,我國似乎更加關注“登記什么權利”,重結果輕過程,不動產登記的有關法律規(guī)章沒有 “登記原因”的表述?!锻恋氐怯涋k法》規(guī)定的是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房屋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更、注銷的材料,都有類似意思,但不夠周延精煉。 統(tǒng)一登記后,《條例》規(guī)定了“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用來統(tǒng)領不動產權屬發(fā)生變動的證明材料,奠定了“登記原因”的法定地位,這是登記制度上的重大進步,有利于理順登記制度內部體系,推動登記標準化發(fā)展。 事實上,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德國在其登記簿中規(guī)定了“登記的基礎”,用來描述在什么時間、因為什么事件發(fā)生登記;韓國在其《不動產登記法》第40條關于登記申請所必要的書面材料中,規(guī)定了“證明登記原因的書面材料”;我國臺灣地區(qū)在其《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34條關于申請登記應提出的文件中,也規(guī)定了“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登記原因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相得益彰。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主要規(guī)定在不動產登記的法規(guī)規(guī)章中,作為登記申請材料展現于外;登記原因主要出現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反映登記的基礎行為顯現于內,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印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的范圍與登記原因的內核是一致的。 《條例》第16條關于登記申請的材料,同時規(guī)定了“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過,筆者認為,登記是記載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全過程的行為,物權變動的基礎行為體現在登記中,就是登記原因。 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與登記原因證明,可能出現重復、交叉。如出讓取得一宗土地,土地出讓合同既是權屬來源證明,也是登記原因證明。若該塊土地轉讓了,土地轉讓合同就是登記原因證明,申請登記時不需要再提交土地出讓合同。因為前者的土地出讓關系已經在后者的土地轉讓關系中成為“歷史”了。這樣做才能讓法律關系更加明晰,也方便群眾辦理登記。 不動產登記原因的制度價值 登記原因有助于構建不動產登記思維鏈條。登記思維是登記人員在辦理登記時按照一定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這種模式要能夠回答:何種情形下、符合哪些條件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何種程序、依據何種標準辦理登記。即要明確登記什么權利(或事項)、登記什么類型、登記的權利(或事項)從哪兒來,進而確定相應的審核方式,實際上就是“登記能力—登記類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登記審核”的思維鏈條?!吧暾垺芾怼獙徍恕遣尽l(fā)證”是登記的一般程序,不屬于思維模式的范疇。 當碰到一個登記案件時,遵循這樣的思維模式,首先要看登記事項是否屬于法定的物權或者法律規(guī)定可以登記的事項,即是否具備登記能力;然后看申請登記的類型,確定是“物”的變動還是物權的變動以及變動類型;再看登記的原因,對照查看登記原因證明等文件,厘清登記事項有關的“人、時、事、物”等要素;最后看審查標準,審查申請登記內容的合法性以及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登記原因有助于登記機構快速有效開展登記審核。不動產權利體系龐雜,登記類型眾多,不同權利的不同登記類型,從登記啟動方式、主體到登記申請材料再到登記審核,都有差異?;诘怯浽?,能夠將登記啟動主體、申請材料類型化,將登記業(yè)務類型標準化,為當事人準確提交登記所需原因證明文件、登記機構做到類型化審核創(chuàng)造了條件,有利于提高登記審核的效率和準確性。 同時,對于有些登記事項,通過登記原因的判別,就能迅速作出登記決定。如對于因房屋買賣發(fā)生的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就要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而對于人民法院囑托登記機構辦理的查封登記,登記機構就無須審查,可以直接依據法院囑托文件辦理。 登記原因有助于明晰不動產權利的變化過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消滅是通過登記展現的,登記的類型展現了宏觀層面的物權變動,登記的原因則展現了微觀層面的物權變動。只有全面地把握登記的類型及其登記原因,才能清晰地掌握一個不動產物權的動態(tài)變化過程。 如一套房屋辦理了多次過戶轉移登記,有的是因為買賣,有的是因為繼承,有的是因為贈與。要弄清楚這套房屋產權的完整流轉過程,就必須查看每一次轉移登記的原因。另外,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以及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的物權,登記并非權利生效要件。這時,登記原因發(fā)生的日期往往就是物權變動的日期。因此,登記原因并非可有可無,其對于確認和保護不動產物權至關重要。 強化不動產登記原因的應用 推進登記原因用語標準化。目前,登記原因已經作為重要的登記要素被納入不動產登記簿,而對于登記原因的填寫規(guī)范還未作標準化的要求。我國臺灣地區(qū),早在1986年就出臺了《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并與時俱進不斷修訂,促進了登記原因用語的標準化、統(tǒng)一化,簡化了登記業(yè)務,加速了登記資料電子化和登記信息化進程,提高了登記科學化水平。 另外,登記原因用語的標準化有利于登記人員的實踐操作,便于社會公眾對其了解掌握,有利于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廣泛推行,應當將“不動產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納入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體系重點考慮,盡早研究制定專門的不動產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規(guī)范。 基于登記思維模式制定不動產登記技術規(guī)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制定,基本解決了不動產登記“有法可依”的問題。目前,應當重點圍繞“有章可循”,將不動產登記制度做實、做細,研究制定不動產登記技術規(guī)程,將登記的操作要點通過規(guī)程的形式確定下來。思維模式決定成敗,“登記能力—登記類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登記審核”是蘊含于長期的登記實踐中的一種思維模式。在制定登記技術規(guī)程的過程中,要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框架下,在這種思維方式的引領下,最大限度地梳理和規(guī)范登記業(yè)務類型,明確每一個登記事項的登記啟動主體、登記提交材料以及登記審核要點,為規(guī)范開展不動產登記工作提供基本樣式,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財產權利奠定堅實基礎。 (作者單位: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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