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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北京高院:執(zhí)行依據幾經再審,抗訴,提審,是否應當計算,應當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心愿帥帥 2016-12-21

      裁判規(guī)則

      1、在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期間,債務人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須承擔給付遲延履行利息的法律后果。


      思考問題

      1、執(zhí)行依據幾經再審,抗訴,提審,是否應當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一直是困惑時間的一個難題,實踐中,大多數(shù)法院的做法也如二中院的執(zhí)行通知一樣;

      2、北京高院的論理透徹,充分,讓小編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又有了更深的認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暫緩執(zhí)行期間是否計算雙倍貸款利息

      的問題的答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你院《關于執(zhí)行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融資租賃合同擔保糾紛一案的情況匯報》,現(xiàn)就有關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關于暫緩執(zhí)行期間是否計算雙倍貸款利息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履行的,即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暫緩執(zhí)行并未改變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履行的狀態(tài),而且此案暫緩執(zhí)行是因被執(zhí)行人申訴,未被執(zhí)行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在申訴復查期間暫緩執(zhí)行已經保護了被執(zhí)行人的利益,申訴被駁回的,被執(zhí)行人應當承擔未按判決履行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暫緩執(zhí)行期間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請示的答復(節(jié)錄)》(2006年12月1日,[2005]執(zhí)監(jiān)字第59-1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辦公室編:《執(zhí)行工作指導》2007年第1輯(總第2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頁。


      地方司法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執(zhí)行局(庭)長座談會(第四次會議)紀要--關于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起算日
        被執(zhí)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執(zhí)行依據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執(zhí)行依據未指定履行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執(zhí)行依據生效之日(本會議紀要認為:執(zhí)行依據系當庭宣判的,以宣判之日為執(zhí)行依據的生效之日;執(zhí)行依據系庭后送達的,一般以送達最后一方當事人之日為執(zhí)行依據的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執(zhí)行依據確定分期履行義務的,對每一期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分別予以計算。
        以下為幾種特殊情況的特殊處理:
        1、據以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經過再審,再審維持原審結果的,遲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或原生效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債務部分,遲延履行利息自再審裁判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或再審裁判文書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改判中維持的部分,遲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或原生效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2、同一執(zhí)行依據確定雙方當事人互為給付義務,并由同一法院執(zhí)行,且一方當事人為金錢給付義務,一方當事人為行為給付義務,若義務履行無先后順序,雙方當事人均遲延履行的,共同的遲延履行期間均不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一方當事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后履行的,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履行完畢義務的次日起計算。
        3、同一執(zhí)行依據確定雙方當事人互為給付義務,并由同一法院執(zhí)行,且一方當事人為金錢給付義務,一方當事人為行為給付義務,若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先義務履行系后義務履行的條件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執(zhí)行依據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或執(zhí)行依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之后仍遲延履行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履行完畢義務的次日起計算。
        4、執(zhí)行依據確定雙方當事人互為行為給付義務的,參照上述第2款、第3款規(guī)定的精神辦理。


      裁判實例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16)京執(zhí)復65號



      復議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人)。

      被執(zhí)行人:中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由來

      復議申請人霸州華泰堂制藥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執(zhí)異94號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執(zhí)行異議情況

      一中院在執(zhí)行華泰堂公司與中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案號:(2015)一中執(zhí)字第170號]過程中,作出了(2015)一中執(zhí)字第170-1號執(zhí)行通知,申請執(zhí)行人華泰堂公司就此向一中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請求法院撤銷170-1號通知,重新依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中院經審查作出(2016)京01執(zhí)異94號裁定,駁回華泰堂公司的異議請求。


      一中院查明:2008年12月19日,該院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奧伊爾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華泰堂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萬元。奧伊爾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09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奧伊爾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再審申請。200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申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駁回奧伊爾公司的再審申請。


      后奧伊爾公司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


      201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高檢民抗[2010]51號民事抗訴書。


      2010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2011年11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本院(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華泰堂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泰堂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再審申請。


      201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再申字第20號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在本次再審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華泰堂公司的申請,通知中油資產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參加了訴訟。


      2015年1月29日,華泰堂公司向一中院提出執(zhí)行申請,該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執(zhí)行。2016年3月3日,該院收到中油資產公司交納的案款2000萬元。


      2016年4月1日,一中院作出170-1號通知,主要內容為:華泰堂公司與中油資產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30日,華泰堂公司向該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6年3月3日,中油資產公司向該院交納案款2000萬元。結合以上事實,現(xiàn)明確本案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問題:一、本案中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為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內,自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該期間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具體計算方式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000萬元×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的天數(shù)。三、若有異議,應在收到本通知十日內向本院提出,逾期則視為放棄此權利。2016年4月11日,該院向華泰堂公司送達170-1號通知。


      一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中油資產公司應向華泰堂公司支付2000萬元違約金。因中油資產公司未按該生效民事判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故中油資產公司應當向華泰堂公司支付自該民事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解釋》)已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該判決系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故本案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公式應當符合《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解釋》的規(guī)定。


      對于華泰堂公司提出的170-1號通知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止時間錯誤,本案應當分段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異議理由,該院認為,(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撤銷了(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和(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并駁回了華泰堂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經提審作出(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撤銷了(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并維持了(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故(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應為(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據此,華泰堂公司的該項異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華泰堂公司提出的170-1號通知沒有計算一般債務利息的異議理由,該院認為,生效民事判決書中沒有判決中油資產公司應當向華泰堂公司支付利息,故本案不存在計算一般債務利息的問題,對華泰堂公司的該項異議理由不予支持。


      對于華泰堂公司提出的170-1號通知遺漏了中油資產公司應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的異議理由,該院認為,170-1號通知明確的是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并沒有涉及案件受理費的執(zhí)行問題,故華泰堂公司的該項異議理由不屬于對170-1號通知的審查范圍,對華泰堂公司的該項異議理由亦不予支持。


      綜上,170-1號執(zhí)行通知所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基數(shù)、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維持。華泰堂公司所提執(zhí)行異議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執(zhí)行復議情況

      華泰堂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


      一、異議裁定對本案據以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認定錯誤,本案據以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書而不是(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書。


      二、異議裁定認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錯誤。由于本案據以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書而不是(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書,故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是(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十日,而不是(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后十日。


      三、本案是恢復并繼續(xù)執(zhí)行已被一中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的(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應按照恢復執(zhí)行的法律規(guī)定計算債務人利息起算時間,而一中院另立新案執(zhí)行并按照(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作出時間計算債務人利息起算時間適用法律錯誤。


      四、一中院未從(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十日起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按照《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分段計算,導致計算的利息錯誤,應當撤銷異議裁定和(2015)一中執(zhí)字第170-1號執(zhí)行通知,依法重新計算。


      五、本案因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審查期間仍應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中院將此期間的利息免除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六、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異議裁定未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存在錯誤,應予糾正。


      七、一中院錯誤和不公的執(zhí)行行為導致利息未及時受償和今日訴爭,異議裁定未對此予以糾正。一中院誤將(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下達時間作為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錯誤免除被執(zhí)行人應承擔的約1200萬元利息,異議裁定未糾正錯誤。因當時的案外人中油資產公司提供2130萬元現(xiàn)金擔保,一中院于2010年1月19日暫緩執(zhí)行。但期滿后,一中院未執(zhí)行保證金是違法執(zhí)行,導致了今日利息之爭。從(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可以看出,奧伊爾公司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而一中院以未查到財產線索為由拖延執(zhí)行,且未對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判決的被執(zhí)行人采取強制措施。


      綜上,請求:一、撤銷(2016)京01執(zhí)異94號執(zhí)行裁定;二、撤銷(2015)一中執(zhí)字第170-1號執(zhí)行通知并自2009年5月10日起依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中油資產公司稱:


      一、本案不屬于恢復執(zhí)行,即(2015)一中執(zhí)字第170號執(zhí)行案件不是(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號執(zhí)行案件的延續(xù)。(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號執(zhí)行案件因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而被一中院以(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3號執(zhí)行裁定依法裁定終結執(zhí)行。(2015)一中執(zhí)字第170號執(zhí)行案件是華泰堂公司基于不同的生效法律文書重新提出一個新的執(zhí)行申請而產生的案件。


      二、170-1號通知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起息日無誤。(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和(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因被(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判決撤銷而失效,中油資產公司不再負有向華泰堂公司給付2000萬民事違約金的義務。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再申字第20號民事裁定,提審雙方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并中止執(zhí)行(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使得已被撤銷的(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但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前,中油資產公司仍無向華泰堂公司給付2000萬民事違約金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生效后,(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才重新成為生效判決,其生效之日與(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生效之日相同,即2014年12月24日。相應的,中油資產公司的債務履行期間就是(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十日內。


      三、本案不存在一般債務利息。《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保?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只判令中油資產公司向華泰堂公司支付2000萬違約金,未判令中油資產公司向華泰堂公司支付一般債務利息,故本案不存在一般債務利息。綜上,請求駁回華泰堂公司的復議申請。


      北京高院查明

      復議中,華泰堂公司、中油資產公司未對一中院查明的事實提出異議,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實:


      本院作出(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后,奧伊爾公司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華泰堂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一中院申請執(zhí)行。一中院依法予以受理,執(zhí)行案號為(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號。本院作出(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后,一中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3號執(zhí)行裁定:一中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終結執(zhí)行。至(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號案件終結時,奧伊爾公司一直未履行義務。


      華泰堂公司曾以(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3號執(zhí)行裁定的作出依據,即(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已被(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撤銷為由,向一中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撤銷(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3號終結執(zhí)行裁定。一中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一中執(zhí)異字第695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華泰堂公司所提異議。華泰堂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高執(zhí)復第113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華泰堂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北京高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及是否計算一般債務利息。


      關于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其目的在于通過計付遲延履行利息對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義務的債務人予以懲罰,并補償債權人因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而遭受的損失。


      因此,在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期間,債務人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須承擔給付遲延履行利息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以相關法律文書生效后,債務人在相應時間段內是否負有給付義務以及是否在指定期限內履行了該給付義務作出判斷。華泰堂公司訴奧伊爾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無論是一中院的一審、本院的二審,還是本院的第一次再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再審,均是對同一個糾紛作出的審理和裁判,應分別考察上述三個階段法律文書生效后,奧伊爾公司或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中油資產公司是否負有給付義務以及是否在指定期限內履行了該給付義務。


      在(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生效后至(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生效前,依據(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和(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奧伊爾公司應向華泰堂公司給付違約金2000萬元,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該義務,故其應承擔給付這一時段內遲延履行利息的法律后果。


      在(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生效后至(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生效前,因(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和(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被撤銷,華泰堂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奧伊爾公司向華泰堂公司給付違約金2000萬元的義務被免除,故其無須給付這一時段內的遲延履行利息。


      在(2014)民提字第157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因(2011)高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被撤銷,(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被維持,使得(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36號民事判決和(2009)高民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被中斷的法律效力被恢復,作為奧伊爾公司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中油資產公司負有向華泰堂公司給付違約金2000萬元的義務。中油資產公司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給付相應遲延履行利息的法律后果。


      關于是否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問題?!队嬎氵t延履行利息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北景钢校嚓P生效判決未確定奧伊爾公司或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中油資產公司負有向華泰堂公司給付一般債務利息的義務,故本案不存在一般債務利息,無須對此予以計算。


      關于華泰堂公司所述的一中院在執(zhí)行(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號案件時未依法執(zhí)行的復議理由,因(2009)一中執(zhí)字第961號案件已執(zhí)行終結,華泰堂公司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故本院在復議程序中不予審查。


      綜上,一中院異議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執(zhí)異94號異議裁定。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執(zhí)字第170-1號執(zhí)行通知。


      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禹明逸

      代理審判員  王利群

      代理審判員  吳銘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范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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