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xié)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案情]1967年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結婚,1985年左右原被告建造一處房屋,1989年1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登記在被告丁某名下。1994年6月,原被告離婚。離婚訴訟中,法官詢問雙方有哪些財產,雙方均回答:“沒有。”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沒有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2012年1月原告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1985年建造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系原告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994年原被告離婚時,法官詢問雙方有哪些財產,雙方均陳述沒有財產,離婚調解書中也沒有涉及本案訴爭房產,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的規(guī)定,判決原告對該房屋享有50%產權。 [評析]該案在審理時,存在分歧,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原告的主張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顯然是物權請求權,物權具有永久性特點,物權請求權應無時間限制。 筆者認為對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應區(qū)別以下情況: 1.協(xié)議離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或當事人約定仍對部分財產維持共同財產狀況的—按照本條規(guī)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2.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協(xié)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另一方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以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的履行期限為起點,遵從一般訴訟時效。 3.一方對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反悔,在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可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條款,一年屬除斥期間。 4.協(xié)議或訴訟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在離婚前、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時,另行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或轉移的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自發(fā)現(xiàn)財產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 5.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因某項財產存在客觀分割不能的情況,法院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的—具備條件時,由當事人申請再行分割,按照本條規(guī)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已分割財產,后失蹤方又發(fā)現(xiàn)并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按再審程序進行。如判決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按照本條規(guī)定可以請求分割,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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