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高院 劉方勇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是新一輪司法領域改革的重大舉措,其目標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隨著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綱要”、 《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等相繼出臺,主審法官的角色似乎越來越清晰。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巡回法庭的合議庭由主審法官組成,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表明參與合議庭的都是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也當由主審法官共同負責。這一角色定位與筆者先前的主張是一致的。(可見拙文《誰是主審法官?》)按照這一規(guī)定,司法責任制其實質就是主審法官負責制或共同負責制。然令筆者頗感意外的是,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主審法官”角色竟然從中消失了。該意見使用了“獨任法官”、“承辦法官”、“合議庭組成人員”等用語,唯獨對“主審法官”只字不提。“主審法官”去哪兒呢? 從頂層設計來看,“主審法官”的概念與“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概念顯屬一脈相承。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三個概念形式上看起來也比較對應,都是“主”字開頭。然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回避使用了“主審法官”這一概念,但緊跟著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卻仍然保留使用了“主任檢察官”概念,并明確規(guī)定了“主任檢察官”的職責分工等。這一去一留,如此這般變化頗耐人尋味,值得推敲。 筆者猜測,個中緣由,或與“主審法官”這一概念本身的科學性、專業(yè)性、周延性不夠有關。毋庸諱言,所謂“審判”,既有審又有判,審是過程,判是結果 ?!白寣徖碚卟门?、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本身就表明審判活動具有審理與裁判的雙重屬性,因為這一改革針對的就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判審分離”現(xiàn)象。且審判的重心不在“審”而在“判”,“判”才是本質,才是終極目標。真正要由法官負責的往往也是“判”,而不是“審”。所謂法官,古時又稱“判官”,可為印證。從審理的角度而論,無論獨任審,還是合議庭審案,確實需要主持或組織者,正如公訴行為、偵查行為需要“主任”、“主辦”才能實施一樣,“主審”一說是成立的。從裁判的角度而言,合議當然需要有人召集,但合議權并無權力大小之分,承擔審判責任更沒有主次之分。無論是審判長,還是合議法官,其權力大小、責任大小并不因是否“主審”而有差別;無論是初出茅廬的初任法官,還是久經磨礪的資深法官,其裁判權也不因其資歷深淺而有級差。因而,“主判”一說聞所未聞,無從談起??陀^而言,從行為實施的角度而論,審理行為、公訴行為、偵查行為在行為性質上具有一致性,故可以套用“主任”、“主辦”的邏輯定義法官的“主審”角色,但“主審法官”這一概念卻不能完全周延審判活動的全部內涵,因為除了“審”還有“判”,“審”是需要“主”的,“判”卻是無“主”的。由于忽視了審判行為與公訴行為、偵查行為性質上的差異,簡單套用“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的概念定義“主審法官”,難免不會引發(fā)爭論和質疑。或許這可能是“主審法官”不知去向的原因或原因之一,盡管“主審法官”角色可能悄然改頭換面以另一種面目出現(xiàn)在改革大戲中,其角色定位實際上也并無多大變化。 簡單解析“主審法官”這一概念,問問“主審法官”去哪兒呢?至少可以帶來以下三點啟示: 其一,改革應“謀定而后動”。細觀2014年披露的“四五改革綱要”有關規(guī)定及隨后頒布的修訂意見,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短短一年多時間,“主審法官”有關表述一變再變,難免不會引發(fā)盲動、亂改的質疑,不僅導致認識不一,人心不穩(wěn),也損害了改革本身的權威性、公信力。改革牽一發(fā)而動全身,茲事體大,應該謀定而后動,不宜輕舉妄動,任性而為。 其二,改革本身的專業(yè)性可能需要重新審視。“主審法官”概念的不周延、不科學,表明有關改革舉措的論證或不夠充分,凸顯本輪司法改革仍存準備不足尤其是技術準備不足的隱憂,改革本身的專業(yè)性還有待提升。 其三,改革呼喚“量身定作”式的制度設計。雖然同在“政法”的旗幟下,審判權、檢察權、警察權的屬性顯然存在較大差異,尤其是司法權與警察權的差別,有如鴻溝。即便同屬“司法”,審判權、檢察權也并非完全等同,所以“主任”猶在,“主審”已去。簡單套用一個思路、一種模式、一套方案進行制度設計,可能會產生“差之毫厘,謬以千里”的效果。因而,改革要實現(xiàn)一定的精細度、精準度,有必要區(qū)分那些哪怕看起來比較細微的差異,在大的原則框架下,注重差異性的“量身定作”式改革可能才是最優(yōu)選擇,才能產生最佳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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