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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騰智解讀丨“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的章程規(guī)定有效嗎? ——從最高法院公布案例看公司股東意思自治(七)...

       昵稱21921317 2016-06-24

      【朱智慧律師】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行主任,浙江省中小企業(yè)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民盟杭州市委法工委副主任,杭州市西湖區(qū)人大代表,首批浙江省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法律顧問、杭州數字娛樂產業(yè)園創(chuàng)業(yè)導師。曾榮獲“浙江省服務中小企業(yè)優(yōu)秀律師”、“浙江省法學會系統(tǒng)先進個人”、“民盟浙江省先進盟員”、“杭州市優(yōu)秀律師”等榮譽稱號。擅長公司與股權相關法律事務。

      【來晶晶律師】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公司部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法學學士,香港城市大學訪問學生,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在讀),擅長企業(yè)法律顧問事務、公司兼并收購、企業(yè)法律風險管理、重整重組、 海外公司的運營及維護、國際貿易案件。

      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尤其是互聯(lián)網創(chuàng)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在公司體制上的最大改變,就是人力資源的價值開始逐漸大范圍地超越資本的價值。無論是馬云提出的“合伙人制”,還是萬科總裁郁亮提出的“事業(yè)合伙人時代誕生”,其實質上都是對于在第三次工業(yè)革命背景下企業(yè)組織轉型的探索與努力。而對于更多的中小企業(yè)而言,如何將股權與股東的經營貢獻相互掛鉤,則成為在這個大背景下的現(xiàn)實考量。

      對于人合性與資合性并存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已經賦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特別約定權,如果章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特殊約定的,將優(yōu)先適用章程的約定。因此,有許多公司開始在章程中要求股東身份與員工身份保持一致,如股東離職的,則強制其轉讓股權。那么,章程中的這種“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約定是否有效且具備可操作性呢? 

      今天,我們就從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出發(fā),分析下“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約定的合法性及其操作性。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主編的《人民法院案例選》2015年第1輯刊載的《蔣小莉訴四川杰特機器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即是關于“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糾紛的一個典型案例。

      2000年2月,原告蔣小莉到被告四川杰特機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特公司)之前身四川省簡陽試壓泵廠工作。2001年,四川省簡陽試壓泵廠改制為杰特公司,蔣小莉以800元安置補償款和5200元現(xiàn)金入股成為杰特公司股東,后該公司以利潤增加資本,至2012年蔣小莉的股本金增加至10404元,占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的0.13%。蔣小莉成為股東后,杰特公司每年均按一定的比例向蔣小莉分紅。杰特公司向蔣小莉簽發(fā)了出資證明書以及股權證,但原告一直未作為股東被登記在工商行政部門。

      2013年2月5日,蔣小莉向杰特公司提出書面辭職,杰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4月9日同意原告辭職。2013年4月9日,杰特公司召開股東暨職工代表大會,會議以95.29%的股東表決同意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等而被解聘的股東、自動辭職的股東,從離開崗位或被解聘之日起,其股份權由公司按股權證證載股額全額收回?!笔Y小莉在本次股東大會中投了反對票。

      2013年4月11日,杰特公司董事會以通知的形式向蔣小莉告知:因其已申請自動離職,根據公司章程,蔣小莉不能繼續(xù)是公司股東,其在公司的股本從2013年4月10日起,全額由公司收回,雙方因此發(fā)生糾紛。蔣小莉訴至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將原告的股東資格向工商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確認杰特公司取消其股東身份的行為無效,并要求杰特公司支付2013年度紅利等。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杰特公司向蔣小莉支付2013年1月到4月紅利,但駁回蔣小莉的其他訴訟請求。蔣小莉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具有資合性與人合性并存的法律特征。因此,《公司法》才賦予公司章程對股東身份轉變的部分自主權,以保證公司的發(fā)展與運轉。杰特公司通過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明確股東從離開崗位或被解聘之日起,其股東身份通過一定方式解除的基本精神是合法有效的,故杰特公司有權解除蔣小莉的股東身份。

      《四川杰特機器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按股權證證載股額全額收回”,有可能損害股東或者公司及他人的財產權利。如果公司效益較好又長期未進行股東權益分配,股東在公司中積累的財產就會受到損害,且其未來的權益也可能受損;如果公司長期嚴重虧損,就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或者公司本身的權益,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股東股權價值的確定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或市場公平的精神。在當事人未對股權作出處理以前,法院不適宜對股權價值作出處理。

      【騰智解讀】 

      案例中,雖然法院認為杰特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解除離職股東股東資格的約定有效,但法院同時也認定“按股權證證載股額全額收回”不當,即法院回避了章程中約定的公司強制回購股權最終應該如何操作這一問題,杰特公司章程約定陷入無法實際操作的境地。

      因此,何種情況下“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 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成為通過本案例必須探討的法律問題。

      一、公司能否通過章程約定限制離職股東繼續(xù)持有股權?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這一問題上,我國公司法秉持著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給股東之間更多的契約權,即強調股東意思自治。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明確賦予了章程約定股權轉讓的權利,本案例也給出了肯定的結論,即公司可以通過章程約定來限制公司現(xiàn)有股東或后續(xù)進入的股東在離職后繼續(xù)持有公司股權。

      當然,如果章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本身存在瑕疵,則通過該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可能被認定無效,從而章程中的該規(guī)定也會認定無效。但這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即如何保證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本文最后所附騰智律師“公司股東意思自治”之其它文章。

      二、離職股東如何強制退出才能有效且具備可操作性?

      根據上述分析,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強制離職股東轉讓股權。目前的實踐中,關于離職股東的強制退出一般操作有兩種方式,一是公司強制回購股權,另一是強制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F(xiàn)在我們來逐一分析下這兩種股權退出方式的利弊:

      1、公司強制回購股權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主動回購股東股權,通讀公司法全文,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了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外,其他條款并未就公司是否可以主動回購股權做出規(guī)定或限制,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內容僅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國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雖然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但股權回購會涉及公司注冊資本減少,那么有限責任公司在依照其章程規(guī)定回購股權時應如何操作呢?是否還需要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流程辦理呢?

      眾所周知,公司法對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要求較為嚴格,除要求公告外,還賦予了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由此可見法律對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慎重與對于債權人保護的傾向性。在本案中,法院并未明確公司在回購股東股權時是否需要就注冊資本減少事宜辦理減資手續(xù),但按照公司法維持資本原則及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們認為,公司在回購股東股權時,應當就注冊資本減少事宜依法辦理減資流程。

      2、強制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

      相比公司強制回購股權會涉及到注冊資本減少、進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利益等一系列問題,強制離職股東向公司現(xiàn)有其他股東轉讓股權只涉及兩個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法律關系上較為簡單。但另一方面,強制離職股東向現(xiàn)有股東轉讓股權會涉及轉讓價款以及剩余股東之間的股權分配,需要平衡各方股東利益,且操作時需考慮受讓方如何確定、受讓價格如何確定、受讓方是否可以拒絕受讓等多個問題,而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在于如何理解股權價值的意思自治及公允性。

      三、如何理解股權價值的意思自治及公允性?

      無論是通過公司強制回購股權還是強制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回購/轉讓價款的確定都會成為條款設置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在該案例中,法院提出“股東股權價值的確定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或市場公平的精神”這一原則,但并未明確具體的計算方式。

      那么,到底如何確定股權回購或轉讓價格才算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或符合市場公平精神呢? 

      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另一相似案例《上海昆泰投資有限公司訴曲振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案》中,上海昆泰投資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股東由于因昆泰投資需要外派除外的其他原因自愿離職或被公司辭退等原因而離開昆泰投資(離開昆泰投資之日以公司批準離職之日為準),離職股東所持股份應轉讓給昆泰投資的其他股東或由昆泰投資進行計價回購,轉讓或回購的價格為離職股東離開昆泰投資的上月月末昆泰投資資產負債表所載明的凈資產為基礎,以離職股東持有出資比例所對應權益的75%計算……”。對此,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股東權平等原則,股東退股公司應以合理的價格向其支付對價,以離職股東所持出資比例對應權益的75%計算并不合理?;刭彽膬r格應按照離職股東離開昆泰投資的上月月末昆泰投資資產負債表所載明的凈資產為基礎并以離職股東持有出資比例所對應權益的100%計算。

      在上述案例中,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按照股權凈值的100%來確定回購價格方為公允,那么是否必須為股權凈值的100%呢?在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朱智慧、俞玲麗、李佳律師辦理的另外一起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案件中,杭州市兩級法院給出了不同的判決。

      杭州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規(guī)定:“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權益可以而且只能轉讓給公司現(xiàn)有股東。除現(xiàn)有股東外,任何人不得受讓公司股權。無論因何種原因,無論股東自愿出讓還是被強制地出讓其股權的,受讓人均只能是現(xiàn)有股東。” “如果一方希望將其在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但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后無任何其他股東愿意單獨受讓的,則由其他股東按各自在公司的股權比例分別受讓,受讓價格按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確定的凈資產80%計算。”

      關于該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公司股權轉讓時受讓人只能是現(xiàn)有股東以及轉讓價款的合理性,杭州市兩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現(xiàn)有法律并未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確定價格或者確定價格的方法,該規(guī)定并未限制股東持有股權的自由以及股東將自身持有的股權協(xié)商轉讓給其他股東的自由,在經過自由轉讓流程后,設定按照凈資產80%的轉讓價格強制轉讓并不違反公平原則。(關于該案例的詳細情況,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騰智律師”公眾號2015年4月23日推送的“騰智案例| 公司章程的契約性及股權轉讓特殊約定的效力——某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案評析”)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們或許可以推測,在強制轉讓情形下,股權價值的確定其實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法院會結合股東退出流程設置是否給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退出價格設置是否與市場價值相符等多個角度進行判斷。

      【騰智建議】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人合性及資合性兼?zhèn)涞墓拘螒B(tài),在考慮股東意思自治的情況下又必須受到資本維持原則的約束。在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這一問題上,既要尊重股東意思自治的約定又必須要充分考慮資本維持原則的限制,否則可能因損害債權人利益、股東利益而導致章程規(guī)定無效或無法操作。

      因此,騰智律師建議:


      一、如公司對于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有要求的,應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的約定,否則強制離職股東轉讓股權的內容將缺乏有效的依據。同時,對于那些在章程制定時未作約定的公司,應盡可能未雨綢繆,在未發(fā)生離職股東強制退出的情形前就對章程進行調整,一旦發(fā)生相關情形后再修改章程的,容易引起離職股東的不滿,進而引發(fā)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之爭。

      二、關于如何確保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的合法性與可操作性,建議參考騰智律師事務所朱智慧、俞玲麗、李佳律師為上述案例中杭州某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給予離職股東向現(xiàn)有股東轉讓股權的自由選擇權,以保障股東的意思自治和體現(xiàn)公允的市場價值,但在現(xiàn)有股東沒有任一愿意通過協(xié)商受讓的情形下,則可以設置其他股東按照明確的價格強制收購或公司強制回購的約定,以保證離職股東強制轉讓股權的可操作性。

      三、限制股東為內部職工、強制離職股東轉讓股權等并非是百利無害的,公司章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其實是一把雙刃劍,不僅約束小股東,其實也約束大股東及公司。建議公司在做出這樣的決策前,認真考慮評判公司的經營管理及股權架構,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不同的方案,不要照搬其他公司的規(guī)定。在制定章程相關條款時,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的意見,量身定制符合公司實際需求的章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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