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稅訊會員問:簡易計稅開具的發(fā)票能抵扣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但不能抵扣是否矛盾?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因此,《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是指: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進項稅額沒有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項目,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取得方能不能抵扣和銷售方是否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沒有關系,購貨方應根據購進貨物及其他應稅行為是否用于不得抵扣項目來判定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本文版權屬于每日稅訊所有,轉載請標明作者及來源于《每日稅訊》,版權及商務合作010-63396516,《每日稅訊》公眾號歡迎作者投稿,投稿郵箱ddlmm@vip.163.com。 喜歡此文記得點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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