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成果轉化的“中梗阻”
——科技部部長萬鋼解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
■科體改革進行時 本報記者 陳 瑜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科技部部長萬鋼最近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圍繞該法展開。 “這次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是要加大加快大學、科研機構的成果向企業(yè)、向社會轉化的速度,轉化的效率以及轉化的利益機制分配。”9月28日,萬鋼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有了好的機制,科研人員才愿意去做轉化工作。在他看來,政府、企業(yè)、科研單位、科研人員各司其職,才能把事情做好。 亟須釋放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創(chuàng)業(yè)熱忱 談及修法的必要性,萬鋼首先引用了一組數(shù)據(jù):2014年全國技術合同成交額已達8570多億元,相當于企業(yè)每年在研究開發(fā)上的投入。雖然體量已經很大,但集聚了大量高層次人才、承擔了大量國家科研任務、積累了大量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機構占的比例很低,如何釋放他們轉化科技成果的熱忱、發(fā)展?jié)摿Γ@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中亟須解決的問題。 萬鋼說,科研項目雖然目標任務都完成得很好,但實現(xiàn)科技成果轉化卻不盡如人意。因為一項科研成果不能只為了一個目標,而應該為整個產業(yè)、為經濟發(fā)展提升“助力”,從這個角度來說,科研人員不能把某項科研成果局限于某個特定目標,而應向其他領域發(fā)展、擴散。 另一方面,現(xiàn)階段國家正在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產業(yè)在升級,結構在調整,需要大量新技術新產品,新技術新產品來源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因此需要解決阻礙成果轉化的“中梗阻”問題。 修訂前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自1996年實施,近年來,隨著科技的快速發(fā)展,在實踐中存在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相關管理制度不適應成果轉化需要的情況,包括政府部門對成果使用、處置事項的審批環(huán)節(jié)多、周期長,影響了轉化的時效性;成果處置收益上繳國庫,用于人員獎勵的支出,擠占了工資總額,削弱了單位和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等等。 萬鋼說,此次修法一大亮點是從問題入手,在這幾方面聚焦:讓全社會獲得科研成果知情權,加強國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發(fā)布;轉變政府職能,取消審批,賦予科研機構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建立利益機制,使科研人員、科研機構在轉化過程中有收益,激勵轉化熱忱;強化企業(yè)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政府建立公共服務平臺,構建轉移轉化的市場,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環(huán)境。 “過去成果轉化的一個問題是,有些科研成果躺在實驗室、學校里‘睡大覺’,沒人知道,沒人知曉,也沒人去轉化?!痹谌f鋼看來,這些措施將對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向現(xiàn)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進一步釋放高校和科研機構沉淀的大量科技資源起到重要作用,為科技人員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添油加力,為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提供源頭活水。 提高獎勵比例 激活市場活水 曾經,高校、科研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法定義不明確。很多高校、科研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持觀望態(tài)度,對科技人員評價過于單一,重理論成果、輕科技成果運用,發(fā)表論文能晉升,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則受到比較大的制約,不僅沒有效益,還面臨讓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從科研機構及高校主管部門、單位、科技人員三個維度,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導向。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提高了對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最低獎勵力度,對現(xiàn)金和股權獎勵最低比例從20%提高到50%。 為什么將獎勵比例提高這么多? 對此,萬鋼解釋,一個產品和服務需要很多技術,一項技術又可用于很多產品和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再研發(fā)再開發(fā)的過程,如果科研人員能積極按照市場需求,主動把技術轉化為市場需要的產品,科研就能增值,產生更大生產力,從而形成良性循環(huán),科研人員因此獲得報酬,這也是對知識的尊重。 在萬鋼看來,更重要的是,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中獲得很多市場需求信息,在實際應用中能獲得很多靈感,這些信息、靈感會促使他們探索新技術,這種正向激勵會讓市場資源形成一池活水。 正在制定和落實配套制度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萬鋼在采訪中表示,將以法律實施為契機,全面推進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開展配套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他透露,為開展法律宣傳培訓,科技部正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起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釋義,同時將加強法律實施評估和檢查;通過科技成果年度報告等相關手段,加強對創(chuàng)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監(jiān)測評估;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后評估;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開展執(zhí)法檢查。 與此同時,科技部正在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行動計劃,啟動由科技部牽頭的相關配套政策制定,如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化定價掛牌公示管理相關制度、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科技計劃項目成果對外轉讓審查制度、加強對應用類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以及繼續(xù)推進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等。 “總體說來,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是要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潛力釋放出來,讓科研人員的創(chuàng)新性、創(chuàng)造性成果走向社會,服務產業(yè)升級、產業(yè)調整?!比f鋼總結說。 (科技日報北京9月29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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