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加入“刑事備忘錄”刑法、刑訴討論第三群(一群、二群已滿額),由于群人數(shù)已超100,需要手動邀請入群,欲入群者請先添加本人微信號hftjctjh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為貨車司機,負責將貨主的貨物送至石家莊市貨運中心,并將貨運中心開出的提付票(托運單)帶回給貨主,待到結(jié)款日貨主(或者其他持票人)再持該托運單到貨運中心支取貨款。2013年2月的一天,李某發(fā)現(xiàn)褲兜里面有一張?zhí)岣镀?出票時間是1月18日,貨款9450元,收貨地點為西安,但不清楚是這張?zhí)岣镀笔悄膫€貨主的。李某覺得長時間以來無人過問該票,想必貨主已經(jīng)忘記,遂起貪心,欲將該比貨款據(jù)為已有。李某遂聯(lián)系其妹夫王某,讓他幫忙支款,后王某按照其安排,持該提付票從貨運中心支取貨款,貨運中心通過轉(zhuǎn)賬支付的方式將貨款9450元打到王某的銀行卡上,王某將該款交付給李某。在獲取該筆貨款后,李某一晉州貨主趙某打電話詢問李某是否見過一張發(fā)往西安的提付票,貨款金額為9000余元,李某意識到該提付票為該晉州貨主所有,但仍謊稱沒有見過該票,拒絕返還貨款。 二、分歧意見: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何罪有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李某向貨運中心隱瞞持票人王某并非貨主的事實,使得貨運中心產(chǎn)生錯誤認識,誤以為王某系真是貨主從而將貨款支付,致使貨主趙某遭受財產(chǎn)損失。李某明知該提付票系他人所有,仍指使王某冒充貨主將款從貨運中心取走貨款,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李某將代為保管的貨主的提付票,擅自將提付票上的貨款取出據(jù)為己有,在貨主向其詢問索要時,李某又拒絕返還,其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李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從托運單的性質(zhì)來看,貨主將貨物發(fā)至貨運中心后,貨運中心開出托運單,待到結(jié)款日貨主(或者其他持票人)只需持該托運單便可到貨運中心支取貨款,因此該托運單實際性質(zhì)為不記名的債權(quán)憑證。而且該托運單并不記載發(fā)貨人的姓名,貨運站也不核實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只要相對方持真實有效的托運單便可支取相應貨款。因此,無論何人只需持真實的托運單均可從貨運中心獲取貨款。在王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到貨運站支取貨款時,他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號、以及托運單便可獲取貨款。綜上來看,李某并沒有采用隱瞞事實欺騙方式騙取貨款,貨運站也不存在被欺騙而交付貨款的事實,因此,李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 二、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委托型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1、該罪主體要件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的人。本案中,李某的工作職責是將貨物運至貨物中心,將收取貨物中心開出的托運單再轉(zhuǎn)交給貨主??梢?在該托運單尚未轉(zhuǎn)交給貨主之前,李某對該托運單的占有系基于委托關系代為保管,因此,李某系基于貨主的委托而代為保管托運單的人,符合侵占罪的主體要件。 2、侵占行為的對象是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因該托運單系不記名的債權(quán)憑證,李某作為該托運單的持有人,其對托運單上所記載的9450元貨款具有處分的可能性,李某對該筆貨款的占有屬于法律上的占有,在法律上具有支配力,因此,該筆貨款占有也屬于李某所為貨主代為保管之物。 3、李某實施了侵占行為。李某指使他人持托運單將貨款從貨運中心取出據(jù)為己有,在貨主向其詢問托運單的下落時,李某拒不承認其持有托運單取出貨款這一事實,亦未將貨款退還給貨主,因此,其行為符合侵占罪中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構(gòu)成要件。 綜上來看,李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將其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貨款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其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qū)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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