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增設了“其他綜合收益”一級科目,不再作為“資本公積”的明細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并做追溯調整。若納稅人未根據新準則進行賬務調整,實際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會高于應計入金額,從而影響資金賬簿印花稅稅額的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的規(guī)定,納稅人應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增加部分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執(zhí)行后,納稅人應按調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確定增加部分作為2014年度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對納稅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會計準則確定的“資本公積”多申報繳納2014年度資金賬簿印花稅的,納稅人可申請退稅或在以后申報期予以抵稅。
其實江蘇地稅的這一提醒很清晰,既然會計準則不要求你將其他綜合收益透過資本公積相關科目合算了,也就不在構成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了,那么你趕緊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上的追溯調整,如果你在今年第一季度已經因此多交稅了,我們認可,你來申請退抵稅。請把握好機會。那么其他綜合收益是怎么回事呢?
綜合收益,是指企業(yè)在某一期間除與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進行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相加后的合計金額。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yè)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guī)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以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在利潤表上單獨列示各項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并且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1、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1)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2)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變動中所享有的份額。
2、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guī)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1)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可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變動中所享有的份額。(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者損失。(3)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4)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者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5)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6)根據相關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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