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槍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做好防暴槍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配發(fā)的防暴槍及彈藥只供專職守押員在守押工作中使用,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佩帶和使用,任何個人無權調用、借用或挪作他用。 第二條 持槍人員的條件及要求 (一)持槍人員必須是經公司領導批準,從事專職守押的人員,其他人員一律禁止持用槍彈。 (二)持搶人員必須政治可靠、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愛崗敬業(yè)。 (三)持槍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有關槍支性能、使用和管理規(guī)定,熟練掌握射擊技能,達到會使用、會檢查、會保養(yǎng)的要求, 并經公安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持槍證后,方可上崗。 (四)持槍人員必須參加分公司組織的實彈射擊訓練和技能考核,不斷提高射擊技能和實戰(zhàn)能力。 第三條 必須配備防暴槍專用槍柜,嚴格執(zhí)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常用槍彈出入柜交接,應該有分公司主管領導到場監(jiān)督, 并進行登記,移交人、接收人和監(jiān)督人簽名。備用槍彈由分公司主管領導保管。 第四條 攜帶、使用槍支必須認真執(zhí)行"動槍先驗槍,驗槍先驗彈"的規(guī)定,嚴格驗槍程序。押運途中,應將防暴槍夾在兩腿之間,槍口朝上,并向右傾斜大約30度左右,槍口避開身體和頭部。 押運車到達目的地后,押運員下車警戒時,將防暴槍掛在右肩上, 右手握住護木,左手握住前手柄,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準備處置突發(fā)事件。 第五條 持槍人員在執(zhí)行任務過程中必須攜帶持槍證,做到槍彈不離身。不準玩弄槍支,嚴禁持槍飲酒。如長途押運,中途停留或到達目的地時,應將槍彈寄存在當?shù)毓矙C關。完成任務后應將槍支、彈藥如數(shù)點驗、檢查入庫(柜)。嚴防槍支、彈藥丟失、損壞。 第六條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槍支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口頭警告無效時,可以使用槍支: (一)保衛(wèi)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時。 (二)持槍人員所佩帶的武器被暴力搶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時。 (三)執(zhí)行任務的各類人員遭到暴力傷害、劫持,危及個人生命安全時。 (四)非開槍不能有效制止時。 第七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使用槍支 (一)實施犯罪的人員為孕婦或兒童時。但對使用槍支、爆炸、 劇毒等危險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在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 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但不使用槍支予以制止,將發(fā)生更 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八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一)犯罪分子主動中止犯罪,服從執(zhí)行任務人員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xù)實施犯罪能力的。 第九條 使用槍支應注意的事項 (一)使用槍支前,應判明情況,在有效制止犯罪分子實施暴力犯罪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地射擊其非要害部位。 (二)使用槍支造成無辜群眾傷亡時,應及時搶救受傷人員, 保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分公司領導報告。 (三)使用槍支后,應將整個過程如實向公安機關和分公司書面報告。 第十條 97式18.4mm防暴槍各種配用彈的使用場合及使用時機 (一)殺傷彈: 97式18.4mm殺傷彈屬于致命殺傷性彈藥,發(fā)射殺傷彈的目的是制止暴力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只有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關于使用殺傷性武器有關規(guī)定時才可以使用。 (二)動能彈: 97式18.4mm動能彈屬非致命性威懾彈藥,發(fā)射動能彈的目的主要是對目標起到驅散作用,主要用于35-100米距離內驅散非法聚集的騷亂人群和暴亂分子。 (三)痛塊彈: 97式18.4mm痛塊彈屬非致命性彈藥,目的是打擊點目標或面目標,主要用于驅散35-100米距離內非法聚集的騷亂人群及暴亂分子。 (四)催淚彈: 97式18.4mm催淚彈屬非致命性防暴彈藥,主要用于50米距離內驅散面目標或把隱蔽在建筑物的暴力犯罪分子驅趕出來。 第十一條 防暴槍的保養(yǎng) (一)每日一小擦,擦拭槍的外表。 (二)每周不完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槍膛、活動機件、溝、 槽、縫、副品工具及外表。 (三)每次射擊后或槍支經過雨淋、沙塵、鹽霧等惡劣環(huán)境使用后,應進行完全分解擦拭,將槍中的灰塵、水汽、油漬等清理干凈,并涂上槍油進行保養(yǎng)。 第十二條 防暴槍的使用注意事項 (一)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嚴禁槍口對人。 (二)在使用或擦拭保養(yǎng)、分解結合槍支時,首先檢查扳機保 險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 (三)檢查保險是否有明顯凸出(4mm)或與扳機護圈基本平齊。如保險明顯凸出,說明擊發(fā)機處于待發(fā)狀態(tài)或子彈已經上膛。 如保險和扳機護圈基本平齊,說明扳機已經擊發(fā)或彈膛內無子彈。 (四)執(zhí)行任務前應認真檢查槍械狀態(tài)是否完好,機械運動是否正常,槍膛、彈倉是否清潔、無異物,以免影響使用。 (五)執(zhí)行守押任務時,應先壓上4發(fā)殺傷彈,然后再上一發(fā)動能彈。 (六)向彈倉內壓子彈時,拇指一定要推到位(即聽到開關簧過彈底園的響聲),否則子彈會自動彈出而影響壓下一發(fā)子彈。 (七)在手握前把向前、向后推槍機時,力量不易過大或過小, 應適中,否則影響正常的退殼、供彈或問鎖。 (八)執(zhí)行任務完畢后,應將彈倉中的子彈退出,按程序驗槍清點槍彈,辦理交接登記手續(xù)后,入庫(柜)保管。 (九)槍支在保存過程中,擊發(fā)機不宜長時間處于待發(fā)狀態(tài),避免擊錘彈力減弱,影響擊發(fā)。 第十三條 防暴槍的組織訓練 (一)訓練防暴槍的分解、結合及練習裝卸彈等項目時,應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集中訓練。嚴禁個人單獨訓練。 (二)實彈射擊的目標設置。靶子的尺寸為:高不得少于1.5 米,寬1米,上面畫上與真人大小相似的人形,在胸部可以畫上靶心和環(huán)數(shù)。 (三)實彈射擊的距離。每個射擊位前方35米處設置一個靶子,催淚彈訓練的靶距為50米,靶子只需畫出靶心和環(huán)數(shù)。 第十四條 違反槍支彈藥使用管理規(guī)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 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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