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全權委托”非特別授權 張某與徐某之間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協(xié)商無效后,張某準備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張某這段時間因忙于生意而抽不開身,便委托好友胡某全權處理此事。 之后胡某代理張某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對方徐某提出愿意與張某在法院主持下,協(xié)商處理此事。但因張某遞交法院的委托書上只注明全權委托胡某處理此事,并沒有明確何種授權,故法院并未接受胡某愿意調解的意思表示,最終張某只得從外地趕回上海,親自來到法院簽字,方才了結該案。 【解析】 當事人在遇到民事經濟糾紛委托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時,須分清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的區(qū)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jù)、辯論等訴訟權利,而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承認或變更訴訟請求、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須書面明確授予的何種權限,而只注明全權委托,只能認定為一般授權代理。分清兩者區(qū)別對于恰當?shù)厥跈?、維護自身權益是很有必要的。 B.代理行為等同本人行為 劉某委托顧某處理其與王某之間的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庭審中,顧某參加了質證、法庭辯論,并對王某提出的幾節(jié)陳述表示認可。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劉某的某些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后劉某了解到,原來是顧某在庭審中對王某的幾節(jié)陳述的自認,才導致自己的某些訴訟請求不被支持。 于是,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上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為劉某的代理人,且為特別授權代理,顧某在一審庭審中的意思表示真實,劉某未能提供充足的相反證據(jù),故維持了原判。 【解析】 在實踐中,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參加訴訟。開庭審理時,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自認、法庭調查中對證據(jù)的質證、法庭辯論等均由訴訟代理人進行,在審判過程中,時常遇到訴訟代理人就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事實進行自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br> 訴訟代理人對事實的陳述和自認直接由當事人承擔法律后果,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當事人本人對事實的陳述和自認。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如果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在場的當事人可以及時撤銷或更正,經當事人及時撤銷或更正的,不產生法律效力;另外如果當事人的充足的證據(jù)證明代理人的行為違背代理權限的,或證明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是由于錯誤并且與事實不符,則可申請撤銷代理人的自認行為。 而本案中,劉某未能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顧某的自認行為無效,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C.超越代理權限未必無效 馬某因違章開車,將路人徐某撞傷,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徐某將馬某訴至法院。徐某委托其好友王某參加訴訟,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簽署法律文書、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等)。最終,法院判決馬某應當支付徐某賠償款人民幣15余萬元。馬某未自動履行,徐某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但徐某一直在外地打工,于是仍叫王某代為處理此事。后徐某了解到,王某已與馬某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同意馬某每年僅支付1萬元。徐某雖然覺得期限太長,但是最終仍同意了該方案。 【解析】 該案中,徐某委托王某處理與馬某的糾紛,其特別授權的權限僅限于參加訴訟,而王某在執(zhí)行中,雖然有徐某的口頭委托,但是徐某沒有明確授予何種權限給王某,故王某與馬某之間的和解協(xié)議,從法律上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因為執(zhí)行和解,涉及當事人的實體利益,應當有特別的授權。 若此案中徐某得知該案執(zhí)行和解后,提出反對意見,那么該和解協(xié)議應當自然無效。但本案中,徐某事后追認了王某的代理行為,因而王某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仍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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