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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中涉及到的公證認證問題

       執(zhí)節(jié) 2016-05-13

      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中涉及到的公證認證問題

      作者:Paul 來源:原創(chuàng) 日期:2013-4-12 14:54:31 人氣:4322 標簽:

      隨著中外在經(jīng)貿,文化等領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也隨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關公證認證的問題,如境外主體資格的公證認證,域外證據(jù)公證認證等等,國內當事人對這些有很多不了解,在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時,不是辦的文件不對,就是少辦某些文件,或者是辦理流程不對,甚至是辦理的公證認證分數(shù)不對,從而影響了訴訟的進程或結果,因此有必要對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中涉及到的公證認證問題進行梳理。

      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主體在境內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應提交經(jīng)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以下內容為結合自己相關實務經(jīng)驗介紹如何準備主體資格材料(包括CI,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一)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若該委托人屬于企業(yè),則應當提交企業(yè)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英國(包括英屬處女島/維京群島和開曼島)、美國、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設有公司秘書處(公司秘書),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書將其公司設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說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當?shù)毓C機關公證,然后將公證件交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注:這些公司設立文件上不顯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誰。但是德國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結尾)其登記文件上會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關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冊處網(wǎng)站可查詢公司注冊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無設定押記/按揭,無需親自前往就可以查詢公司登記信息,只要交納少量查詢費就可以了,不過只能以港幣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由律師或客戶制作一份文件,證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對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簽署所有法律文件。具體內容要視情況而定,因為有的國家其公證機關不接受類似“全權代表”的說法,會要求寫明該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體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簽署哪些法律文件,該文件的用途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誰簽名?這是一個問題,可由公司秘書簽名;實踐中咨詢過法官,由委托人的負責人自己簽字證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是接受的,法院非常注重該文件是否經(jīng)過公證認證。我覺得律師在代理案件時,應與委托人保持充分溝通,仔細考慮很多細節(jié)方面的問題,因為涉外案件的公證認證程序繁瑣,從國外寄法律文件到境內會耗費一些時間,收到文件后發(fā)現(xiàn)有瑕疵,處理起來會比較棘手,案情緊急的情況下尤為如此。

      此外,因為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的法律文件要求為中文(某些仲裁適用英文的情況除外,仲裁員本身英文水平比較高),因此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接下來會提到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時,最好起草中英文對照的版本,這樣公證認證版本可直接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省去翻譯費及翻譯時間。從我經(jīng)歷過的幾個案子來看,美國、開曼島的都是中文和英文版本分開公證認證的,估計是公證機關不接受中英文對照形式的法律文件。但是,法國當事人準備的材料是中英文對照版本,由當?shù)胤ㄔ汗C。

      (二)授權委托書(POA)
      制作授權委托書的時候,盡量制作中英文對照版本,或幾份單獨以英文、中文書寫的版本,省去翻譯費及翻譯時間。此外,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到案件后期執(zhí)行等情況,把授權權限寫全,避免執(zhí)行階段出現(xiàn)另外制作授權委托書及辦理公證認證手續(xù)的麻煩。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第一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組織,或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商事案件。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參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首先必須確定我國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無司法管轄權,其次確定該案由哪一些區(qū)的哪一些法院受理。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

      第三條 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體包括:

      1、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

      2、信用證糾紛案件;

      3、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zhí)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申請承認和強制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6、涉及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國獨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的商事糾紛案件。

      第四條 確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依據(jù)為:

      1、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關于管轄權的國際條約;

      2、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3、 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議。

      第五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是如何劃分的?

      1、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qū)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jīng)濟特區(qū)、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

      2、成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為:該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爭議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以外的其余區(qū)、市、縣,德陽市、內江市、瀘州市、南充市、達州市、廣安市、資陽市、眉山市、樂山市、綿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爭議標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為:全省范圍內爭議標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不含200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六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轄是如何規(guī)定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

      2、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如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可以由被告可供扣押財產(chǎn)所在地或被告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一方當事人以外國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內設有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或者補償貿易企業(yè)(以下簡稱“三來一補”企業(yè))的,應認定其在我國境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chǎn),該“三來一補”企業(yè)所在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糾紛行使管轄權。

      6、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由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仲裁協(xié)議簽訂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zhí)行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chǎn)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chǎn)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8、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以下案件為專屬管轄:

      1、不動產(chǎn)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合資、合作企業(yè)的注冊登記地為合同履行地;涉及轉讓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股份的合同,上述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注冊登記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對上述合同糾紛享有管轄權。

      第八條 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xié)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管轄,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住所地、登記地、營業(yè)地等。但選擇管轄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只適用于一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適用協(xié)議管轄。

      第九條 港澳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案件,其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均不在內陸,當事人按照書面協(xié)議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

      第十條 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后,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十一條 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享有管轄權的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爭議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對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外國法院是否已經(jīng)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決,不影響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但是否受理,由我國法院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外國法院判決已經(jīng)被我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協(xié)議約定外國法院對其爭議享有非排他性管轄權時,可以認定該協(xié)議并沒有排除其他國家有管轄權法院的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

      第十三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 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受案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第十四條 有權依法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十五條 外國法人、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應提交其合法注冊登記、存續(xù)的證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執(zhí)行董事)或股東的身份證明書,證明其姓名和職務。

      第十六條 外國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證明、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注冊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證明均須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但作為自然人的外國當事人直接向法院遞交的個人身份證明、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境外當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證明除外。

      第十七條 外國企業(yè)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因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作為被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申請追加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外國企業(yè)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查明外國當事人被宣告破產(chǎn)或者進入清算程序的,應通知外國當事人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 外國自然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的律師。目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律師尚不具有中國內陸律師資格,不能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到內陸參與訴訟。

      第二十條 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中國公民參加訴訟。

      第二十一條 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第二十二條 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對于未履行相關手續(xù)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對其代理資格不予認可。

      第二十三條 外國當事人在辦案人員面前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作為自然人的外國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授權委托書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外國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表該法人、其他組織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授權委托書時,除了向辦案人員出示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外,還必須提供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必須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無需辦理境外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境外當事人是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時,還應向法院提交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出具的辦理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外國當事人將其在特定時期內發(fā)生的或者特定范圍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可以予以認可。該一次性委托在一審程序中已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的,二審或者再審程序中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因從中國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手續(xù)較復雜,故授權范圍應考慮周全,盡量避免再次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以下代理權限內容供外國當事人參考:代為調查取證;代為在訴前和訴訟中申請采取和解除財產(chǎn)、證據(jù)保全;代為制作和修改起訴狀及其他訴訟法律文書;代為在起訴狀及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或蓋章并接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文書;代為立案起訴;代為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提起反訴、上訴、撤訴和申訴;代為調解、和解,代為簽收調解書;代為繳納和接收法院退給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代為提出案件執(zhí)行申請及接受執(zhí)行財產(chǎn)標的等從事作為案件執(zhí)行申請人的所有執(zhí)行事宜;代為接收被告自動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財產(chǎn)標的;在上述代理權限內轉委托他人從事上述代理行為。

      五、訴訟證據(jù)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當事人提供給法院的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據(jù),若屬于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jù),應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對其他證據(jù),由提供證據(jù)的一方當事人選擇是否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人民法院認為確需辦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在我國境外形成的應履行相關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的證據(jù),應當在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中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但如果其所在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該證據(jù)應經(jīng)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九條 若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證據(jù)形成于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qū),相關證明手續(xù)具體如下:

      1、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香港當事人從內陸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需經(jīng)我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同時應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

      2、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澳門當事人從內陸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需經(jīng)我國司法部派駐澳門的中國公證員公證,同時應當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

      3、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臺灣地區(qū)當事人從臺灣地區(qū)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經(jīng)臺灣當?shù)氐墓C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此外,臺灣當事人也可通過香港、澳門當事人采用的辦法辦理公證事宜。

      第三十條 用于國際流通的商業(yè)票據(jù)、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取得的證據(jù)材料、通過雙邊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或外交途徑取得的證據(jù)材料以及當事人沒有異議除訴訟主體資格之外的證據(jù)材料,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視聽資料的,應附有視聽資料中所用語言的記錄文本及中文譯本。

      六、送達和期間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6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jīng)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可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其答辯期為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其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期為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天。

      第三十六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用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公告送達期限為6個月。

      七、法律適用

      第三十七條 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明示的方式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

      1、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guī)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3、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4、不動產(chǎn)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

      5、動產(chǎn)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動產(chǎn)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8、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9、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所在地法;

      10、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11、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人、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適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債券的發(fā)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fā)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15、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16、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17、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qū)有更密切聯(lián)系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

      第三十九條 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由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專家、法律服務機構、行業(yè)自律性組織、國際組織、互聯(lián)網(wǎng)等途徑提供相關外國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時提供相關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紹資料、專家意見書等。當事人對提供外國法律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明相關外國法律。

      第四十條 外國法律的內容無法查明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八、財產(chǎn)保全和限制出境措施

      第四十一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同意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的,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的,駁回申請。

      第四十二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有效的擔保。限制出境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我國確有未了結的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員是未了結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有逃避訴訟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難以審理、無法執(zhí)行。

      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中涉及到的公證認證問題

      作者:Paul 來源:原創(chuàng) 日期:2013-4-12 14:54:31 人氣:4322 標簽:

      隨著中外在經(jīng)貿,文化等領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也隨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關公證認證的問題,如境外主體資格的公證認證,域外證據(jù)公證認證等等,國內當事人對這些有很多不了解,在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時,不是辦的文件不對,就是少辦某些文件,或者是辦理流程不對,甚至是辦理的公證認證分數(shù)不對,從而影響了訴訟的進程或結果,因此有必要對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中涉及到的公證認證問題進行梳理。

      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主體在境內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應提交經(jīng)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授權委托書。以下內容為結合自己相關實務經(jīng)驗介紹如何準備主體資格材料(包括CI,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一)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若該委托人屬于企業(yè),則應當提交企業(yè)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英國(包括英屬處女島/維京群島和開曼島)、美國、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設有公司秘書處(公司秘書),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書將其公司設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說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當?shù)毓C機關公證,然后將公證件交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注:這些公司設立文件上不顯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誰。但是德國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結尾)其登記文件上會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關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冊處網(wǎng)站可查詢公司注冊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無設定押記/按揭,無需親自前往就可以查詢公司登記信息,只要交納少量查詢費就可以了,不過只能以港幣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由律師或客戶制作一份文件,證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對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簽署所有法律文件。具體內容要視情況而定,因為有的國家其公證機關不接受類似“全權代表”的說法,會要求寫明該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體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簽署哪些法律文件,該文件的用途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誰簽名?這是一個問題,可由公司秘書簽名;實踐中咨詢過法官,由委托人的負責人自己簽字證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是接受的,法院非常注重該文件是否經(jīng)過公證認證。我覺得律師在代理案件時,應與委托人保持充分溝通,仔細考慮很多細節(jié)方面的問題,因為涉外案件的公證認證程序繁瑣,從國外寄法律文件到境內會耗費一些時間,收到文件后發(fā)現(xiàn)有瑕疵,處理起來會比較棘手,案情緊急的情況下尤為如此。

      此外,因為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的法律文件要求為中文(某些仲裁適用英文的情況除外,仲裁員本身英文水平比較高),因此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接下來會提到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時,最好起草中英文對照的版本,這樣公證認證版本可直接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省去翻譯費及翻譯時間。從我經(jīng)歷過的幾個案子來看,美國、開曼島的都是中文和英文版本分開公證認證的,估計是公證機關不接受中英文對照形式的法律文件。但是,法國當事人準備的材料是中英文對照版本,由當?shù)胤ㄔ汗C。

      (二)授權委托書(POA)
      制作授權委托書的時候,盡量制作中英文對照版本,或幾份單獨以英文、中文書寫的版本,省去翻譯費及翻譯時間。此外,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到案件后期執(zhí)行等情況,把授權權限寫全,避免執(zhí)行階段出現(xiàn)另外制作授權委托書及辦理公證認證手續(xù)的麻煩。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第一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組織,或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商事案件。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參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首先必須確定我國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無司法管轄權,其次確定該案由哪一些區(qū)的哪一些法院受理。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

      第三條 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體包括:

      1、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

      2、信用證糾紛案件;

      3、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zhí)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申請承認和強制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6、涉及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國獨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的商事糾紛案件。

      第四條 確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依據(jù)為:

      1、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關于管轄權的國際條約;

      2、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3、 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議。

      第五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是如何劃分的?

      1、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qū)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jīng)濟特區(qū)、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

      2、成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為:該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爭議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以外的其余區(qū)、市、縣,德陽市、內江市、瀘州市、南充市、達州市、廣安市、資陽市、眉山市、樂山市、綿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爭議標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為:全省范圍內爭議標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不含200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六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轄是如何規(guī)定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

      2、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如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可以由被告可供扣押財產(chǎn)所在地或被告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一方當事人以外國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內設有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或者補償貿易企業(yè)(以下簡稱“三來一補”企業(yè))的,應認定其在我國境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chǎn),該“三來一補”企業(yè)所在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糾紛行使管轄權。

      6、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由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仲裁協(xié)議簽訂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zhí)行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chǎn)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chǎn)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8、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以下案件為專屬管轄:

      1、不動產(chǎn)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合資、合作企業(yè)的注冊登記地為合同履行地;涉及轉讓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股份的合同,上述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注冊登記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對上述合同糾紛享有管轄權。

      第八條 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xié)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管轄,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住所地、登記地、營業(yè)地等。但選擇管轄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只適用于一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適用協(xié)議管轄。

      第九條 港澳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案件,其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均不在內陸,當事人按照書面協(xié)議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

      第十條 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后,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十一條 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享有管轄權的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爭議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對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外國法院是否已經(jīng)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決,不影響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但是否受理,由我國法院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外國法院判決已經(jīng)被我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協(xié)議約定外國法院對其爭議享有非排他性管轄權時,可以認定該協(xié)議并沒有排除其他國家有管轄權法院的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

      第十三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 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受案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第十四條 有權依法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十五條 外國法人、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應提交其合法注冊登記、存續(xù)的證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執(zhí)行董事)或股東的身份證明書,證明其姓名和職務。

      第十六條 外國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證明、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注冊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證明均須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但作為自然人的外國當事人直接向法院遞交的個人身份證明、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境外當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證明除外。

      第十七條 外國企業(yè)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因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作為被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申請追加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外國企業(yè)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查明外國當事人被宣告破產(chǎn)或者進入清算程序的,應通知外國當事人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 外國自然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的律師。目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律師尚不具有中國內陸律師資格,不能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到內陸參與訴訟。

      第二十條 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中國公民參加訴訟。

      第二十一條 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第二十二條 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對于未履行相關手續(xù)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對其代理資格不予認可。

      第二十三條 外國當事人在辦案人員面前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作為自然人的外國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授權委托書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外國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表該法人、其他組織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授權委托書時,除了向辦案人員出示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外,還必須提供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必須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無需辦理境外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境外當事人是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時,還應向法院提交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出具的辦理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外國當事人將其在特定時期內發(fā)生的或者特定范圍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可以予以認可。該一次性委托在一審程序中已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的,二審或者再審程序中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因從中國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手續(xù)較復雜,故授權范圍應考慮周全,盡量避免再次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以下代理權限內容供外國當事人參考:代為調查取證;代為在訴前和訴訟中申請采取和解除財產(chǎn)、證據(jù)保全;代為制作和修改起訴狀及其他訴訟法律文書;代為在起訴狀及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或蓋章并接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文書;代為立案起訴;代為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提起反訴、上訴、撤訴和申訴;代為調解、和解,代為簽收調解書;代為繳納和接收法院退給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代為提出案件執(zhí)行申請及接受執(zhí)行財產(chǎn)標的等從事作為案件執(zhí)行申請人的所有執(zhí)行事宜;代為接收被告自動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財產(chǎn)標的;在上述代理權限內轉委托他人從事上述代理行為。

      五、訴訟證據(jù)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當事人提供給法院的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據(jù),若屬于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jù),應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對其他證據(jù),由提供證據(jù)的一方當事人選擇是否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但人民法院認為確需辦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在我國境外形成的應履行相關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xù)的證據(jù),應當在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中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但如果其所在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該證據(jù)應經(jīng)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九條 若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證據(jù)形成于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qū),相關證明手續(xù)具體如下:

      1、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香港當事人從內陸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需經(jīng)我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同時應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

      2、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澳門當事人從內陸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需經(jīng)我國司法部派駐澳門的中國公證員公證,同時應當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

      3、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臺灣地區(qū)當事人從臺灣地區(qū)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經(jīng)臺灣當?shù)氐墓C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此外,臺灣當事人也可通過香港、澳門當事人采用的辦法辦理公證事宜。

      第三十條 用于國際流通的商業(yè)票據(jù)、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取得的證據(jù)材料、通過雙邊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或外交途徑取得的證據(jù)材料以及當事人沒有異議除訴訟主體資格之外的證據(jù)材料,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視聽資料的,應附有視聽資料中所用語言的記錄文本及中文譯本。

      六、送達和期間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6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jīng)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可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其答辯期為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其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期為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天。

      第三十六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用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公告送達期限為6個月。

      七、法律適用

      第三十七條 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明示的方式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

      1、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guī)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3、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4、不動產(chǎn)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

      5、動產(chǎn)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動產(chǎn)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8、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9、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所在地法;

      10、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11、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人、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適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債券的發(fā)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fā)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15、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16、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17、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qū)有更密切聯(lián)系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

      第三十九條 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由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專家、法律服務機構、行業(yè)自律性組織、國際組織、互聯(lián)網(wǎng)等途徑提供相關外國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時提供相關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紹資料、專家意見書等。當事人對提供外國法律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明相關外國法律。

      第四十條 外國法律的內容無法查明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八、財產(chǎn)保全和限制出境措施

      第四十一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同意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的,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的,駁回申請。

      第四十二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有效的擔保。限制出境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我國確有未了結的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員是未了結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有逃避訴訟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難以審理、無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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