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現(xiàn)象越來越多 同居也有法律“緊箍咒”
廣西新聞網(wǎng)-南國今報
2016-02-15 08:36
別以為不結婚就能“隨便” 同居也有法律“緊箍咒” 廣西新聞網(wǎng)-南國今報記者何書俊 如今不少情侶雖未結婚,但已住到了一起。但他們未必意識到,同居也有可能會遇上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希望通過下面幾個關鍵詞,能讓他們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2006年,廖某成為柳州市柳南區(qū)太陽村鎮(zhèn)某村一處宅基地使用權人,并在該土地上建筑了一棟住宅樓房登記在自己名下,而同居男友韋某也居住于該房屋內。2013年,因感情破裂,廖某提出分手,并要求韋某搬離該房屋。雙方因為房屋的分割問題產(chǎn)生糾紛并訴至法院。經(jīng)過評估,法院酌定該房屋總計可分割價值為7.5萬元,廖某因作為婦女予以適當照顧,法院酌定廖某應當向韋某補償3.5萬元。最終,2015年4月,法院判定韋某搬離上述房屋,廖某補償韋某3.5萬元。 說法:關于未婚同居的男女的財產(chǎn)分割問題,法律上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有例外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于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一般共有財產(chǎn)處理。具體分割財產(chǎn)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chǎn)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本案中,由于該房屋系在宅基地上所建,不能以正常的市場流通價格來確定房屋價值,而且韋某也并非該村的村集體成員,對于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不能取得所有權份額,只能按照該房的工程造價予以合理補償。經(jīng)過評估該房屋可分割價值為7.5萬元,因此,法院依法對上述可分割財產(chǎn)進行了判定。 案例:黃某與藍某于2008年認識,于2009年12月未婚生下兒子。兒子出生后藍某2011年外出,一直未歸,兒子一直跟隨黃某生活。2014年底,黃某將藍某起訴到柳江縣法院,要求自己撫養(yǎng)兒子,并由藍某支付撫養(yǎng)費。最終,法院支持了黃某的訴求,判決非婚生兒子由黃某撫養(yǎng),而藍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0元。 說法:《婚姻法》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本案中,黃某與藍某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所生育的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子女的撫養(yǎng)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藍某在兒子出生后外出一直未歸,期間從未支付撫養(yǎng)費,也未回家探望過兒子,以上行為,可視為其已放棄對兒子的撫養(yǎng)權?!痘橐龇ā返?5條規(guī)定,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最終,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決。 案例:2013年,柳州市女子李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男子覃某,之后兩人戀愛并同居。然而,2015年春節(jié)后,兩人卻因生活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覃某多次離開兩人居住的房屋,并開始與其他女子同居。因無法再與覃某相處,李某幾次向覃某提出分手,覃某卻不同意,并威脅李某不許分手。2015年8月,李某來到魚峰區(qū)法院,希望法院判決解除兩人同居關系,對于該項訴求,法院未予受理。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從這規(guī)定看:一般單純性的同居關系,不需要人民法院解除,任何一方提出分手,同居關系就解除了。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情形,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 建議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如今,未婚同居現(xiàn)象越來越多,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不愿裸婚、有的是想試婚、有的是解決生理需要等。但如果兩情相悅,真心相愛,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最好還是辦理結婚登記,以更好地享受法律的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