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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突破100分預測第一彈】出題人陳衛(wèi)東教授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元寶daddy 2016-09-06
      【卷四突破100分預測第一彈】出題人陳衛(wèi)東教授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理論法學陳璐瓊09.06 10:02閱讀19327
      一句話,出題人,夠權威,考生各取所需!PS:第一次用打賞功能,大家在點贊的同時記得打賞哦!

      本文出自《中外法學》?2016年第2期,為了應對考試,對于文字有所刪減。

      認罪認罰制度是建立在偵控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礎上的一種制度延伸,它適用于任何案件性質、訴訟程序類型,廣泛存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它不是脫離于刑事實體法、程序法規(guī)范而獨立存在的一項訴訟制度。

      一、認罪認罰制度改革的時代背景與價值取向

      (一)時代背景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治路徑。認罪認罰制度是充分體現(xiàn)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樣本。

      2.犯罪輕刑化與犯罪數(shù)量的增長。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凸顯出犯罪輕型化傾向,對于這些案件的處理有必要創(chuàng)新司法程序,乃至統(tǒng)籌改變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以適應刑事司法新常態(tài)。

      3.員額制改革的訴訟機制配套。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增無減,認罪認罰制度的改革不失為支撐員額制改革的訴訟機制配套措施。

      (二)價值取向

      1.公正基礎上的效率觀。“公正為本,效率優(yōu)先”應當是認罪認罰制度改革的核心價值取向。

      2.承載現(xiàn)代司法寬容精神。認罪認罰制度既能夠體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顯刑事追訴的人文關懷。

      3.探索形成非對抗的訴訟格局。在認罪認罰制度中,由于被追訴人認罪、控方與其協(xié)商協(xié)議,控辯雙方形成了刑事訴訟的非對抗格局。

      4.實現(xiàn)司法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設置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降低訴訟過程中不必要的效果減損,進而謀求司法資源配置效果最大化。

      二、認罪認罰制度的內(nèi)涵與制度邊界

      (一)制度內(nèi)涵

      認罪認罰制度作為政策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充分體現(xiàn)了實體上的從寬與程序上的從簡。

      1.何謂“認罪”、“認罰”

      有權機關將認罪的前提設定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罪”作為一種廣義的概念,其理應包含刑法中規(guī)定的“坦白”與“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

      “認罰”應當理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的基礎上自愿接受所認之罪在實體法上帶來的刑罰后果;在程序上,“認罰”應當包含對訴訟程序簡化的認可;犯罪后嫌疑人的退贓退賠也應當是“認罰”中的應有之義。

      2.兼顧實體性與程序性

      認罪認罰制度同時兼顧實體與程序的雙重性質,但同時該制度又并非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制度而存在。它既存在于刑法適用定罪量刑過程中,同時也存在于刑事訴訟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階段。

      3.認罪認罰制度與辯訴交易制度的關系

      我國在推行認罪認罰制度之時,是否意味著必然推行美國式的辯訴交易制度?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國的制度設計中,控辯雙方的協(xié)商只能是在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辯雙方就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而獲得的可能優(yōu)惠達成協(xié)議。在此過程中禁止交易罪名、罪數(shù),應當是我們堅持的基本底限。認罪認罰必須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條件下進行,不允許司法機關借認罪認罰之名,依此減輕或降低檢察機關的證明責任。

      (二)制度邊界

      1.偵查階段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應當有嚴格的訴訟節(jié)點限制,只能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發(fā)揮特定優(yōu)勢,而不能適用于偵查階段。偵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取證而不是認罪協(xié)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可以使處于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以利于偵查機關順利收集有關證據(jù),通過后續(xù)起訴程序、審判程序實現(xiàn)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理。

      2.控方證明責任的變化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的案件中,我國刑事司法仍須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胤皆谧C明被告人應受刑事制裁的過程中證明責任發(fā)生相應的變化,但不意味著降低證明標準或者取消庭審程序??胤饺孕枰扑妥C據(jù)材料以達到定罪量刑的證明標準。

      3.法院庭審環(huán)節(jié)的簡略

      法院庭審環(huán)節(jié)體現(xiàn)簡略的新變化,表現(xiàn)為普通程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簡化或者省略,但是出于司法裁判正當性的顧慮,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審理案件時某些特定的程序是不能簡化和省略的。三、認罪認罰制度的體系化建構

      (一)參與主體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選擇認罪認罰時,辦案單位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選擇權和反悔權(亦可稱為撤回權)。

      2.檢察官

      檢察官作為認罪認罰制度適用過程中的控方代表,在審查起訴中與犯罪嫌疑人展開協(xié)商,在法庭審理中,承辦檢察官必須出庭,履行支持公訴的法定職責。(1)開展與犯罪嫌疑人的協(xié)商活動;(2)提出程序適用建議與認罪認罰協(xié)議;(3)履行檢察監(jiān)督職責。

      3.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關認罪認罰制度的法律咨詢,向其解釋、說明選擇該制度對其利益的得與失;在控辯雙方在是否達成認罪認罰協(xié)議以及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方面提供專業(yè)意見。

      4.法官

      在立法層面明確法官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處理的案件享有最終審查權,這是維持該制度適用正當性的保證。在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過程中,法官審查職能的具體內(nèi)涵由于程序類型、案件性質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5.被害人

      為確保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的效率性,防止因被害人主觀情感的變化而導致協(xié)商過程隨意變更損害訴訟程序的確定性,被害人不宜作為參與主體而對案件協(xié)商過程產(chǎn)生實質影響。將被害人獲得賠償?shù)某潭扰c被告人可能獲得的從寬幅度直接掛鉤,調動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主動性。

      (二)案件適用范圍

      從寬處理制度不應當有案件適用范圍的限制,包括可能判處死刑刑罰在內(nèi)的重罪都可以適用該制度。應該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礎上,以適當?shù)男首非鬄槟繕瞬⒐竭m用所有類型的案件。

      (三)程序構造

      以刑事案件處理的訴訟階段為分界點,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制度的程序構造可大致遵循以下路徑: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并不負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職責,這并不意味著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不得提出自愿認罪認罰的表示。通過對該案件偵查結果的整體把握,偵查機關亦可同時提出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建議。

      2.審查起訴階段

      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在審查案卷材料的基礎上,初步形成審閱意見。同檢察官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向其充分說明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法律后果,檢察官應當提出可能的量刑建議,并與犯罪嫌疑人協(xié)商。犯罪嫌疑人可主張獲得律師幫助。

      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與檢察官共同協(xié)商,最終協(xié)商結果應當?shù)玫椒缸锵右扇说臅娲_認。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主張撤回認罪認罰的供述。

      在審查起訴階段:第一,檢察機關可否撤回原來的從寬決定或者建議?一般而言法律不應當允許檢察院對認罪認罰協(xié)議的撤回。但在特殊清形下,應當允許檢察機關撤回承諾。但該撤回也需在法院確認之前作出。第二,檢察機關能否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案件作出實體性處理,比如作出不起訴或者暫緩不起訴決定?由于在適用認罪認罰制度處理案件中有控辯協(xié)商協(xié)議等特定內(nèi)容,則此類案件必須經(jīng)由法院審查,如果被告人符合相應的法定條件,則法院可以對被告人作出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3.法院審查確認階段

      法院全面審查該案件是否達到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法定條件,特別是需要對認罪認罰協(xié)議的合法性、正當性予以審查,只有在同意控辯雙方協(xié)議的前提下方能審查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在審判階段是否需要開庭、開庭審理的環(huán)節(jié)等也需要區(qū)別分析。而這直接決定了法院審查確認的方式。

      對于法院審查的內(nèi)容,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被告人是否滿足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的法定條件、控辯雙方達成認罪認罰協(xié)議的合法性、檢察院移送程序適用建議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其他不得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法定因素。

      為確保法院待審查上述事項的全面、真實,法院須借助科學、合理的審核方式:案卷材料的審核、庭審上的訊問、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法院依職權調查、其他可行的法定審查方式,等等。

      申訴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允許對其進行限制減損?,F(xiàn)階段,不允許被告人進行申訴弊大于利。對于是否可允許上訴的問題,有必要分而論之: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予以審理的案件,再允許其上訴將嚴重影響該制度帶來的效率價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仍有必要賦予被告人上訴的權利,但需要重新限定提出上訴的法定情形。

      (四)從寬的界限和幅度

      從寬處理應當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刑法的既有量刑條款為限度,控辯雙方不得突破法律而任意協(xié)商。從寬處理制度是在認罪、認罰兩個基本維度層面的適用,從寬處理的界限和幅度應當充分照顧不同程序差異性的層級化改造需求:

      1.從寬處理體現(xiàn)層級性特征

      從刑法修改角度的設計,針對我國從寬處理的規(guī)定,設置具體從寬處理幅度的層級性,針對不同案件類型、不同時間節(jié)點、不同認罪認罰的具體方式來設置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體現(xiàn)不同層級的差異性。

       2.從寬處理是否包含罪名和罪數(shù)的協(xié)商

      一般而言,不得通過罪名變化來作為辦理案件的交換條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也不得在協(xié)議過程中降格指控,將重罪協(xié)商改成輕罪,或協(xié)商減少指控改變罪數(shù)。這是我國探索認罪認罰制度的一個基本底線,也是與國外辯訴交易制度的明顯區(qū)別。

      3.從寬的幅度與限制

      從寬處理的幅度除程序上體現(xiàn)從簡以及可能帶來依法不捕等后果以外,主要體現(xiàn)在刑法規(guī)定的從輕、減輕處罰:一方面,增加“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條款的具體適用情形,實現(xiàn)“應當型”從寬與“可以型”從寬的協(xié)調適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早認罪認罰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從寬量刑指導原則,設計科學的量刑基本方法最終確定宣告刑。

      從寬處理幅度的設置體現(xiàn)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兩個方面,與前述“從寬處理體現(xiàn)層級性特征”之內(nèi)容相結合,細化不同限度的具體標準和適用情形,從而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并為檢察官與被追訴人協(xié)商提供明確指引。

      四、制度發(fā)展與趨向展望

      認罪認罰制度的改革無疑會對我國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發(fā)展產(chǎn)生不可估量的影響。該制度適用的阻力之大也需要我們給予充分重視,其適用仍有諸多有待解決的難點,如控辯雙方協(xié)商法制化、法院審查實質化、律師參與正當化等無不呈現(xiàn)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之特點。

      同時,還需立法回應的核心問題之一即疑罪案件中能否協(xié)商?筆者認為,在當前階段存疑的案件不能協(xié)商,還不適合探索疑罪交易的制度形態(tài)。隨著認罪認罰制度的不斷完善,在積累豐富經(jīng)驗并促成司法體制、機制較為完善的前提下,我們才有探討某些特定類型案件能否進行疑罪交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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