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邵陽法院 | 作者:邱清龍
【案情回放】
被告唐某某與原告張某某系鄰居。2013年3月19日,被告唐某某在逛街時因買手機缺錢,向原告張某某借款900元,同時向原告張某某出具了一張900元的欠條。半年后原告的小孩上學要交學費,原告多次向被告收款,被告嫌原告催促太頻繁,是不信任他的表現(xiàn),雙方遂發(fā)生矛盾,被告于是拒絕償付欠款。2014年11月,原告在收不回借款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及利息。被告辯稱欠條是自己寫的,但是受被告唐某某脅迫的情況下所寫,沒有法律效力,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意見分歧】
對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原告主張不能成立。原告述說被告向其借款900元,但并不能合理說明被告借款的原因及其他事實,原告所依據(jù)的僅僅是一張欠條,被告說該欠條是受被告唐某某脅迫的情況下所寫,原告也不能證明并沒有脅迫,故原告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原告主張能成立。至于是否系“受脅迫”寫下欠條,應由被告唐某某來舉證予以證明。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被告書寫的欠條,該欠條經(jīng)被告認可其真實性,足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應予支持。
【法官說法】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從法理評析如下。
第一,雖有舉證原則的例外情況,但是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案件中只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最基本的原則,被告對其主張欠條是“受脅迫”的情形下寫的這一主張沒有提出證據(jù),因此被告對證據(jù)合法性的異議不能成立。
第二,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fā)〔1988〕6號)第121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边@些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nèi)容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張某某對欠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證據(jù)符合我的訴訟證據(jù)真實性的條件,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應予支持。
第三,本案中,所涉爭議標的額為900元 ,數(shù)額不大。從日常生活經(jīng)驗的角度對借條能否證明借貸關系成立來進行分析認證,在人情倫理社會,人們的法治意識還不很強,其重要表征就是人與人之間,尤其是存在某種鄰里關系的人與人之間,在經(jīng)濟交往中往往不重視手續(xù)的完善,這也可以解釋原告不能明確說出被告借錢的目的和用途,僅體現(xiàn)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及借款數(shù)額和時間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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