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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只剩下20%了,趕緊把注冊資本整明白吧

       昵稱22551567 2016-09-22


      站長最近遭遇了一些注冊資本的問題,例如:


      ——有朋友的私募注冊資本是1億,我是不是也要注冊1億?
      ——我注冊5000萬,是不是可以先不繳?
      ——我們現(xiàn)在新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本多少合適?
      ——在做私募備案時,我實際要出多少資?

      我們今天來梳理一下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由來,認繳額過大未實繳會有什么后果,新注冊投資公司應該如何確定注冊資本才能滿足監(jiān)管及各項業(yè)務開展的要求。



      本期主要內容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由來

      二、注冊資本過高給股東帶來的風險

      三、【案例】判斷各輪出資人的責任(公司出現(xiàn)了兩次變更)

      四、私募如何確定注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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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由來

      2013年《公司法》修訂,將部分認繳制改為完全認繳制,改革的內容主要體現(xiàn)在:

      (1) 取消了公司股東(包括發(fā)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

      (2) 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

      (3) 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包括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的最低限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的最低限額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的最低限額。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section>

      站長解讀:從《公司法》的規(guī)定來看,股東可以自行約定出資期限,法律不加限制,即股東可以“認繳不實繳”。但是股東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站長試想:如果你要成立一個公司,現(xiàn)在你有1000萬的資產,可以拿出100萬現(xiàn)金來實交,注冊資本可以是100萬或1億,你是選擇哪一個數(shù)字呢?


      如果選1億而實,看著好像挺有實力,但實繳100萬,但是站長看來,一是營業(yè)執(zhí)照上現(xiàn)在已經不再顯示注冊資本了;二是現(xiàn)在大家都知道是認繳制,如果能查到實際繳納了100萬,其實反而是實力不足。最為重要的是,如果企業(yè)負了巨額債務,要按這1億來承擔清償責任。(下文會有詳細論述)

      如果認繳100萬,實繳100萬,一方面僅以此100萬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在融資的角度上講對投資人比較可信一些。




      第二部分 注冊資本過高給股東帶來的風險


      一、對個人或家庭的影響


      當公司負有巨額債務時,需在認繳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


      公司法資本制度約定了股東出資義務。股東出資是公司獨立財產的重要來源,也是公司承擔對外承擔責任的經濟基礎,對于保護債權人意義重大。


      注冊資本是股東對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出資承諾,一旦公司資不抵債、陷入破產,認繳的股東必須在承諾認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產生對外債務、無力清償,會為個人帶來不可承受之重。


      站長解讀:如果公司承擔了巨額債務,不小心就會發(fā)生(例如公章蓋在白紙上,公章蓋在了擔保協(xié)議上),將會給股東個人及家庭帶來難以承受的壓力。





      二、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抽逃資本帶來的法律責任

      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個部分


      (一)民事法律風險


      根據(jù)修訂后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與注冊資本有關的民事責任主要有:

      站長解讀: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承諾認繳資本內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如果有其他債務,應在承諾認繳資本內承擔清償責任。

      1.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section>

      4.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5.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的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即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6.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一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
       
      7.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款)。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
       

      11.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fā)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jù)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二)行政法律風險


      此條在認繳制的公司其他后果面前,基本可以忽略,我們細看下面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有:


      (1)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15%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50萬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3)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15%的罰款。


      (4)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15%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與注冊資本有關的行政責任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也僅適用于繼續(xù)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





      (三)刑事法律風險


      站長認為此條為重點看:大多數(shù)人會想,刑事責任條款適用于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例如銀行、保險公司),和我無關。但我們做私募的,試想一下,如果我們實繳了注冊資本、抽逃了注冊資本,最后公司又出事了呢?


      所以,還是了解一下吧。


      1.我國與注冊資本有關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和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1)虛報注冊資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三條對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規(guī)定。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2.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適用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明確《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和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三、如果出資后股東再把實繳資本拿出來,形成稅務風險(股東借款視同分紅,交個人所得稅)


      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158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規(guī)定,也證實了股東借款視同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站長解讀:股東借款要交稅。


      四、從公司發(fā)展的方面看如果注冊資本過高,可能會影響到資本運作。


      站長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公司在資本化時,例如IPO或掛牌新三板時,注冊資本必須足額實繳;
      二是有新的投資人進入公司時,一般會要求將前期的注冊資本繳清,另外便于實施增資。



      站長遇到過一個項目:標的公司注冊資本1億,實繳了500萬,新的投資人協(xié)議投進來1000萬占20%,在做變更時操作不了,哈哈。
      站長




      第三部分 【案例】判斷各輪出資人的責任(公司出現(xiàn)了兩次變更)


      還有朋友問,從公司的沿革上講,會有幾輪股東進出,在沒有完全實繳的情況下,各輪股東如何承擔責任呢?這個判例說得很清楚。
      站長


      【案例】


      上海某投資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冊資本2000萬,實繳金額400萬。其中公司發(fā)起人徐某認繳出資額為1400萬實繳出資額為280萬,毛某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實繳出資額為120萬。兩人的認繳出資期限均為兩年。

       
      到了2014年4月,毛某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林某,投資公司也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成立新一屆股東會,新老股東徐某與林某將公司資本由2000萬增資到10億元,但是實繳金額依然是400萬元。公司新章程約定,兩名股東要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繳納出資。
       
      2014年5月,投資公司與一家國際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有關目標公司“某貿易公司”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國際貿易公司將其持有的“某貿易公司”99.5%股權轉讓給投資公司,轉讓款近8000萬元要在合同簽訂后的30日內付清。合同簽訂后,雙方完成了股權轉讓,目標公司“某貿易公司”也完成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投資公司享有“某貿易公司”99.5%股權。
       
      到了2014年7月1日,因為付款問題,國際貿易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投資公司要在2014年8月30日前付款2000萬,2014年11月30日前付款2000萬,2014年12月31日前付款2000萬,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960萬。
       
      可是就在2014年7月底,投資公司突然作出一系列的股東會決議。首先決定公司注冊資本金由10億元減至400萬元,同時老股東徐某也退出公司,由新股東接某接手相關股份,同時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4年9月,投資公司正式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冊資本金額由10億元減至400萬元。在提交給工商登記機關的“有關債務清償及擔保情況說明”這一材料中,投資公司的表述為“公司對外債務為0萬元。至2014年9月22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未清償?shù)膫鶆眨晒纠^續(xù)負責清償,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提供相應的擔保”。2014年10月,工商登記機關準予投資公司注冊資本金額由10億元減資至400萬元的變更登記,并核準了公司章程。
       
      可是投資公司從來沒有按照股權轉讓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向國際貿易公司支付過一分錢。但是國際貿易公司卻得知了投資公司減資的消息,遂即將投資公司連同四位新、老股東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被投資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首期款人民幣2000萬元;要求公司股東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就投資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徐某、毛某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求接某、林某在減資本息范圍內,就投資公司對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與接某、林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觀點】


      被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購買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對原告承擔責任。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該減資行為無效,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tài),即公司注冊資本仍然為10億元,公司股東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后尚欠的債務;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則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讓款的注冊資本,以清償原告?zhèn)鶆铡?/span>

       
      同時,被告投資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類似于抽逃出資行為,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對于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毛某在本案系爭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之前已經退出公司,不應該對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由于減資行為被認定無效之后,應該恢復到減資行為以前的狀態(tài),因此被告接某不應認定為昊躍公司的股東,接某可以不承擔投資公司對原告所承擔的責任。


      【判決】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區(qū)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該投資公司應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際貿易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萬元;對投資公司不能清償?shù)墓蓹噢D讓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第四部分 私募如何確定注冊資本


      好了,不能虛高、量力而行這點原則都意識到了吧,朋友們又問了,那我們在當前私募監(jiān)管環(huán)境下,怎么合理確定注冊標準呢?先看我們備案和展業(yè)時會遇到的涉及到注冊資本的要求。
      站長



      (一)基金業(yè)協(xié)會備案標準


      中基協(xié)對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但實繳達不到一定標準會予以公示。


      根據(jù)中基協(xié)2014年3月5日《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實繳資本未到位的機構能否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復: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所以實繳資本是否全部到位不影響其登記為基金管理人。在實務中,一般以管理人半年的運營費用為標準。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繳比例未達到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xié)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二)基金業(yè)協(xié)會觀察會員標準


      2016年9月8日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向部分私募管理人定向發(fā)布《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會相關工作安排的通知》觀察會員條件中規(guī)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資產管理規(guī)模不低于1億元;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繳資本金不低于1000萬元且正在管理的資產規(guī)模不低于1000萬元。



      (三)投顧標準,無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yè)務運作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

      (八)符合提供投資建議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可從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1.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滿一年、無重大違法違 規(guī)記錄的會員;
      2. 具備 3 年以上連續(xù)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yè)績的投 資管理人員不少于 3 人、無不良從業(yè)記錄。


      (四)申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yè)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五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yè)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yè)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五)地方政府產業(yè)基金


      產業(yè)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設立產業(yè)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yè)基金管理合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擬設立的產業(yè)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yè)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從以上規(guī)定來看,站長認為,注冊資本在500萬-2000萬是合適的。至于是500萬,1000萬,還是2000萬,請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根據(jù)戰(zhàn)略規(guī)劃和自身資金實力統(tǒng)籌確定。
      有何看法?請留言討論。
      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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