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司馬光為何執(zhí)意要殺一個鄉(xiāng)下女子?(圖)
《宋史·刑法志》記載著一個非常著名卻不大的案件,可以稱作“阿云之獄”。這起案子的定性從案發(fā)的宋代,一直到清末始終爭議不休。到底咋回事兒呢?
其實這是一起“殺人未遂”案。宋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13歲的登州少女阿云為母守孝,孤苦無依。阿云有個不著調(diào)的叔叔貪財起意,用幾石糧食將阿云賣給老光棍韋大為妻。這韋大相貌丑陋,阿云死活不依,可又拗不過叔叔。于是阿云做出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
晚上,阿云拿著柴刀悄悄來到韋大家里,朝著熟睡的韋大一陣亂砍。韋大被驚醒,翻身起來用手胡亂阻擋。阿云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拔腿就跑。阿云只是個年僅13歲柔弱無力的小女孩,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并無大礙。媳婦沒娶著還莫名其妙挨了砍,韋大很委屈,便報了官。
知縣捉來阿云開堂便審。阿云并不抵賴,將整個事情說了個清清楚楚。按照今天的法律,按傷害或者殺人未遂定罪應(yīng)該靠譜。《宋史·許遵傳》記載:“初,云許嫁未行,嫌婿陋?!闭f是阿云當初嫌對方長得寒磣并不同意,無奈叔叔強橫,出殺人之下策;韋大也著實無辜,盡管寒磣但無劣跡,良民一個。然而阿云不愿嫁,卻無剝奪人家生命的權(quán)力,盡管未遂,也應(yīng)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這個事實是清楚的。但在宋朝卻弄成了一筆糊涂賬。
當時,登州知州許遵并未判處阿云死刑。理由嘛,首先阿云“許嫁未行”,只可“以凡人論”,有從輕情節(jié)不能按殺夫論罪;其次訊問后立即承認所作所為,應(yīng)以“自首”對待。許遵認為,阿云被許配給韋大時尚處于為母親守孝期間,按照宋朝律法規(guī)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云是被叔叔逼婚,自己并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于公于私,這門親事都是不合法的。或應(yīng)追究阿云叔叔的法律責任。
然而,案子一到刑部就亂套了。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執(zhí)意按死刑判決。但沒過多久,許遵調(diào)任大理寺最高長官大理寺卿,掌握了案件復核的主動權(quán),阿云被改為有期徒刑。這樣一來,御史臺又不干了。御史臺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他們上書皇帝,彈劾許遵利用職務(wù)之便枉法。
無奈,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發(fā)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便出現(xiàn)了“互相掐”的一幕。這政見截然不同的兩位仁兄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當時王安石正在鼓吹變法,而司馬光是變法反對派。
這里還有個細節(jié),此案發(fā)生前,宋神宗曾頒布詔令,凡是殺人未遂致受害人受傷,且司法官經(jīng)審問,罪犯自首,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審刑院、大理寺判阿云死罪,并以違反服喪期間不得婚嫁的律文為由奏報皇帝裁決時,皇帝在承認此判決的基礎(chǔ)上,依照新頒詔令赦免了阿云死罪。
戲劇性的是,不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釋放回家,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jié)束了。
天有不測風云。宋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馬光終于當上了宰相,又將這起陳年老案翻出來,重新審理,結(jié)果是將阿云改判死刑,立即斬首。此時距案件發(fā)生已經(jīng)過去了整整17年。司馬光緣何非要殺一名鄉(xiāng)下女子呢?史學界多認為,“阿云之獄”其實是一場變法之爭,是中國古代司法上的一個亮點,那就是關(guān)系到古代傳統(tǒng)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適用原則——自首的認定。
老秋覺得,這起案子從頭到尾,都是人治在起作用,誰有權(quán),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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