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福利,用一句話概括那就是——上不用養(yǎng)老,下不用養(yǎng)小。
★上不用養(yǎng)老就是說做兒女的不必為老人的生活費、醫(yī)療費操心,老人有自己的退休金和醫(yī)療保險,完全可以保證自己的生活。有的父母的退休金甚至比兒女的工資還高。
在瑞典,老人們不管貧窮富有都可以盡享天倫之樂
★下不用養(yǎng)小就是說在瑞典每個孩子出生后每月就有1050克朗的糖果 費,和人民幣基本上可以按1:1換算。父母還有490天的父母假,(相當于中國的母親產假)休父母假期間拿工資的80%,父母假顧名思義就是媽媽和爸爸都可以休,在孩1歲到8歲之間可以隨時休。 ★瑞典也是九年義務教育,孩子上學不用交學費,午飯在學校吃,免費。有的城市還提供學生的公共汽車交通費。殘疾孩子由出租車接送上學,幾乎是一個 老師照顧一個殘疾孩子,殘疾孩子的父母由于照顧孩子可以得到一定的補貼。瑞典的大學是不收費的,碩士生也是不收費的,學生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貸款以保證生活費。博士生相當于工作,拿工資上學。 ★在瑞典看病應該說是免費的,只出掛號費,如果住院治療,幾乎一切都是免費的。如果不住院吃藥的話是越吃越便宜,也就是說,第一次買藥出全價,第二次買藥出藥價的75%, 第三次出藥價的50%......,還有一個額度的限制,如果超出這個額度就免費了。如果是比較貴的藥,吃上二三次后就免費了,因此如果是慢性病,長期吃藥是沒有負擔的,換句話說就是病得起。
福利項目概況
福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把貧富“拉平”的政策。以工資為例,據(jù)統(tǒng)計,瑞典年薪最高的一百多名企業(yè)家與工人的平均工資收入相比約為13比1,經納稅和福 利補貼調節(jié)后,他們的實際收入差距降為5比1。再以納稅為例,瑞典的所得稅為累進制,收入越高,納稅越多。這其中,產業(yè)工人的平均所得稅率為35%,職員 為40%,收入很高的企業(yè)家、商人、演員、運動員等可達80%。在這一政策的影響下,許多人對職業(yè)的差異和工資的高低不大在乎??犊纳鐣@€使許多人 陷入了對福利制度的長期依賴,他們覺得工作與否無所謂,因為領取失業(yè)補貼和社會救濟,生活照樣可以過得去。這種政策顯然容易培養(yǎng)懶漢。 福利項目
★父母保險及兒童護理:產婦的產假為15個月,可由孩子的父母分享。休產假可領取產假補貼,以前頭兩個月為原工資的90%,1996年起降為85%;其后的10個月原補貼額為工資的80%,同年起降為75%;剩下的三個月補貼進一步減少,從1995年起每天發(fā)給固定數(shù)額的補貼金。孩子滿12周歲之前,如 果生病,其母親或父親均有權留在家里給予照顧,照顧孩子的補貼1995年前為工資的80%,次年起降為75%。瑞典孩子原則上都可以進入托兒所,入托費很 低,以前僅相當于實際支出的10%,其余由國家負擔,近年來個人所付費用有所增加。孩子從出生之日到16周歲都可領取兒童補貼,過去有三個以上孩子的家庭可得到額外補貼,但從1996年起多子女補貼取消。 ★養(yǎng)老金:根據(jù)議會決定,瑞典從1996年起實行新的養(yǎng)老金制度。新制度仍包括三方面內容:(1)保障養(yǎng)老金,相當于原來的人民養(yǎng)老金,65歲以上的瑞 典公民人人有份且數(shù)額相同,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2)附加養(yǎng)老金,原附加養(yǎng)老金的多少,以一個人在過去30年中工資收入最高的15年的收入計 算,新附加養(yǎng)老金則以其一生收入的多少和納稅情況評算。這一計算上的變化促使人們終生努力工作,多賺錢,以便退休后多拿養(yǎng)老金;(3)取消過去60歲以后 可以半退休并領取部分養(yǎng)老金的制度,代之以靈活的退休年齡:一個人可以從61歲起退休,但也有權工作到67歲。對養(yǎng)老金的來源也進行了改革:以前全靠雇主支付,改革后則基本由雇主和雇員各支付一半。 ★醫(yī)療保險:瑞典公民都享受公費醫(yī)療,但實行醫(yī)療改革后,病人去醫(yī)院看病個人所付費用有所增加,病假補貼相對減少。在瑞典,個人所付醫(yī)藥費有一定限額,一年不超出900克朗時完全由個人支付,超出部分可享受50-90%補貼;若一年內醫(yī)藥費累計超出1800克朗,超出部分則完全由國家承擔。一名職工生病 后,第一天無工資,其后13天的病假工資由雇主支付;第2-3天為原工資的75%,第4-14天為90%。14天以后的疾病補貼,則轉為由公共醫(yī)療保險基 金支付,補貼額視生病時間長短,以前為原工資79-90%,1996年起均改為75%。 ★失業(yè)補貼:瑞典失業(yè)者都可以領取失業(yè)救濟。1995年前,300天之內補貼額相當于原工資的80%,對55—64歲的人,450天內可領取原工資的 80%。但根據(jù)議會決定,從1996年起,失業(yè)補貼改為原工資的75%。瑞典社會福利制度的未來應該是怎樣的,至今仍是一個常常引起爭議的問題。但當前瑞 典人的共識是,適當削減社會福利是必要的,但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不能改變,更不能取消。20世紀90年代末瑞典經濟狀況明顯好轉,經濟增長率超過了歐盟的 平均數(shù),國家預算出現(xiàn)盈余,物價穩(wěn)定,失業(yè)率下降。這種情況使國際上一些人又開始對瑞典刮目相看,認為“高福利和經濟增長并非勢不兩立”。瑞典經濟狀況的 好轉,同近年來福利開支的減少有一定關系,但主要還是國家采取其他一系列措施促進了經濟發(fā)展的結果。
瑞典社會福利保障建設起步較早,自1891年建立醫(yī)療保險制度為發(fā)端,經歷了一個多世紀的不斷補充、規(guī)范、修改,確立了以國家社會保險、家庭福利、社會服務和醫(yī)療保健四大塊福利保障為基礎的相對比較完備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這套被稱之這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主要有如下四個特點:
1.全民性。在瑞典,每一個具有瑞典國籍的居民,都在社會福利保障的范圍之內,無論男女、老幼、有無工作,無論是否對瑞典有所貢獻,均享受基本統(tǒng)一的社會福利和服務保障。 2.高福利。瑞典國民在享受著全面保障,每個人在從搖籃到墳墓各個生命階段、生活各個主要領域,包括兒童服務、老年人保障、殘疾人保障、醫(yī)療保障、最低生活補助金、工傷補貼、失業(yè)保險等,基本上都享受著相應的福利保障,而且其保障水平高。比如,每個18歲以下孩子,國家每月補貼950瑞典克郎糖果 費;國家保證每個瑞典孩子在幼兒園、十年義務教育期間擁有自己的位置,每個瑞典人可以免費接受從幼兒園到高中教育;每個人均享受近乎免費的醫(yī)療服務;殘疾人的生活服務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并提供一名專門的服務人員等。 3.均平性。福利國家的基本目標就在于實現(xiàn)不同人群間最大限度的平等。瑞典通過一系列給予年輕家庭、低收入家庭、疾病者、領取養(yǎng)老金者、喪失勞動力者以及其他弱勢人群以相應的補貼,以及面向全體社區(qū)居民盡量平等提供的低費用的兒童看護服務、各層次教育、社會支持和醫(yī)療保健服務,盡可能達致全體公民平 均的享受各種社會福利的社會服務。為保證不同地區(qū)的居民享受同樣的福利,瑞典還采取'羅賓漢式'抽肥補缺的福利政策,從財政收入富庶的地區(qū)補貼福利支出存在缺口的地區(qū)。 4.政府負擔。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是瑞典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能。社會福利保障資金和各類社會服務費用,除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中存在個人繳納一定比例費用外,均由政府承擔。此類費用支出基本上是各級政府財政特別是地方政府財政最大的支出項目,瑞典GDP的36%用于社會福利事業(yè),地方政府 的比例更高,以斯德哥爾摩市為例,該市每年年度財政預算中,2/3用于教育、醫(yī)療和社會服務。為維持這種高福利支出的財政需要,瑞典實行了高稅收制度,個 人所得稅就平均達到38%。
瑞典以高福利著稱于世,提供了收入保障、醫(yī)療、教育、住房等福利,涉及到老年、殘疾、兒童、婦女、貧困家庭等 不同群體,主要包括以下主要項目:(1)社會救助、(2)國民基本年金、(3)國民附加年金、(4)國民健康保險、(5)失業(yè)保險、(6)工傷事故保險、(7)兒童補助、(8)培訓補助、(9)子女撫養(yǎng)貸款、(10)老年福利、(11)房租補貼、(12)帶薪假期、(13)免費教育。
進一步分出層次,指出瑞典社會福利制度和西方國家福利制度體系類似,可大致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服務等3個層面,并做了歸類。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涉及養(yǎng)老金制度(國家基本養(yǎng)老金、收入關聯(lián)補充養(yǎng)老金、部分養(yǎng)老金)、健康保險制度、父母保險制度、工傷事故保險制度、失業(yè)保險制度;在社會救濟 制度中,包括老年補貼、兒童健康補貼、殘疾人補貼、傷殘人員家屬補貼、孕婦現(xiàn)金補貼;在社會服務制度中,涵蓋老年服務、殘疾人服務、兒童服務、就業(yè)服務等制度。[ii]但不管怎樣,我們看到,瑞典社會福利體系確實如其標志性特征——從搖籃到墳墓——所說,涉及社會全體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瑞典社會福利制度現(xiàn)狀
1、與兒童有關的福利政策大多數(shù)的瑞典少年兒童過著幸福的生活,在父母或單親父母的保護下,生活安全有保障,物質條件良好。據(jù)瑞典青少年監(jiān)察專員(Ombudsman)的調查顯示,總體上,瑞典少年兒童對其生活,自身身體和心理健康以及家庭關系、休閑娛樂、家庭財務、住房狀況等感到滿意。 在國家財政框架內,針對少年兒童的撥款包括兒童公共津貼,家長保險,生活扶持費用,兒童撫恤金,傷殘補助,兒童照顧年金(childcare- year pension entitlement)和有孩家庭住房補助。過去5年,上述撥款狀況總體穩(wěn)定,家長保險撥款則較快增長。 2、家庭財政政策 在瑞典的社會福利政策制定中,存在這樣的一個觀點,有子女的家庭因為子女而有了“負擔”,因而需要社會的幫助。為此,制定相關政策以對此類家庭 進行資助。很顯然,這類家庭是社會的大多數(shù),不論是瑞典還是其他國家,因此也就是說,大多數(shù)的家庭都會得到資助。這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瑞典社會福利制度的公眾性和普適性。
家庭財政政策為那些有子女家庭提供的福利政策,以此減輕其與無子女家庭的財政差距。針對有子女家庭的財政支持包括家長保險,少兒津貼,生活扶持費用,住房津貼,弱病少兒照顧津貼,跨國領養(yǎng)費等。 (1)家長保險 家長保險包括三種現(xiàn)金收益:孕期收益,嬰兒出生有關的家長收益和臨時性家長收益。 家長收益支付時間為480天,其中在390天內,此筆費用與該家長病假期間收入相同。按照瑞典有關政策規(guī)定,家長收益以職工收入的80%計;對 于低收入或無收入的家長,家長收益為每天180克朗,即個人最低生活保障線。超過390天,家長依然可以有90天的休假,這期間,家長收益均為每天180 克朗。 臨時性家長收益是用于家長照顧生病子女,一年有最高120天的假期及相關收益。 孕期收益發(fā)放給懷孕婦女,從懷孕的第60天至預產期的前11天,孕婦可享受這筆費用。 嬰兒出生有關的家長收益的上限為每年基本費用價格的10倍,孕期收益和臨時性家長收益此項數(shù)字分別為7倍和一半。 (2)少兒津貼 兒童津貼每月1,050克朗,一直支付到少兒年滿16周歲。如果超過16周歲,少兒還在進行義務教育,同標準的津貼將繼續(xù)發(fā)放。此外,針對一個家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直至5個子女的情況,瑞典政府還提供兒童補充津貼,補充費用從每月100克朗到1,050克朗不等。
(3)生活扶持費用 生活扶持費用用于父母無法生活在一起情況的少兒補貼。這筆費用補貼給與少兒生活在一起的父母,每月最高為1,273克朗。 (4)住房津貼 少兒住房津貼用于少兒的住房福利,并對18至28周歲沒有子女的成年人也適用,其尺度根據(jù)住房成本,房屋大小,家庭收入及家庭中子女數(shù)量,由瑞典社會保障委員會(F?rs?kringskassan)來定。 (5)弱病少兒照顧津貼 弱病少兒照顧津貼,此項費用的最高額度為每年基本費用價格(price base amounts)的2.5倍,也可以按照最高額度的3/4,1/2或1/4支付。2007年基本費用價格為40,300克朗。 (6)跨國領養(yǎng)費 政府補貼給每位跨國領養(yǎng)少兒40,000克朗。 3、國民養(yǎng)老 1998年6月8日啟動退休養(yǎng)老金新體系,2003年1月全面實施。[v] 新瑞典養(yǎng)老金體系實行現(xiàn)收現(xiàn)付制(PAYG),個人養(yǎng)老收入主要來自國民養(yǎng)老金體系。除了這筆收入,大多數(shù)瑞典退休者還享有職業(yè)養(yǎng)老金和通過商業(yè)保險市場獲得的個人補充養(yǎng)老金。 在國民養(yǎng)老金體系中,養(yǎng)老金分為三個部分: 收入養(yǎng)老金(income pension)、額外投保養(yǎng)老金(premium pension)和對低收入或無收入人群的保障養(yǎng)老金(guaranteed pension)。新的變化是,收入養(yǎng)老金的18.5%的固定費用沒有變,但由受益人和其雇主交付的比例有所變化。受益人按照其總收入的7%支付,上限為 8.07%。企業(yè)每月按職工收入的10.21%繳納養(yǎng)老金。[vi] 4、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為病人、殘疾人、老人以及有子女的家庭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社會保險包括,普遍性收益,財產審查性收益(means-tested benefits),與收入有關的收益。普遍性收益以相同的標準提供給每位社會成員,普遍性收益和財產審查性收益無需繳稅,而收入有關的收益需要繳稅。[vii] 5、衛(wèi)生與醫(yī)療服務 2003年1月1日起,瑞典人可以自由地選擇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據(jù)統(tǒng)計,2005年瑞典醫(yī)療衛(wèi)生支出為2,230億克朗,占當年GDP的8.4%, 包括藥物成本,口腔護理,眼鏡費用和家庭病員費用支出。同時,用于老齡人口衛(wèi)生與醫(yī)療服務的市級支出占GDP的0.7%,如此合計,全年費用為9.1%。在病人費用方面,瑞典病人只需支付很少的醫(yī)療費用,這筆費用不會超過900克朗/年。而大部分費用通過稅收支出。[viii] 6、失業(yè)救濟 瑞典失業(yè)救濟的期限為300天,此時間內的收益為收稅收入。在5天的強制資格審查期后,如獲通過,可按照政策享受相關救濟。相關政策為,最低失業(yè)救濟底線為每天320克朗,上限為每天680克朗。具體來說,在前200天內,失業(yè)救濟為原工作期間收入的80%,而 200天至300天內,為70%。對于兼職失業(yè)人員,其只能享受相應的非自愿性失業(yè)(involuntary unemployment)補貼,其個人工作歷史記錄將與最近工作時間做比較?!妒I(yè)保險法》(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Act)中還規(guī)定了自主經營人員的特殊失業(yè)補貼計算方法。總體上,此項補貼根據(jù)其失業(yè)前三年的平均凈收入而定。[ix] 7、難民收容與救濟政策 在瑞典中央政府2007年預算報告中提出,政府應針對日益增長的收容人員采取的主動回應措施。在瑞典政府理念中,其相信,這些年來,移民為瑞典的發(fā)展做出了貢獻,政府應該延續(xù)仁慈的難民政策并給這些人員實實在在的幫助。瑞典應該提供一套仁慈的難民政策。 近年來瑞典難民數(shù)量增長迅速,部分是因伊拉克戰(zhàn)爭引發(fā)。2006年超過2.4萬人提出收容申請,而這一數(shù)字已接近4萬人。瑞典接納了來到歐盟的 較大比例的伊拉克難民。政府正采取一些不同的政策來回應如此快速的移民增長。為確保難民得到體面的接待并加速收容處置過程,瑞典移民局將在2008年獲得 新增5.5億瑞典克朗的財政投入。2007年救濟金和住房撥款增加7.43億,而在2008和2009年,此項投入將分別投入9億和10億瑞典克朗。同 時,針對接受無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難民,從2007至2009年,中央政府應給予地方當局一筆年度0.15億的增加補貼。對于那些因條件原因救濟遭拒的人口,政府應提供給個人和家庭以恢復扶持。2007年此項救濟金和住房撥款增加0.2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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